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构罪即捕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的构罪即捕现象,已经成为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的瓶颈。如何有效克☂服这一瓶颈,降低逮捕率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一个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新刑诉法的实施,就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专家。
一、当前逮捕率高的原因分析
当前,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构罪即捕问题,尤其是在团伙作案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上表现尤为突出。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囿于考核机制,片面追求“批捕率”
公安机关在内部考核制度中将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不逮捕则影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因此,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只考虑能否批准逮捕,并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反复强调案件侦破的难度,不批准逮捕就是对他们工作的否定,要求检察机关配合。同时为了考核的需要,并在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往往会针对逮捕条件标准模糊的情况,提出各种应当逮捕的理由,而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要推翻公安机关的这些理由,必须面对来自公安机关的种种压力。
(二)逮捕必要性审查难把握,逮捕措施容易被滥用
对一个犯罪事实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可能认为无逮捕必要,有可能不予批捕时,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可能会提出不批准逮捕可能有碍侦查,或者提出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的情形(甚至拿出领导批示要求检察机关配合),从而促使检察机关认定该案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事实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不仅法律上没有具体标准,而且事实上不容易把握;至于否与其他案件有关联,在现有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具体认定取决于侦查机关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在侦查机关将批准逮捕作为结案标准的前提下,容易使有些案件最终在法院判决时因证据不ม充分而轻判,而反映在逮捕质量方面就成了构罪即捕的结果。
(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判断标准不一致
事实上,对于某一刑事案件,从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到提请批准逮捕,再到提起公诉,不但审查部门不一样,而且审查标准不一致,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案件的证明标准愈严、要求愈高。比如一个超过立案标准的故❣意伤害案或者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认为情节轻微不予批捕或证据存疑,而侦查机关认为其行为已符合犯ค罪构成应当提请批捕,所以就形成逮捕的标准基本上就是审查是否构罪。
二、树立逮捕必要性审查理念,严把案件质量关
树立逮捕证据审查理念,坚持逮捕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人员对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本质、功能的一种理性认识。其固化于人们的心灵深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统领和支配着证据审查判断等活动。审查逮捕必须以公正、规范、效率为目标,切实保证办案质量。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逮捕赔偿由“错误逮捕”修改为“捕后撤案、不诉或判决无罪”,其不仅扩大了逮捕赔偿范围,而且改变了逮捕赔偿归责原则,因而对审查逮捕的证据审查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必须将批捕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从单纯打击观走向逮捕中立观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手段,具有对犯罪惩治的刚性功能。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羁押,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是逮捕更有保障人权的柔性功能,“若是因此而侵犯人权,其本身亦成了✡一种应受惩处的‘恶’,其存在的价值便被破坏。”因此,从单纯打击观走向逮捕中立观,并不是放弃犯罪惩治的保障手段,而是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程序正当等理性要求。
(二)从就案办案观走向侦查监督观
当前,我市审查逮捕部门肩负立案监督、审查逮捕、侦查监督三项工作职能。就案办案仅仅重视审查逮捕的单项职能,忽视了“两个监督”职能的发挥。从就案办案观走向侦查监督观,要求在审查逮捕的同时,应当以侦查机关的程序文书材料、实体证据材料为主要载体,辅之以提前介入、捕后跟踪等手段,不仅要对逮捕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而且要对侦查的程序违法予以纠正,从而实现三大职能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从构罪即捕观走向必要性审查观
当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危害严重的构罪即捕情况。坚持逮捕必要性审查,对同时具备逮捕三个条件的案件,才能作出逮捕决定。确立逮捕必要性审查观,是由逮捕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逮捕地位看,逮捕权具有独立性;从逮捕的作用来看,逮捕权具有抑制性;从逮捕的目的来看,逮捕权具有保障性。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条件证据的审查,特别是要客观把握“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从静态逮捕观走向动态逮捕观
从静态逮捕观走向动态逮捕观,是指对批捕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不能仅限于静态的侦查卷审查,而是应当通过动态介入、动态复核、动态跟踪等方法,全方位、多视角地审查案件证据,根据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逮捕质量。
(五)从逮捕思维观走向公诉实战观
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仅是理性思维活动,而且是实践检验活动。逮捕中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结论、引导取证的要求等,都必须经受后一道程序的检验。逮捕思维观走向公诉实战观,并不是以起诉的证明标准来替代逮捕的证明标准,而是应当具有前瞻性思维能力,确保批捕案件顺利被提起公诉。
总之,批捕案件证据审查的原则对证据审查判断起着指导、补充和警示作用。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要求在批捕案件时,口供既是查明事实的手段,但又绝不能轻信,要把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转移到对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审查判断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