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快速更新,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唯一的成败标准和生命线,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目前我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形势对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便提高和加强我市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引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笔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文从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形势对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我市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制定相关的质量监督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提供一些参考。
2.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的的情况,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要主动查找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我们的工作。我个人认为主要在监管对象范围、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
2.1监管对象范围不全面
根据住建部的5号令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1]。而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往往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却忽视了对其他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从另一角度讲,我们工作上的不到位客观上ฟ就是纵容了其他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2监管力度不够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不够。对开工前的工程施工手续的审查不严,比如一些工程不办理工程质监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图纸审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而这些特殊工程往往没有得到查处。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1]。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够,而对工程竣工后基本就没有进行监督管理了。
3.当前的宏观环境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影响
3.1市场形势的发展,为改进监管方法积极创造条件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保持快速发展,呈现出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等特征,整体规模不断创历史新高。从项目管理情况来看,由于建设规模与管理资源配置失调,制约质量水平提升的客观因素仍然存在;工程技术储备不足,市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客观存在,从业队伍技术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情况尚未根本改变,导致老问题与新矛盾交织,形势不容乐观。而自身监管队伍又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这些问题都与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要 ☺求不相适应。新形势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监督管理方法要着力在推动“四化”上下功夫,即监管内容专业化、监管程序标准化、监管过程精细化和监管手段信息化。
3.2第5号部长令的出台,为监督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依据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以前的做法,实行以项目为对象,以定人、定点监督为主的模式。住建部于2010年八月颁布的5号部长令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地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并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1]。5号部长令既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广泛吸收各地有效做法,对监督工作内容、程序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是今后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根本大纲。
4.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4.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审查、质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施工前程序的监督。二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是实现工程实体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对合同文本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监督。对于合同的监督,以往是监督部门严重忽视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越来越强。我们应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4.2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主要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ต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各ช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所产生的活动结果还是反映在工程实体的质量上。因此我们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围绕工程实体发生质量行为的施工单位以及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
4.3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要实施严格的监督。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竣工后验收不了,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其次是探索研究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5.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走过了艰苦创业、完善提高和不断开拓前进的光辉历程,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监管队伍从小到大,监管能力从弱到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深化改革中逐步完善,在加快发展中不断强化,逐步走上了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机遇,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方法必须适应发展形势、管理对象和工作任务的变化,任何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赋予新的要素,体现新的特征。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才能充分发挥监督效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建设部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