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权利:法律保障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管理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的不完善,相关制度性法规操作性不强.在高校的管理过程中,教师权利被侵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重视和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对高校教师的权利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要求人们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重视和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法治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尊师重教”的理念深入人心。高校教师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也不断提升,教师状告学校的诉案时有发生。教师和学校纠纷的增多,使得高校对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自省,也试图不断进行改革,以缓和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稳定教师队伍。由于一些问题的模糊不清,没有统一标准,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也只留于表面,却不能从根本保障教师的权利,也必将给教师权利带来一定的侵害。因此,对普通高校教师的权利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深人探讨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高校教师权利受侵害范围较为广泛,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笔者只选取高校教师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易受侵害的权利加以阐释,尤其是在现实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希望靛织寸完善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1.对民主管理参与权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高校教师参与高校的管理是高校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教师法》所规定倡导的。高校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很多,教职工代表大会尤为典型。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具有参与高佼管理决策的权利和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权利。其他的民主参与形式应包括教师的批评建议权、发表个人意见权、举报揭发不良现象权、知情要求权等.当然,这里所说的民主管理参与权,并不是强调教师对一切事务统包统管,而是对行政管理者倡导的一种以人为本的民主思想作风的转换和行政决策的透明化.但现实中,一些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年不开,即使开也是流于形式,教代会决议形如虚设❣,一些领导任意妄为。更有甚者,任意修改教代会决议,并付诸实施。
2.对物质待遇保障权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高校教师所获得的物质保障是其从事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其物质保障权在《教师法》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带薪年休假和退休、退职等待遇、社会地位等。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高校教师的物质生活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也日益提升。但现实中。
高校教师的物质待遇悬殊较大,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待遇问题尤显突出。
高校教师待遇的地域性差别和院系专业性差别问题也尤显突出。各高校教师的地域收 ﭢ人的差别和院系专业性收人的差别导致了高校教师人才流失严重。웃
3.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权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教师职称评定是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重要一环。教师职称评定行为的主体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高校构成的,它们独立地行使教师职称授予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14条规定及第15条规定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现行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这一制度也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制度运用上缺少法律规范的保障。涉及教师重要经济利益的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行为,还没有一部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加以规范。现有的依据仅是一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其权威性大大减低,还带来一些操作上的困难。
以“学缘”为主“近亲繁殖”,论资排辈,在评定职称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无形中严重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也成了学术腐败的根源之一。
“评”与‘聘,不分,使不少教师失去“评”是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评”与“聘”始终难以分开,因为教师一旦通过“评”,则肯定被聘任。这是现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运作的实际状况。“评”与“聘”不分,导致“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现象十分严重,直接损害教师的权益。
4.人事考核争议权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考核工作一直是我国高校师资管理的一个难题和薄弱环节。目前护许多高校考核工作作为聘任制实施的关键和基础环节,已经逐步制度化、经常化,但尚未规范化和科学化。普遍问题主要体现在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方式方法不当,很难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个别学校无视人事考核的正当程序,盛行“一言堂”、“家长制”,考核结果个别领导说了算,考核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
5.获得救济权侵害的情形及成因
为了保证教师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教师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但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申诉的具体机关和程序保障,从而导致各高校内部申诉机关的设置标准不一。如果说是教育行政部门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作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能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吗?退一步说,如果教师与所在学校发生冲突,教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样存在不公正隐患。因为校长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两者之间关系密切,这就加大了ญ教师的申诉难度。"
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权利法律保障的思考
加强高校教师权利法律保障,搞好维权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既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教管理改革的任务之一。基于现有关法律规定和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当前巫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维权意识
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法治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要有法治观念,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领导也要依法办事,把自己的管理行为纳人法制轨道。教师也要有维权意识,要明确那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在自己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后如何救济,要敢于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麻木不仁、听天由命。
2.完善现有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教师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现有教师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使教师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关于教师权益保障,虽然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作为教师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化;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法律冲突,尤其是与行政法规、与改革政策冲突。所以应不断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使其立法系统化、规范化、配套化,又有很强可操作性,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以《教师法》为龙头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教师的相关“法定权利,有待进一步细化。这些法律和法规在教师相关权利内容上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化,往往使教师在利用该法维权时找不到相应的依据,陷人茫然不知所措的境地。因此建议今后修改《教师法》时,必须明确规定教师工作时间、加班时限加班报酬以及休息休假权等与教师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内容。
重视申诉程序的正当性。申诉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到底怎样审查、审查的步骤如何、审查的时间范围多大、审查复核适用何种程序、申诉条件是什么均未作详细规定。另外,教师提起申诉的期限、申诉处理的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则、对于不服申诉的救济,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定。建议当前应该主要从我国教育申诉的提出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三个方面人手进行规范:一是“立案,’;二是“调查和审理”;三是“做出处理决定”。
尽快制定制定法律以规范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关系到教师的身份保障和直接经济利益的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行为则没有一部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规范。现有的依据仅是一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其权威性大大减低,也无法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还带来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应尽快由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对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加以规范,重点规范教师对职称评定行为的救济权。
3.拓宽高校教师权利的救济渠道
《教师法》规定的教育申诉有着其它救济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成为封闭性的解决教育纠纷的途径。当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应允许教师就有关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不应只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应拓宽教育申诉后的救济渠道。
建立校内申诉制度。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职工工会。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还应该建立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关的基本制度,如公布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以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开、参与、公平。
引进仲裁制度。应打破“教师申诉制度”这种单一的救济模式,引进仲裁制度,使教师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跳出政府部门的圈子,进人仲裁这一相对独立、相对公平氛围的专业处理纠纷的机构解决,这会曾加公平的概率,很大程度上解除教师作为弱势群体的顾虑,更有利于教师依法维权。
运用教育行政复议方式对教育申诉进行全面救济。教育行政复议作为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方面。该笔灌沉人为,应当全面拓宽行政复议在我国教育领域的适用范围,并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以确保高校教师在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提起行政复议,获得尽可能充分的行政救济。
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对教育申诉后救济的适用范围。我国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教师申诉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纳人现行的法律体制,通过已有的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也就是说,应当将教师申诉纳人行政诉讼制度体系,这样也更有利于保持行政法的完整性。同时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对教育行政纠纷的司法介人是必要的,但这种司法介人必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目前将所有的行政处分争议均诉诸法院,将使法院不堪重负,进而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建议把现实中最易侵害高校教权的高校职称评审行为纳人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以保障教师最直接的利益。
4.建立和健全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高等教师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建立和健全教师管理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机制。建议: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加强执法监督。二是法院要为遭受权利侵害的教师提供司法救济,要赋予法院更大的裁量权。三是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加大对高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法的单位和个人。四要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各级教育工会要大力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五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将违法侵权行为暴露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以起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震慑违法行政者,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