近代中国宪政文化浅析
一、近代中国的宪政理念
近代中ก国的宪政思想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政治制度,而是与国家的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在中国的知识分子看来,西方的政治制度不仅是西方发达的原因,也是中国的希望。他们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价值主义的宪政观。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政价值首先是民族主义,其首要目的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
在西方,宪法的哲学基础☤是以个人主义为导向的自由主义,其基本价值在于通过规制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行,借以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然而,在近代中国,宪法的基本观念是国家主义,其初衷不在于支持个人自由或民主政治,而旨在求强、求富。中国知识分子求强求富的民主宪政方案,影响了其对西方宪政的完整理解和系统吸收,以致在传播宪政思想时都不同程度地篡改了民主宪政的精义。
二、近代中国的“西宪东渐”及反思
(一)宪政文化引入中国的近代历程
在19世纪下半叶,中华民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耻辱和灾难,有识之士开始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困境中寻求出路。由于西方坚船利炮的冲击,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应变策略,由此中国的知识分子不得不从经世致用的思潮转为了向西方学习的思潮。
洋务运动的领导者从经世致用的儒家经世学出发,首次把“师夷制夷”方略付诸于行动,开始发展军用工业和民用工业,以实业救国,但是最终失败了。此后,师学西方宪政体制成为了“师夷制夷”的主导方向,王韬、郑观应提出了更新的“借法自强”方案:君民共主思想。这时的知识分子关注的主要是中国的现实政治问题,怎样才能实现国富民强。这是他们认为西方强大的原因,也是他们不能掌握西方宪政价值的根源。但是王韬、郑观应等人革新政治,开始走到中国宪政思想的边缘,为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勃发积奠定基础。
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迫使国人开始觉醒,这些觉醒的有志之士要求进行专制政体的改革,同时将西方“民权”的思想引入,作为反抗专制主义的强大武器。因为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认为,传统文化的纲常名教是和专制主义政治孪生的,是中国致弱的根源。专制不破,国家不兴。同时,康有为一直坚持其“三世”循序进化理论,主张通过社会改革来实现国家富强、民主、平等。梁启超则认为宪法既是宪政的旗帜和标志,也是国家权力、法度的合法来源。总之兴民权、设议院是梁启超振兴中华的主要途径,并希望中国以此来实现富强。但他们所主张的国家富强之道,是对宪政价值的误读。这种政治诉求是带有明显的实用工具主义的理论色彩的。
对于宪政理念和宪政价值的理解,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并没有实质上的进步,仍然停留在用宪政实现国家富强的框架内。在孙中山的宪政方案中,最重要的是权能区分、五权宪法、革命程序、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的军权等学说。他希望把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手中,并由政府直接治理全国事务。这样,人民就有了直接的民权,政府又有了权能,国家必然富强。
但受国内外局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斗争形势的日趋严峻,孙中山为代表的精英阶层革命者一直无法提供一个稳定的宪政实施方案。后辛亥革命的北洋军阀割据时期,战乱不仅摧毁了宪政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还用专制与武力绞杀了宪政的最为基本的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这一切引发了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五四知识精英对于专制权力憎恨的起点,摒弃一切传统观念砸烂传统中国的一切信♀仰价值,启发国民的科学与民主觉悟,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真正推行国民参与的民主宪政。但这一矫枉过正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宪政在传统中国的兼容性问题,相反,一味地批判传统文化使得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目标在于求强、求富、救亡,而宪政的要义却在于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借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中国知识分子对于宪政价值的误读就注定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将充满波折。
(二)近代宪政文化的缺失及反思
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由于缺少西方宪政文化的基础,因此充满波折。其失败的历程也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教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落后的经济基础阻碍了宪政建设的进程。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居于主导性的地位。这样封闭的自然经济是不会产生自由、平等、个人权利、法治等宪政思想,产生的只能是君君臣臣、等级特权、君主专制这样的思想意识。不能对国家的宪政建设产生有力的影响,甚至还会阻碍民众的宪政意识。因此中国传统的经济形态会成为宪政建设的绊脚石,从而严重束缚了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步伐。
第二,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时代主题。
在近代的中国,宪政一直都被赋予了整个民族的政治期望,即整个时代的主题:救亡图存,富国强兵。对宪政文化的思索与关注也是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深入。这种独一无二的历史语境从一开始就和西方的宪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文化是不可能萌发出具有西方宪政意义的文化。因为近代中国背负着国人振兴中华,国富民强的使命,这种情况下的宪政是带有政治诉求的,具有工具主义的色彩。对比西方宪政的产生,则是建立在稳定政治经济环境下对于民众既得权利的保障,以及限制权力专制的基础上。借果为因,这种特定的历史与政治诉求的不同,从起初就预示了近代中国社会精英所谓宪政理想的失败。 第三,人治传统与淡薄的法治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和契约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就相当于所有民众之间共同签订的契约。而在我国传统的家族伦理社会下,人民所处的环境并不能培养他们的契约精神。民众缺少契约精神意识,也会同样地缺失法律的意识。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一宗法社会注重血缘关系,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因此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当法律与“礼”相冲突时,人们往往会摒弃法律而选择尊“礼”。这种对“礼”的过分推崇,会直接导致对于法律的轻视,从而与宪政文化越走越远。另外在这种礼治的运行下,宗族、家庭内的纷争往往不能单纯靠契约解决,其他一切宗族家法关系也不能仅靠法律就能够理顺。随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更多,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深入,既被赋予德化的功能,又和古代社会的宗法伦理相结合。从而与国家所需的宪政理念越来越远。历代各朝的皇亲国戚、官僚等因身份而成为法律的特权阶级,拥有“官当”、“八议”等特殊待遇,除此之外,还以宗族主义为核心,明确区分了尊卑、长幼、夫妻、亲疏等不同名分,并赋予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宪政国家所需求的平等的精神相去甚远。
三、结语
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是在极其被动、无奈的困境中摸索前行的。我们是在外国列强野蛮侵略的痛苦中被迫去寻求走出困境的方案的。所以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先培养国民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去培养国家各个阶层的市民精神。我们只能在西方列强侵略我国,统治阶层又坚守自己的既得利益,不想做任何实质上有益于民主、宪政的困境下进行民主宪政建设。这样的宪政运动历程注定充满着波折,甚至是停止与倒退。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不仅仅是国家政治富强的有力助手,也表明了整个民族的权利意识。因此必须树立民众的宪政信仰,并且认同宪政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民众才会明白宪政意识的培养对于推动宪政建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