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房屋拆迁中的腐败
“过江就是浦口区检察院。”这句话是卢承辉第一次报到时的☿印象。1997年从扬州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他,20年后,已经成为浦口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17年的反贪反渎职业生涯已经让他对这份“越来越有挑战的工作”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面对每一起渎职案件时都觉得是一次挑战,而越复杂越艰难的案件办起来就越有兴趣,越有意义。”卢承辉告诉《方圆》记者,不断去研究犯罪主体和犯罪过程不仅能够活跃思想也能提高办案能力。“反渎不是没有案件,而是很多时候研究不够深,在很多领域缺少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在卢承辉的带领下,2012年以来,浦口区检察院反渎局共立案查办15件2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立案查办的反渎案件连续三年稳居南京市第一,而且所立案件均为重大案件。卢承辉个人被评选为南京市十佳检察官。
线索信息整合为反渎工作开源节流
方圆:据了解,你是2012年开始接手反渎局工作的,当时浦口反渎工作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卢承辉:当时的反渎工作情况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办案人员的心态没有调整好。由于浦口区地处江北,前些年的经济发展并不快,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着“以前没做过”、“我可能不行”、“乡村检察院”等不良心态,导致工作缺乏自信心,办案数量少。其次是反渎工作线索少。办案人员自行发现反渎线索能力弱、线索成案率不高。当时我们曾经统计过一个数据,在办理的案件中自行发现线索的比例不到30%,而发现的线索成案率也不到50%。
方圆:看到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卢承辉: 我们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开始充分发挥信息科的作用。信息科是2012年浦口区检察院自侦部门开始设立的,专门负责案件线索中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评判等工作。科里实行信息分析员主办责任制,就是由他来统一负责案件线索管理、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有相关信息的收集以及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成为整个案件的“信息库”。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信息,可以随时提取,避免可能出现信息不全、重复查找证据等问题,有效整合了我们整个检察院的反腐办案力量。这样一来,我们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率和线索成功立案率都达到了80%以上。
方圆:能举一个在这种工作模式下查办的个案吗?
卢承辉:2014年我们查办了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顾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案件线索起初来源于一起用违规办理的房屋产权证骗取某小额贷款公司280万元贷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缪某用伪造的土地证复印件(按照办理流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必须出示土地证原件)骗取了房屋产权登记,而为缪某办理房屋产权开“绿灯”的正好就是当时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产权科科长顾某。
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的案卷资料移送给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了隐藏在其中的腐败线索,并移交给了信息科。通过详细查阅缪某案件的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分析浦口区近年来自建房产权登记申请领域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不仅犯罪嫌疑人顾某的渎职行为暴露,而且通过深挖线索,做到“一案多线”,还查到了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多名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问题。办案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支持,很快就对涉案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资料进行了收集,在初查阶段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经查明,缪某为了顺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已经事先向顾某以及多名窗口工作人员人进行了请托。等到缪某前来办理的时候,顾某就直接安排窗口人员在不审查土地使用证原件的情况下直接为缪某办理产权申办手续,并决定发放10份房屋产权证。并且这些产权证的申办人竟然都不是缪某本人。
方圆:产权申办成功后会造成什么后果?
卢承辉:房产和土地都是价值很高的商品,但凡设有“权”,就必有“利”。这个案件就发生在利益较高的初始登记环节。因为一旦自建房获得初始登记后,就有了产权身份,在房屋出售、征地拆迁中就能获取高额利益。顾某作为产权科科长,对自建房初始登记具有最终审批权,前台窗口人员在收件受理环节对土地证、身份证等原件具有查验的责任。他们熟悉产权登记的流程,一旦不符合条件的产权申办获得通过,也就意味着渎职犯罪的可能。
2014年9月,这个案件一审宣判。顾某因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267万元的重大损失,同时因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令人惋惜的是,这起案件的涉案人员普遍比较年轻,年龄最大才39岁,年龄最小的才25岁。在与年龄较小的涉案人员谈话中,他们也表示后悔莫及,说自己太年轻,缺少判断分析能力,科长怎么安排就怎么干,没想到就触犯了法律,毁了前程。
方圆:这个案件确实让我们看到了线索有效利用的重要性。
卢承辉:是的,有鉴于此,我们进一步建立了侦查信息平台。借助于专线联网、定期拷盘、开通举报热线及绿色通道等手段,目前已经拥有各类信息平台17个:如房产查询24小时热线,解决了非工作时间无法查询涉案人员不动产等难题;如人员信息快查通道,我们可以随时查询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如建筑工程信息库,从住建部门定期拷贝全市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信息,形成建筑工程信息情报库……尤其是我们专门购置的账务分析系统,成功地发现了多起征地拆迁项目中的虚报补偿资金行为。
查办京沪高铁等项目征地拆迁中的渎职案件
方圆:听说你还办理过一起京沪高铁等项目征地拆迁中的渎职贪污案件,该案件还被评为“江苏省十大反渎优质案件”,能否介绍一下这起案件?
