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热潮背后的“中国问题”
尽管墨西哥漏油事故已经过去了三年,但各国对海洋油气资源的眷顾不减反增,在热潮背后,“中国式老问题”依然困扰着中国海洋油气产业的发力。
尽管,在全球的油气勘探开发中到目前为止总的勘探成功率不足40%,且海洋勘探成功率更低,使得深海油气的边际成本很高,且投资风险大,但这并未阻挡海洋油气产业的投资热情。在全球经济危机还未消除,且债务违约事件还在发生的情况下,全球海洋油气资源市场却率先走出了寒冬,掀起了又一轮海洋油气资源发现和投资的新高潮。
全球性“监管漏洞”
尽管新一轮海洋油气投资热潮来临,但2010年BP公司造成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却揭露出了全球海上油气开发的监管法律、监管技术手段和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中的漏洞。所以,进一步引起了主要海洋油气资源国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本轮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时环境与企业经营ผ的安全,监管立法的制度博弈就成了各国立法机构的工作重点。
在美国,虽然设有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但它是1989年依据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规》第9509条规定建立的,该信托基金是以美国最高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对在美进行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强行征税,并专门用于支持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应急系统、石油污染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运行。
在BP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这一信托基金却显得捉襟见肘。此外,其他制度安排也显得效率不高。所以,美国一方面将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的税基提高了四倍,另一方面,重新调整和进一步规范了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监管条例。
在欧洲,英国北海油气开发监管条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条例,甚至被称是“黄金准则”。因此,欧盟还是借鉴了这一“黄金准则”,在2011年10月公布了海上油气监管法案的草案,不仅要提高监管级别,将监管范围扩大至距离海岸线370公里之遥的海域,使欧盟海域任何一座海上油气钻井平台都能接受到监管。这一法案结束了成员国分散监管的局面€,将监管权集中到欧盟手中,以图在欧盟打造最安全、最健康和最环保的监管体系。
尽管加强统一监管会增加环境安全成本的支出,进而最终垫高油气价格,可欧洲议会议员伊沃・贝雷特2012年10月还是提交报告进一步强调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ษ家加入海上油气开发的行列,为防止这些没有或只有较少经验的国家犯错,欧盟有必要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试图将欧洲的集中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使海上油气开采有法律的保障。
明知康菲公司未能满足国家海洋局自己发出的“彻底清楚”行政令的要求,可国家海洋局还是宽厚地为康菲公司发放了开工许可。因此,不怪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在中国海洋如此傲慢,要怪就怪我们的管理能力落后、信托责任的缺失以及类似信托责任基金匮乏等制度顶层设计的缺位。
顶层设计的“错位”
可是,正当国际资本摩肩接踵般地涌向全球海洋油气探区时,2012年中国海洋油气产业好似黎明静悄悄,不仅增加值出现了8.7%的负增长,而且,海油公 シ司还举债151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尼克森(Nexen)公司,仅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就相当于在南海未来9年的预期投资额。
一方面,海油公司“拼命”登陆,集中人财物积极在自己并不熟悉的、鸡肋般的异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上投资,不仅掌控不了经营业绩,还要承担他国巨ฒ额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支出的风险;另一方面,十分“吝啬”地在国内的海上建着“南海大庆”;再一方面,中国的海洋油气资源又被周边国家“免费”蚕食着。
这不仅暴露出我国海洋油气资源战略存在有问题,长此下去,还将有可能是子欲养而亲不待。所以,中国急需系统性地修补和健全海洋战略的顶层设计,并真正付诸实施。
在国家层面,需要有军事上的安全保障;在经营管理上,要学股份制的精髓,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在软实力建设上,要学习美国的《21世纪海洋蓝图》和《美国海洋行动计划》,以油气开发和其他海洋新兴产业的税收为基础建立海洋政策、石油泄漏责任等一系列信托基金;在避险经营上,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企业更大的创新空间,企业要学美国企业的金融创新与避险技巧,并且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就如交强险一般,采取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对海洋环境伤害进行补充。
对于中国而言,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不仅具有经济利益,更具有战略意义。因为,其所需科技含量不亚于航空航天业。启动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可以拉动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相关的产业,且其产业辐射面与产业延伸深度要远远大于陆地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产业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激发和培育产业创新的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