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网站运营模式的分析

时间:2024-09-22 23:35:0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交易的常用结算方式之一,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商业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出现了众多从事买卖及代理贴现为业的中介服务网站,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直接购买、居间服务及免费信息发布,其中直接购买及居间服务可涉及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购买;居间服务;免费信息发布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ศ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由于有银行担保,并且流通性强,并能节约资金成本,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商业交易的常用结算方式之一。

在进行承兑时,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因银行承兑汇票存在承兑期限,一些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但是急需现金的企业或个人如果向银行提前承兑汇票则需向银行缴纳罚息,加大资金成本,因此,一些公司或个人会从事介绍银行承兑汇票交易或者自己收纳银行承兑汇票获利,并设立各种网站用以包装或掩盖上述行为。目前,相关网站有以下三种运营模式:

一、直接购买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有些票据网站直接购买或者设立一个“皮包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者提前支付现金,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等承兑期限到期再持有票据向银行承兑或再转卖给下家,从中获利。但此种运营模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经营,没有资质的机构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是非法的,一旦达到一定数额(200万元),可涉嫌刑事犯罪。

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经纪业务或居间业务

有些票据网站以网站作为平台供公众发布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信息,采取信息推送、推广等方式对有需要的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撮合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双方进行汇票买卖交易©,大多数网站超出自身营业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工商查处,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限于已登记的营业范围以及法律不予限制的营业范围。票据中介服务属于法律限制的营业范围,从事该项服务需要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少数民营公司取得了票据中介的执照,可合法从事票据中介服务经营,其他公司没有经过特别许可从事票据中介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工商行政查处,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从事票据中介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虽然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有从事票据中介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最高检专家学者的撰文也认为从事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需要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免费银行承兑汇票发布平台

除了上述两种运营模式之外,有些票据网站定位为免费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布平台,免费提供平台供他人发布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信息,该运营模式既非参与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也非从事票据的中介行为,仅为他人提供发布信息平台,以此赚取点击率或广告费,此种运营模式符合法律规定,ღ如果严格按照此种模式运营,相比较上述两种运营模式,赚取利润较少,因此,有些票据网站利用此形式作为掩盖,从事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或者经纪业务、居间业务,应根据具体的实质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

值得探讨的是第二种模式,即公司或个人银行承兑汇票经纪业务或居间业务是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学者认为,票据的生命在于转让,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票据背书转让越多信用越高,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做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笔者认为,票据中介是把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商品而非支付工具,所实施的票据出票、承兑、贴现等均在银行完成,票据中介只是票据流通的一个环节,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过,这一空白之处,需要等待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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