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实践综述

时间:2024-12-27 00:20:4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美国环保局调查结果表明,农业面源污染是美国河流和湖泊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在欧洲国家,农业面源污染同样是造成水体、特别是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的首要来源。在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也不✯容乐观,随着工业点源污染负荷的下降,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日益增加,农业面源污染正逐渐成为我国水体水质恶化的主要来源。

一、国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及特点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系统控制的国家。邓小云(2011)认为美国以《清洁水法》为核心形成了一套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她在其博士论文中介绍了《清洁水法》的调控对象,调控方法,如最大日负荷量计划(TMDL)、流域的方法、最佳管理实践(BMPs)、工业点源―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等。并且对清洁水法进行了评价,指出《清洁水法》体现出了▲命令控制性、经济激励性和自愿参与性手段的综合运用的特点,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方法体系进行了系统、具体、灵活的规定,对经济激励与标准管理、自愿参与进行结合,在联邦和州之间分配水质标准的制定、面源污染管理计划的执行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鼓励农民进行农业最佳管理实践。

美国在控制化学品和农药的使用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如《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虽然美国没有专门的化肥法律,但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化肥法律和类似于实施细则的法规。

除了上述立法外,美国环保局还制定实施一系列的相关环境政策和计划,比如邱君(2007)在他的书中提到的“自然资源技术补贴”、“自然资源储备计划”、“环境质量激励计划”、“畜禽废弃物的营养管理计划”等。

(二)欧盟

张宏艳(2006)指出1975年欧共体制定了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并贯彻落实,1987年制定了“欧洲统一行动”,为环境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此之后,农业面源污染才受到重视。

欧盟防治面源污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硝酸盐指令》、《饮用水指令》、《农药立法》、共同农业政策2000年议程等。朱兆良等(2006)在分析它们的管制内容和主要措施时指出,大多数欧洲国家比较웃倾向于实施“胡萝卜+大棒”的政策,并且自愿性政策都引入了咨询系统。

(三)日❣本

在农药管理方面,日本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专门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药管理法》、《农药取缔法》和《农药取缔法实施细则》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建立了许多与农药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农药的生产、进口注册管理制度。其规定在申请注册时,农林水产省必须对毒性试验、残留试验及对环境的影响试验进行审核(李海鹏,2007)。此外,农林水产省要不定期的对农药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和安全使用标准等事项进行公▼布。同时,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经常是刑罚与经济处罚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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