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时间:2024-12-26 03:05:0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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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家庭保障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ย“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包产到户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 ツ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ป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3.以商业保险为补充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照顾到各方面的斋求,可以考虑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加大商业险在农村的推广力度,以作为农民的补充养老保险。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人较高的农村居民,属自愿性质,保费完全自负,但国家可给予某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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