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油田海外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4-12-26 13:41:5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中原油田切实维护海外项目合法权益,按照项目所在国的要求和业主的规定,在中国为境外财产购买了财产一切险,为中方派出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并为项目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2012年新引进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除此之外的机动车辆保险和其他要求在项目所在国投保的保险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

一、境外保险的重要意义

二、境外项目保险的现状

油田境外项目投保现状如下:

(一)人员保险

中原油田境外项目的人员保险在2008年之前只保了雇主责任险,2008年4月起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各油田企业参加集团组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保额是100万人民币。鉴于投标的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又划出一部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二)财产一切险

在投保财产遭受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按定损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具体的投保中,考虑到保险财产的损坏性不同,在将贵重、易损坏的财产纳入保险范围,将不易损坏的财产及配件等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大大降低了保险费用。

(三)第三方责任险

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我方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几率很小,因此将原本每个井队投保的100万美元的保额缩减到整个项目进行捆绑投保,大大降低了保费。

(四)货运险

利用大客户的优势,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货运险从濮阳起保,一直保到施工国家的施工现场货运险费率低,保障有力,我单位管道项目一票货全损,我们获得了保险公司近500万元的赔偿就足以证明货运险的重要性。

(五)车辆险

境外项目无论是自购的还是租用的车辆都要求投保车辆险,但是部分项目只将在城市运行里的车辆进行了投保,施工♚现场的车辆由于不出油区、也不上公共道路,因此投保汽车责任险的少。

(六)关于政治及战争险

阿拉伯之春中,我单位中东、北非等项目损失严重。由于在财产一切险中有关战争及战争行为保险公司是免则的,如果业主不给予我们补偿,那么所有的损失有可能就是我们自己负担了。2012年后将政治险和战争险作为中 ﭢ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附加险来投保,目前还在试验合作中。

(七)关于环境污染险

施工地多为欧洲的殖民地,因此规定的环境标准较高,大都直接采取西方的环境标准。多数业主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我方投保环境污染险,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但由于费用高,因此我公司目前尚没有投保环境污染险。

三、油田境外项目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覆盖面广

中原油田境外项目保险覆盖面很广,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保险覆盖境外每一件重要财产和每一个人,不允许出现不在保的情况。

(二)保费低,节约保费

在考虑到大客户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给予15%的优惠;第三方责任险采取捆绑式投保;人员险方面,积极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率和赔付率,保险公司每年会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下调6%的保费。

(三)国内保险优先投保原则

考虑到国内保险规范,出险后索赔便捷等特点,对境外资产和人员原则上在国内投保,除非项目所在国或者业主强制要求在境外投保。

(四)索赔及时,保障有力

国内投保的一个优势就是不仅投保时方便,而且在出险后,可以方便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便于及时理赔服务。

四、境外项目保险存在的问题

并未将公证书列入此类。二是私人制作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私文书证。如书面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一人或事或物出具的形形色色的书面“证明”。严格意义上讲,此类“证明”应属证人证言,但从公证证据方面来看,此类“证明”还是归类为书证比较贴切。

对上述第一类书证的审查相对而言容易,尽管现实社会假证泛滥,造假证、贩假证的现象愈演愈烈,只要公证人员坚持原则,高度警惕,总结经验,掌握常识,并借助于辅助工具如电话、传真、上网等与发证单位联系查询,必要时上门查核,必能使假证现形。对于第二类书证的审查则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文书内容是否合法、完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等等。当然,对于书面遗嘱、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这些作为直接出证的依据我们必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加以判断。最难的莫过于对各种形形色色的书面“证明”的审查。对这一类书证,我们当然认为它是真实的(假证除外),即达到法律上真实的标准。而没有必要再去查核其内容的真实程度。即使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那也只有法院去确认了。

(四)对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的审查

对物证的审查虽然在继承权公证中比较少,但也很有必要一提。对物证的审查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把握,当然,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物证虽然具有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相对书证而言也比较简单。然而,作为公证人员也该切记,不可信口开河,讲外行话,应当始终遵循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眼光去审查物证。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如当事人自行录制的遗嘱摄像、录音等)应注意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录音、录像、光盘、电脑中的音像信息等都可以通过剪接、删减等方式伪造或变造。因此,对继承这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公证人员是不能仅凭视听资料出证的,同样应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公证人员首先应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营业执照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其次应审查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并盖有鉴定机构印章的《鉴定书》,注意审查该《鉴定书》的内容是否详细明确,鉴定结论是肯定性结论还是倾向性意见等。

以上是笔者对继承权公ฃ证中证据审查的一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升高,继承权公证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只有认真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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