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糯康案的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表现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使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ง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存在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法律位阶上,我国立法一般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一直积极履行所参加的各类国际条约,积极承担条约的义务,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同时树立了在国际社会中大国形象。
中国、泰国、缅甸、老挝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中认真合作,积极配合,终于在案发后80余天理将东南亚这一特大犯罪集团一网打尽,体现出国际合作在国际法执行阶段起到的重要ถ作用。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方面彼此合作,具体体现为:一、合作以及维持和平:二、合作以及促进人权的发展:三、合作处理经济、文化、社会、技术、贸易等国际关系:四、合作维护联合国宪章。有效的国际合作能够便捷各国的信息交流。对于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从本案可以看出,中老缅泰间有力的国际合作对逮捕犯罪嫌疑人,维护湄公河流域安全局势起着巨大的影响,其卓有成效的结果也足以反应国际合作在国际法实行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过一系列强有力的国际合作,糯康等人被顺利逮捕归案。但是接下来如何惩治此类犯罪,适用哪国法律制裁犯罪涉及到国家的管辖权问题。糯康是缅甸人,缅甸对其具有属人管辖权:此案发生地位泰国,泰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而且糯康犯罪集团在我国船舶上杀害我国公民,我国法律对其也有相应管辖,在几个国家存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一般考虑具体犯罪情况,各国受害程度,国家关系等因素,通过国家间协调解决,其中重要的判断标准便是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1949年国家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各国对其领上己经境内之一切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我国实施对糯康犯罪集团的审判工作,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其一,糯康等人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从本案犯罪活动。依照国际惯例,这些犯罪活动均可以选择适用犯罪地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国家的行使管辖权。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其中,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由于本案的案发地点虽然在外国境内,但是在中国船舶上,属于我国领上的延伸,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具有司法管辖权。其二,糯康等人杀害的是中国公民。保护原则作为国家基于保护本国和国际利益而设立的一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而实施的侵犯本国国家与国民利益犯罪,也是国家自卫权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具体体现。2011年10月5日,糯康等犯罪嫌疑人为了索取高额保护费,登上中国船只华平号和玉兴号,而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武装杀害中国13名船员,抛尸江☁水。这一举动心狠手辣,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生命权,也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基于保护原则,我国对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司法管辖权。因此,无论适用属地管辖权原则,还是适用保护管辖权原则,我国对糯康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均有管辖权。
实际上,跨国法律合作是最高形态的国家间合作。国ฉ家间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一旦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就意味着一个长期稳定的国家合作关系的形成。但是各国的法律与本国的传统习俗,行为习惯、地理位置,民族精神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差异背后反映出巨大的历史文化差异,要寻求有效的跨国法律合作,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国家间应当互相尊重各国文化,求同存异,互惠互利,通过外交等途径加强交流,寻求跨国法律合作的契机。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自发协议或者在国际组织引导达成的一致协议,它在促进国家间合作发展,调解各方冲突,统一不同立场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其不具有严格的制裁,但是,基于自愿协议,为了维护国际形象,各个国家均会认真遵守。国际法己经渐渐为各国的国际行为准则。绝大多数情况下,各国依照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共识进行外交活动,避免了许多无意义的矛盾浮现,也降低了国际交流中解决冲突的代价和成本。
本案的成功处理无不得益于国际合作,国际法规制等因素。我国今后的发展中,应当注意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了解、互助、合作等关系,在国际上就同一问题达成利益关系上共识,这不仅仅可以为国家的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大环境,还可以在多方ฑ面的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