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
摘 要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为了胜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法官为了裁判而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内涵进行研究,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证明标准 证明失败 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程园园,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证明责任的本质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故其本质上是一种不利法律后果,是在法定事实存在时,法定主体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含义和分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辩论终结时,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失败,该当事人承担的其主张的事实不被法官予以认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类
2.证明责任的分类标准――证明失败。证明失败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
对于盖然性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情况下的第一种证明失败,可称为真正的证明失败;而这两个证明标准情况下的第二种证明失败,可称为拟定的证明失败,所以证明失败包括真正的证明失败和拟定的证明失败这两种。在拟定的证明失败中,之所以拟定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失败,是因为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以当事人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为依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陷入了困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就须拟定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达到证明标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出于以下两点考虑而拟定了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未达到证明标准:一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这种情形的出现。在诉讼终结时,双方都未达证明标准,而拟定一方当事人未达证明标准,无论拟定哪一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就要承担证明责任,从而被拟定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诉讼辩论终结时因都未达到证明标准,而被拟定为未达到,进而承担证明责任,就会在诉讼中积极地进行证明,以使自己的证明达到证明标准,同时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当事人本就具有比对方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这一优势条件,从而相对于拟定较难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失败,更能够避免在诉讼终结时双方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这一情形的出现;二是为了对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当事人进行惩罚。由于该当事人在客观上具有较对方当事人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这一优势条件,而在诉讼终结时却出现了双方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于该当事人没有积极地进行证明,为了对该当事人的不积极进行惩罚,从而拟制其证明失败,进而将证明责任分配由其承担。
3.证明责任的分类。由于证明失败有真正的证明失败和拟定的证明失败之分,所以由其致使的证明责任可以分为真正的证明责任和拟定的证明责任。ผ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的证明真正失败时,其承担的法官对该事实不予以认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后者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被拟定为失败时,该当事人承担的法官对该事实不予以认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在诉讼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穷尽了证明手段后,依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的证明结果――或成功或失败,而将主张的事实不被法官予以认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状况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法律后果,是由对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失败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也就是证明责任是分ฟ配给证明失败的一方当事人的。同时可以看出,证明责任分配依据就是证明失败。具体来说:
1.真正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真正的证明责任中,证明失败是真正的证明失败,是对方当事人达到了证明标准,而自己却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由此可以看出真正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是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所以,真正的证明责任是分配给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
2.拟定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拟定的证明责任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失败是被拟定的,这种失败指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拟定双方当事人中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较难能够的一方当事人达到了证明标准,即拟定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失败。由此,可以看出拟定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是被拟定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更具体地说,就是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所以拟制的证明责任是分配给对主张的事实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当事人承担的。
(三)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方式
就真正的证明责任而言,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未达到证明标准的可能性,在立法的时候,我们无法断定哪一方当事人会达到证明标准,哪方当事人达不到证明标准,所以立法采用的是一种不将责任事先固定于具体的一方当事人,而仅仅抽象地规定证明责任由未达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方式;就拟定的证明责任而言,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证明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难易程度,即哪方当事人比对方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对于大部分案件事实在立法时是可以评定的,所以立法可以将证明责任事先固定于具体的一方当事人。而对于那些在立法时确实无法确定的,则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抽象地规定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更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的方式,至于哪一方更易于对方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则交由法官在案件中自有裁量。
四、结语
总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其主张的事实的认定上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各种证明活动,在诉讼终结时,要么一方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而另一方没有达到,此时未达到的一ฐ方承担的就是真正的证明责任;要么双方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此时为了能使法官摆脱在事实认定上的困境,而拟定较易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一方当事人未达到证明标准,从而由其承担拟定的证明责任。可以说,真正的证明责任和拟定的证明责任共同组成了证明责任的完整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