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尘埃落定后的思考
[提要]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似乎尘埃落定。其实,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还任重道远,其应发挥的许多社会功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从立法思想到税法实施诸多方面给予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取有余补不足损不足奉有余公平
1、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思想应体现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高,它并不仅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悬殊,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在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上,“公平”是古今中外倍受重视的头等大事,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比解决贫穷问题更为重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我国古圣ช贤就有“取有余补不足”的公平思想(老子《道德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决不可把“公平”作为一个调节社会收入的软指标。从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践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广大的工薪阶层,而拥有社会财富总量并不少的一小部分“先富起来”富翁,充分利用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同时也利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疏漏,并未照章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在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作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有一些“损不足奉有余”的色彩(老子《道德经》)。
在税收的立法思想上,多年来我们较多地强调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忽略了利益上的差别。“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颠倒“源”和“流”关系的观点,成了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最高准则,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国家利益。
市场经济要求尊重个体利益,除战争、瘟疫等特殊情况外,只有个人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才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忽视个人利益,最终将损害国家利益。
3、不利于提内资企业高员工的收入水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的规定,有利于实行低工资,多就业,但是,阻碍了企业员工收入的增长。在房价、医疗费用、教育投资等支出全面提高的情况下,月收入1600元并不算高,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标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企业生产发展效益增加的同时,理所当然地应该提高员工的待遇,可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只要在纳税扣除额以上,员工收入每增加1元,企业要同时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这是资方所不愿意的,其结果是难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了企业与非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不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4、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和教育等因素,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在税前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费、子女教育费等☭等,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这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等特殊情况,在统一扣除额下造成了纳税人的苦乐不均。一个月收入3000元,负担2个无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人,其负担要比一对夫妇月收入均为2000元、负担1个无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人重的多。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随着医疗、子女教育抚养等费用支出不断上升,一些家庭负担重的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并未随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甚至还会下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