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审计处罚权的探讨
内部审计是独立于经营管理外的一个独立、客观的组织,对 企业 的经营管理起到监督保障的作用。其中后续审计是内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存在 问题 的查验、处理和跟踪,深化了审计的目标含义。因而,为了体现内部审计的再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再监督,处罚的问题就逐渐成为了横亘在内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内部审计是否应该具有处罚权,拥有处罚权的内审部门是否有越权的嫌疑,应该如何恰当地行使处罚职能,如何更有效地将“审”与“罚”相结合等等,成了我们必须探讨、面对的问题。
一、处罚权的概念性探讨
处罚权,通常指对违反 法律 规定的人所作的惩戒行为的权力。2003年新的《内审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内审的职责和权限,但前提是:“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这就是说,内审履行职责要符合企业领导的要求,所行使的权限,也是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通过相应的规定而赋予内审部门的。第十二条还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这就是¢说,内审的处理、处罚权是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授予的。换句话说,内审不经企业领导人授权,是没有处理、处罚权的,而只有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权。
二、对行使处罚权的探讨
1、审计效率与效果:处罚权行使的前提。内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ﭢ,上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企业或权力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将审计的职能性报告,包括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转化为本企业的行政决定,由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出面,以企业名义下发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这样做,不仅权威和力量都比由内审部门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大得多,有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可以保证内审工作质量,提高效率与效果,防范审计风险,而且,还避免矛盾、理顺关系,促进内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 发展 。
根据上述原因,在是否拥有处罚权这一问题上,不能简单从概念性的行为出发。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发挥好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问题,才是重要的 研究 方向。如果内部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应有的地位,得到足够的支持与重视,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ϟ的监督保证与评价职能,内审建议得到有效利用,实现协助企业各级管理成员有效履行职责、为企业规避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和增加价值的目的,内部审计有没有处罚权 自然 就不再重要了。
2、内审环境:处罚权行使的关键。内审环境是指内部审计所在企业中对内审工作产生 影响 的各种因素的统称,具体包括基础因素(如部门职能定位、工作重点定位等)、内控因素(如内控体系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等)、技能因素(如审计队伍的素质)等。内审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内审工作的效果和结果。随着企业内部审计的设立,内审环境已经成了既定环境,如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职权、内控体系,以及内审团队等。在接受既定环境后,通过内部审计的努力,不断的改善审计环境,是内部审计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体现更高的价值的关键所在。
审计环境对搞好内审工作至关重要。鉴于不同企业的内部审计的定位、发展水平和工作环境等条件的巨大差别,我认为现实中的内部审计是否需要具有处罚权,应该结合企业的内审环境决定,而非由作为独立于企业管理部门之外的内部审计部门决定。如:在企业管理 科学 、高效、责任明晰闭环的良好环境下,即使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处罚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也会在企业内得到责任考核与追究、提出的建议也会得到有效采纳,内部审计的职能功效能够充分发挥,处罚权对内部审计自然没有了意义;而在企业管理欠科学有效、特别对公司决策层或其他考核处理部门的责任考核与追究不到位,出于种种原因,决策层希望通过授权内部审计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和自身的工作目的,也可以行使一定的处罚权,但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论证,使之客观、公正。
普天东方通信内审部就是通过采取恰当的措施,不懈的努力,不断改善内审环境,在 企业 管理中较充分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并在几个主要方面得到较高层次的认可:一是营造和谐氛围,让内审员工快乐工作并实现自身价值,在本职工作中力求达到专业和规范,确保能够做好工作,从能力上获得认可;二是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工作中保证公正和效率,与被审对象建立信任感,加深理解,获得认同;三是深入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 问题 ,并提出 科学 、可行的管理建议,解决问题方案从根本上体现公正和效率,以创造更高的内部审计附加值,树立权威,赢得尊重。
三、对处罚缺失风险的探讨
当内部审计行使处罚权的时候,会遇到诸多的障碍和风险,这也成了很多反对内审行使处罚权的理由。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内审的职能,并在张弛有度的公司环境中,提升审计的有效性。我们 总结 了一些内审中可能会遇到的处罚风险,与各位同仁探讨。
1、不符合《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简称《标准》)。《标准》明确说明,内部审计是一种保证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部是管理部门而非决策部门,而处罚权属于决策职能,不属于内审的职责范围☿。
2、处罚失当风险。内审人员的素质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并非自身专长的处罚决策上,造成处罚失当的风险非常高,甚至会由此造成激烈冲突并ภ可能败北,甚至陷入恶劣的生存环境。
3、独立、客观、公正性丧失风险。内部审计由于自身职能地位的限制,即使所做的处罚行为都是正确的,但处罚可行使的层次也必然会受到限制,最终形成只处罚中下层,甚至只是基层,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中高层“逍遥法外”的局面。试想,届时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权威何在?
无论如何,我们认识到内审工作不是制造处罚,“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而是要做到公正和效率。这要有制度上的保障,即建立起科学、快速的决策反馈机制来应对不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作出最快的纠正反应。因而,对于内部审计部门是否有处罚权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应有或没有,而应该从实际、实践出发,摸索出适合本单位的处罚处理方案,毕竟我们要提倡的是“导”而非“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