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机构运行制度的完善对策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质量认证ฬ体系的有效运行还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尤其是在组织机构运行制度方面,这些问ϟ题在很大程度上己制约了质量认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产品质量认证 制度对策
一、我国现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相关规定
按照认证对象来划分,质量认证通常分为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
(一)管理体系认证
(二)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多数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国的CCC认证、欧共体的CE认证,美国的UL认证等都属于强制认证的范围。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比较宽泛,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环境标志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饮料认证和方圆标志认证等,目前自愿性产品认证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的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共颁发各类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1万多张。
(三)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我国已经开展了服务认证或类似的服务认证,但是尚未普遍实施。
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机构运行中的问题
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质量认证的组织机构体系运行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层面上建立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共同实施的互动机制尚未健全
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国家认监委和各部委成立了ค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各方共同参与认证认可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运行层面上,其共同实施的互动机制尚未健全,即在具体认证制度建立时,如何与具体行业管理部门紧密结合,将产业政策融入到认证制度中,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拥有的人才、设备资源参与认证制度的实施,使政府各行业部门采信应用认证结果,并向认监委反馈对认证结果的使用情况的闭环机制尚未健全,造成认证制度同产业政策的脱节,社会资源的利用不足,进而影响认证结果的政府情况。
(二)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尚须完善
我国质量认证地方监督管น理机构包括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省、地质量技术机构设立认证监管工作处,从目前的现状看来,其职能尚未健全,人员严重短缺,并且存在一些认证人员为满足自己私利,利用审查、发证、检查等机会,向企业索要好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质量认证形象,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有待提高。
(三)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尚需规范
认证实施的主体是认证机构和为认证服务的检测机构。但目前一些认证机构为抢占认证市场,实施不正当竞争,不按认证规范开展认证活动,并且存在对认证机构颁发认可证书后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造成认证实施有效性不高。
三、我国现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运行改进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可机构的权威性
建立保证认可活动独立、公正、公平的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充分发挥国家统一的、唯一的认可机构的作用。增强认可评价和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政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整顿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结果的有效性。
(二)规范认证行为,提高认证服务过程的有效性
认证机构要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认证认可准则、规范,建立一套既符合认证机构的自身实际情况的管理体系文件、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是规范认证行为的重要保证,这将☣有助于提高认证服务过程的有效性。
(三)培养高素质的认证专家队伍
认证服务主要是通过审核员的评价来实施的,认证机构的审核员、技术专家队伍的建立是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将决定认证工作质量水平。因此,认证机构要加强对认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通过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识别存在的问题,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以不断完善和改进自身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