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时间:2024-09-20 07:15:3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目前已体现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侵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故应以“巨额债务”为临界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具体而言,“巨额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一般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享有 ϡ抗辩权。从而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巨额债务 抗辩权

作者简介:胡顺遂,庆元县人民法院。

现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主要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该条文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强加给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确实保护了交易安全,但是却牺牲了配偶一方的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主要发生在借款合同领域,因此本文选取了Q县法院2009―201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为便于表述,下文把实际欠款人称为债务人,欠款人配偶则称为债务人配偶。

(一)女性权利保护的缺失――夫债妇还

如图一所示,债务人为女性的案件数为10件,仅占14%。因民间借贷案件多有同一债务人的系列案♥件,除去重复的债务人后,债务人为女性的竟只有4人,仅占实际债务人总数的7%。尽管在调查中对男性债务人案件数及人数会多于女性债务人有所预期,但女性债务人人数如此稀少还是令人称奇。由此可知,虽然《婚姻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性一般要承担抚养儿女及操持家务等重任,代表家庭参与经济活动的往往是男性,“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现实导致对外负债的多为男性。上述原因,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债妇还”案件频发。夫妻共同债务制度ม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不可避免地要牺牲配偶一方的权益,却无可奈何仅牺牲了女性配偶一方的权益。

(二)个人债务证明难――裁判结果一边倒

二、法律症结: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明难

(一)《指导意见》第19条分析

“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借条一般不会写明用途,就算写明用途,债务人也完全可以胡诌。而Q县常见的“职业放贷人”所设计的借款合同,一般主文开篇即是“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这使得认定“日常生活需要”无从谈起,因为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外人对借款用途基本无法查明。既然如此,那只能在借款金额上加以限制。可问题是浙江省各地区之间、农村城市之间收入差距明显,“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这还没有考量债务人的职业、收入、跨地区借款等更复杂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法官最保险的做法无疑是不对“日常生活需要”加以认定,而是让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举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二)《指导意见》第19条裁判结果分析

三、路径选择: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

在夫妻共同债务领域中,举证责任无论分配给债权人抑或债务人配偶,裁判结果均呈现一边倒的局面。因此,应对“巨额债务”作出界定,并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规则:以“巨额债务”为临界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分别赋予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抗辩权。

(一)以“巨额债务”为临界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二)分别赋予债 ت权人与债务人配偶抗辩权

1.债权人的抗辩权。对“巨额债务”,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基本原则,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债务人夫妻有举债合意,否则推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此外,“应允许结合生活经验,对在一定范围内知悉的存在明显的借款可能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时,比如较大范围内的人都知道举债人赌博成性或吸毒等情形的,应推定为债权人对借款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明知或应知。”③如债务人曾因赌博或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相同村集体成员大部分都知道债务人有不良嗜好等情形时,无论借款是否属于“巨额债务”,均应推定为个人债务,一般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可视为债权人疏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

2.债务人配偶的抗辩权。一般债务的证明责任仍然参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需明确债务人配偶可以通过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推翻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原理应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这应无疑义。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该制度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有体现,故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如此,债务人配偶当然能通过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推翻债权人主张。在审判实践中,成功推翻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几乎均为配偶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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