卢承辉:2013年1月初,浦口区纪委移送了一条案件线索,是关于现任浦口区汤泉街道城管中队中队长张某、汤泉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韩某某和主任助理李某等人在征地拆迁中虚报冒领,用公款吃喝的举报。我们经过连续半个月的缜密初查后,就对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方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怎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的?
卢承辉:查办这个案件,我们还是坚持信息引导侦查的工作模式。在收到案件线索后,从街道财政所调取了完整的拆迁补偿农户的名单,并根据这些名单中所列农户的身份证号向银行查询开户情况。经过银行确认反馈,其中部分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根本查不出开户情况。这一点就存在很大的嫌疑,符合虚报冒领的作案特点。紧接着又根据银行反馈的结果,我们把嫌疑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向浦口区公安分局查询,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这些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竟然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虚构的,甚至连号码的逻辑顺序都✌是错误的。
在获取这些情况后,我们从银行调取当时京沪、沪汉蓉铁路汤泉街道段所有拆迁补偿户的银行存单及凭证,将这些存单的名字与街道财政所提供的补偿名单进行比对,发现农户名下的补偿款在银行开具存单环节,被人用街道拆迁办会计余某和主任助理李某的名字置换,总金额达200余万元,而最终这些存单中的资金被提现后,都存入李某名下的9个邮政储蓄账户内。再进一步调查发现,作为拆迁办主任助理的李某凭借一人之力根本不可能获取这些补偿款,而事实上他正是在时任拆迁办主任的张某和副主任韩某某的安排下,才能顺利地进行征地拆迁款的虚报冒领。
方圆:仅仅是拆迁办工作人员单方面作假就能虚报冒领吗?
卢承辉:当然不是,卷入张某等人虚报冒领拆迁补偿款渎职、贪污案的还有南京铁路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实测量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铁道部京沪高铁建设苏州指挥部拆迁现场监理负责人宫某某(另案处理)。
按照事先约定,张某等人将骗取的拆迁补偿款中部分分给张某某和宫某某作为回报,剩余部分作为汤泉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账外资金,供张某等人平时吃请等消费支出。所以当第一笔共计9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资料制作完毕之后,按照拆迁征地“四方签字”的程序要求,经韩某某、张某某、宫某某等人签名,毫无障碍地审核通过,很快便得到了拨付的补偿款。
方圆:这么说,张某等人进行了多次虚报冒领?
卢承辉:是的,当拆迁办的第一笔账外资金被他们个人占有或者消费支出使用完之后,张某等人又在负责的沪汉蓉铁路建设汤泉街道段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工作中继续造假。先后安排李某分两批伪造49万和84万余元的拆迁补偿资料,并与张某某共谋后,将所得的拆迁补偿款直接提取为现金,再分别存入李某个人账户中作为拆迁办帐外资金使用。当然,张某某也没有白白地帮忙,他从中又分得10万元,而且得到张某等人的承诺,将来还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
方圆:查办这起案件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吧?
卢承辉:听着简单,其实这个案子案很复杂,所涉赃款有的被消费、有的被装入个人腰包,还掺杂着个人收受被拆迁户贿赂的情节,使得整个案件案情变得错综交织。既有张某、韩某某等人滥用职权,又有张某、韩某某与铁路投资方张某某、铁路建设方宫某某之间的共同贪污、两两共同贪污,还有张某、韩某某各自单独贪污和李某的个人受贿。每一笔犯罪事实都需要大量的证据进行证实,要求我们对每一份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和做到认真仔细,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司法权利保障。如张某将非法所得的涉案安置房登ฝ记在女儿的名下,而作为重要证人张某的女儿有自闭症,谈话取证非常困难。办案人员主动联系了张某妹妹并委托她照顾张某的女儿。这一做法也用亲情的方式无形中感化了张某,促使他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并最终交代犯罪事实。
方圆:办理这起案件取得了哪些效果?
