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

时间:2024-12-26 02:27:4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

一、“两责”难以区分的原因分析

1.“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交叉。审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其对委托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所做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并为查出对财务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会计责任是指管理当局要对建立、维护公司内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理论上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明确:各自的负责主体、依据和内容都不尽相同。事实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指向的是同一个标的,即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正是由于对同一标的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往往导致两责外延的交叉重叠,并引发实践中因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而出现“公婆各有理”的局面。

2.审计业务委托人的错位。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向公众的投资者(所有者)负责,因此理论上审计业务的实际委托人就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审计结果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因协商一致而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现实中选择审计师并支ฒ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用对审计师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此时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虽然也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高的监管成本,导致其他各方的监督是有限的,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它的影响远没有选择权更加直接(陈汉文,200☁9)。因此,审计师在现实业务中保持“超然独立”非常困难,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容易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使得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有着剪不断的关联。

基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明确地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责任总区间内恰当地确定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区分“两责”合理的制度安排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可以比作一个区间的两端,区间的范围是投资者因为使用有重大错报的会计报表而导致的损失。这里有两种极端的 ☹做法:完全的审计责任而不追究管理当局会计责任和完全的会计责任而审计师完全不负责任。完全的会计责任就是一旦发现财务信息的错报,由管理当局负全部责任,审计师完全免除责任。这在短时间内保证了审计师的利益,但是从长期看反而起不到保证审计职业长远利益的作用。因为随着针对审计师的诉讼案例的增加及胜诉的不可能,社会公众将失去对民间审计职业界的信任,从而降低对独立审计的需求(周中胜,2009)。完全的审计责任就是将财务信息的风险完全转移到审计师,投资者可以不管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只要审计师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就可以完全依赖该财务信息进行决策;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就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全额赔偿。也就是说,投资者所预期的投资回报是可以替代的,无论从投资回报中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从审计师获☣得经济赔偿,两者是没有差异的。

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将财务风险全部转移给审计师。因为让审计师承担过高的风险,其要求的费用必然很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对股东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一定最有利。另外,从社会角度而言,如果审计师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产业(Schwartz,1997),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审计承担部分责任的制度安排,而不同的审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对权利义务的配置分配了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风险比例。

在独立审计制度引入后,投资者可以雇请审计师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降低财务信息的信息风险,但由于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对审计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审计师偏离既定的审计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提供了行为空间。这样,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投资者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财务信息风险部分转移给审计师,实现财务信息风险的降低。也就是在财务信息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风险。这就派生出了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在ค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针对审计师的诉讼爆炸现象,促使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日益盛行。该理论认为,审计具有保险价值,即它能够在审计失败时向投资者提供

赔偿。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诉讼权利和审计师相应的赔偿能力两个条件。在股票市场中存在众多的信息使用者,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赔偿合约的签订;而民事赔偿法律直接规定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了在审计师和wWw.LWlm.com信息使用者之间分配财务信息风险的作用。 三、结语

审计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审计责任的外延,同时又促进了审计职业的发展;减少了报表使用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财务信息风险,实质上是一种财务信息风险的转移机制,也是财务报告使用者与审计师的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降低社会公众和审计职业界之间在审计责任问题上的分歧。

[参考文献] [2]伍利娜.审计赔偿责任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管理世界,2010(3):32-43.

(责任编辑:梁宏伟)

目的的组织,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只要有利于企业价值增长的活动,企业就可能为达到目的而忽略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

首先,使财会人员树立环保观念,对财会人员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同时对财会人员进行环境、生态、工业、可持续发展等跨学科领域的综合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环境会计专业水平。其次,将环境会计的实施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从最基础的社会教育和观念培养做起,建议在大中专院校增设绿色会计课程等。

[参考文献] [2]王宏鑫.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09(6).

[3]田志莹.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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