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侵权_民法论文(1)

时间:2024-12-26 02:13:5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杨立新教授对侵权行为的特征作了详细准确的解析。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第三,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形式。第四,侵权行为是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上述四点全面、准确的揭示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涵。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侵权行为的描述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一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内容不同,因此侵权行为也就有着不同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1、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划分,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依据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划分为四种: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2)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根据传统理论划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犯罪行为是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其所适用的是刑法。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

2、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则不必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

3、侵害客体不同。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全面的社会关系,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分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二、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的主张两个要件,有的主张五个要件。按照民法学的通说,构成侵权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这个通说要具有说服性和代表性。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换言之,损害事实并非公指实际的财产损害,只要损害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

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财产损害事实分为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种主分形式。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对此,《民法通则》第99第、100条、101条、10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

(1)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

(2)侵害公民的肖像权;

(3)侵害人民、法人名誉权;

(4)侵害人民、法人的荣誉权。

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条款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违反了不可侵害的义务,则侵害行为是作为侵权行为。而确定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具备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

(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管教的义务。

(2)是来自业务上พ或职务上的要求。例如,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行为义务。

(3)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领一未成人进山打柴,该成年人带领未成人进山的行为,就使其产生了保护该未成人安全的作为义务;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果该成年人不予救助,则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止其违法性的情况,该行为即使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却不违法。

阻止违法事由包括:

(1)职务授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即使对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法律也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后果是侵害他人权利,介由于此项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利益,故法律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

但是,紧急避险措施超过必要限度的,对于超过限度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阻止违法行为在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是以破坏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违法行为为要件,因其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而实现负责的目的。

3、因果关系在哲学中,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二者之间系因果关系。

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责任自负原则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出其中的行为主体;另一方面,因果关系不是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之一。在过错责任中,若不能依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的,或依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有失公平时,则应根据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范围。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对于有无主观过错的判断应有一个简便易行又较为准确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是运用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

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而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更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样复杂的。有时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引起,因此,在实践中,对某一损害结果和多个致害原因还应分其间的直接和间接关系。

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必然的联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

4、主观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划。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宜,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德国学者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以上学说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是氧。

”。耶林这一论述精彩地描绘了过错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最终的决定的地位。

杨立新教授这样论述:“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就不仅仅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律或法规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指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令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不论有无过错,行为人即应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证明。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有最高赔偿的限制,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5)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得以行为人无过错免则,且免责条件有法律严格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形态概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侵权行为形态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过错民事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运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没有任何例外。

(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自己承担,自负自责。两人以上共同事实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

3、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

(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作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4、以过错方式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

(1)普通过错:它坚持某个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普通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最典型形式,也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形态。

(2)共同过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其特点就是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害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

(3)混合过错,对侵权损害结果,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4)受害人过错,在造成损害的原因中,只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而加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就是受害人过错。

5、以侵害客体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

(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驻其他侵权的行为。

(2)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公民的身体、生命和健康权,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行为。

(3)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四、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概述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要害权行为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向法律负责和向受害人负责的结合。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和运用

1、返还财产。是普通适用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先前状态。

3、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三)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四)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

1、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2、消除危险。是指人为的的行为和其管理下的场合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及场合予以消除。

(五)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应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②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③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性。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3、受害人的同意。是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4、第三人的过错。是除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过错。

5、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不可预见的;

(2)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必需是偶然发生的事故,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4)意外事件作为负责事由,仅运用于过错责任。

6、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六)诉讼时效

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侵权责任竟合民事责任竟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2、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3、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4、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竟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反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自行消灭。对此种发生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在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六、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概念和性质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自觉发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⒈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

⒉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的特征。⒊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⒋损害赔偿义务具有转化性的特点。

(二)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要素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包含三个要素。⒈主体。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对当事人和其中享有赔偿权利的一方是赔偿权利主体,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主体。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单人主体,也可以是多数主体。

⒉内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和加害人承担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义务。

3、客体。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

受害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加害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

(三)财产类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1、财产损害的种类

(1)侵占财产。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非法占有为特点,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丧失点有长久所有权。

(2)损坏财产。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以至完全丧失,使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拥有量减少,以至丧失。

2、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 须是合理的。

(四)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基本内容。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

2、杨立新《侵权法实务全书》1999年版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979年版

4、杨立新、王利明《侵权行为法》

5、王利明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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