卢承辉:这两年的浦口区正处快速发展的时期,不少地方征地拆迁还在红红火火地进行着,这无疑对其他拆迁办人员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的作用。案件结束后,我们到汤泉街道、街道拆迁办等开展了多场预防腐败座谈会,并向街道和拆迁办等多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涉案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督促他们建章立制。同时还收到了相关农户反映的多条关于征地拆迁的犯罪线索。
深挖征地拆迁渎职犯罪背后的贪腐窝案
方圆:听说从汤泉街道张某等人一案中还发现了其他一连串腐败案件的线索?
卢承辉:是的。在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后,从张某某的供述中又发现了他与浦口区星甸镇建设所所长黄某、副所长杜某等人在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中的贪污犯罪事实。而黄某到案后,供述了他收取工程队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的事实。我们通过行贿人李某的供述又发现了该镇人武部部长朱某某、某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刘某受贿的事实,从而使得朱某某、刘某等人先后被立案查处。最后经过统计,从汤泉街道案件到黄某、刘某受贿案件,通过不断发掘案件线索,我们一共立案8件16人(含反贪反渎立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方圆:能否介绍这一串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
卢承辉:我们在与张某某谈话过程中,注意到他透露出自己在浦口区星甸镇也进行过大量现场核实测量的工作。经过不断地追问,张某某承认了星甸镇建设所副所长杜某某在京沪高铁建设征地拆迁调查期间,存在请他在虚构的村集体财产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套取拆迁补偿款,并得到好处的情况。于是,我们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是否涉嫌犯罪线索开展初查。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我们采取了迂回战术,先从星甸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入手。王某很快供述了他与杜某某等人其中一起共同贪污的行为。有了杜某某被证实的犯罪事实,我们就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杜某某到案后,其实早已听说我们对办理汤泉街道案取得的成效,又在多项证据面前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多项犯罪事实,以求宽大处理。
最后查明,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等人借征地拆迁补偿和支付土地使用费之名,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近70万元,同时查实的还有杜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的犯罪事实。 “☢拆迁腐败”成新动向
方圆:一下子办理了这么多类案,谈谈有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卢承辉:从案件的初查到提起公诉,我们始终强调案件各个环节的联动,发挥反腐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每当立案前、逮捕前、侦结前,均与侦监、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张某一案中,我们先对张某、韩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未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避免证据灭失,办案人员们连续加班几天几夜补充证据材料,及时与批捕部门沟通,最后将张、韩、李三人同时报捕,同时下逮捕决定,同时执行逮捕。
其次就是强化证据意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翻证。如在查办案件中,李某曾经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出现翻供,说自己收取被拆迁户的贿赂是亲友之间的礼节性往来。针对这个状况,我们一方面对被拆迁户进一步询问,了解送钱的缘由和过程,确定是为征地拆迁多获得补偿而给予贿赂,破除了李某所谓的“礼尚往来”的辩解。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李某无 ☹事实依据翻供的后果。在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李某对上述事实再无翻供,并保持了稳定的有罪供述。
方圆:总结一下近几年浦口区渎职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
卢承辉: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新成立的江北新区的带动下,浦口区征地拆迁逐步从城市向郊区、向村镇地区发展,在动迁、征地补偿、安置和旧城改造等过程中渎职犯罪仍可能高发,同时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社会管理部门的渎职犯罪也在增多。
从个案来说,共同犯罪成为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新动向,上下联合、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现象日益严重。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隐藏的更深,而且常常以保护自身权利为理由,拒绝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最近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甚至在每次接受讯问的时候,面对审讯人员不断出示的书证材料,都以“你们不能逼我,逼我我就自杀”相威胁,给案件的查办造成很大阻碍。
所以我们在规范办案流程的同时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定期对腐败犯罪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且与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开展业务交流,形成统一认识。我们还借助上级检察机关的力量,在省、市层面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办案细节方面,建立“全程留痕”机制,从线索受理到案件终结的每一个环节都配套留痕机制和措施,切实做到文明办案,全力确保反渎工作做到实处。
近几年来,浦口区院反渎局通过在本地区征地拆迁领域和房产管理领域查办一批渎职犯罪案件,震慑了一批意图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同时通过检察建议、法制宣传,为本地区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建言献策,促使拆迁补偿逐步走向公开、公平、公正,为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得到了区委、区人大以及上级领导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