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科研保密的困难及应对
摘 要 本文立足于“信息社会”大背景,以及创新驱动的全球竞争态势,从法律解释学层面,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阐释为“科研保密信息”;分析科研保密之对象、过程及机构主体等三方面困难;提出科研保密的观念、原则、法制等三♋方面应对举措。
关键词 信息社会 科研保密 困难 应对
作者简介:王坚,东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权利理论、法律社会学等。
一、“信息社会”中的科研保密
(一)我国正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
“信息社会”既是当今社会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实然的全球化历史进程,我国也已正式将“信息社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部署。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①
(二)国家秘密:“事项”抑或“信息”
不仅如此,事实上,修订保密法的基础背景本就在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和全球化使得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秘密之载体、介质从以纸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此外,对比美国《国家安全法》的相关界定,我们也可反观出微妙的不同,该法规定“国家秘密”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持别定级保ฌ护并按照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条款确定的、明确标识或明确表达的信息资料”,③显然,保密对象是“信息”。
(三)“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实为“科研保密信息”
由此,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作为明示例举的国家秘密对象之一,更应表述为“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信息”。
并且,此处“科学技术”这一用语也有较明显的瑕疵。第一,科学技术只是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的最终成果,不足以表述整个科研学术的行为过程,未能体现科研学术活动的一般规律;第二,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其他六项并列举示的用语来看,都是动词化(或理解为“行为过程”式)的定语,如“(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บ…”、“(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和“(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唯独第(五)项用了“科学技术”这一名词短语。
因此,从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法律文本的体系协调性考虑,第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如按照“科研学术活动中的秘密信息”或“科研保密信息”理解,则更适切、更便捷。
二、科研保密之困难:对象、过程及机构主体
根据上述学理阐释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原则精神,“科研保密信息”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涉及的,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实质要件),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形式要件)为国家秘密的科研信息。在信息社会中,科研信息保密面临以下三方面困难:
(一)科研保密对象趋于复杂
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使用,一方面大大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率,为建立强大的共享数据库平台以及充分利用信息资料,提供各种便捷;但另一方面,也对科研信息保密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定密的即时性要求提高。科学研究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创新性及其可兹利用的价值性,这就要求及时转化利用、及时投入生产,以便及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但特定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又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加以保密,所以,在决定是否定密为“科研保密信息”时应尽可能的迅速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对保密载体和形式的要求提高。纸、声、光、电、磁等形式和载体,既提供了多种选择,也埋下了各种隐患,例如,通过数据压缩技术可以在小小的U盘中保存海量的科研信息,但是一旦泄密则其损害也相应的就更大,所以对光电介质的加密技术以及使用规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科研活动过程难以管控
科学研究活动一般都要经历课题规划、申请立项、收集资料、社会调查、报告撰写、专家论证、成果发表、课题结项等等程序,有的课题研究可能历时多年才能最终完成,在每一阶段,都有可能接触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信息,特别是一些军工技术类的科研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每一阶段都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
此外,即使在课题立项之前、结项之后,特定的科研信息仍然存在泄密的风险,例如,科❤研新闻发布,学术交流活动,期刊专著出版等等,因此,科研活动过程的长时段和复杂性,对科研信息保密的要求无疑是很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