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时间:2024-09-20 07:05:1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 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 8%。网络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社会关系。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互联网也带来了一些困扰。近年来,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的现象层出不办网络隐私权这个新名词也进入了公众视野,被社会各界所关注。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护其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保护其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在本质上完全相同,是传统隐私权在信息化时代的衍生和发展,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空间里享有的,保护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保护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人格权。具体说来,网络隐私权包括网络信息资料、网络生活安宁以及网络领域不受侵害三个部分。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网络隐私权具有其区别于传统隐私权的新特征:

隐私权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诸如域名、电子邮箱、QQ号码、网站注册信息、网上购物信息等等都进入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家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视为抢占商战先机的法宝,于是导致了网络用户信息泄漏成为常态,更增加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

网络环境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往往都是基于高科技方法,通过追踪软件、卫星覆盖技术等予以实现的。高科技的介入,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空间,信息传播极为迅捷,传播范围巨大,这使得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责任人难以认定,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就很难控制,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三、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私人网络空间属于隐私权保护的领域,任何人的非法侵入都构成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组织或个人基于各种非法口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的现象,这是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

一些网络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予以公开,或出卖给他人。还有一些网站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大量用户私人信息泄漏,这些都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部分网站在网络电子商务行为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网络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信息予以监控,导致网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自身的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等私人信息被大量窃取,这些信息被网站通过数据库分析ช处理,进而从中得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料,用于商业口的。这些行为是网络隐私侵权的常见形式,

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非法窃取他人网络聊天内容和电子邮件信息,非法获取他人的视频、图片、音乐和文字,非法盗取他人的拨号上网密码等信息,恶意删除他人网络资料等,上述行为也都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一些网络事件中,诸如人肉搜索等行为,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网络隐私权。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必须得到尊重的,但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范围内,也要重视隐私权的保护。

四、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开始重视以法律规则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以欧盟为例,1995年欧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保护个人数据不被侵犯ฎ。随后,欧盟又相继通过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以及《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法规,时至今日,欧盟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效地加强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再如,美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该法案富有前瞻性地加强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1997年,美国政府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明确了网络隐私权应该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通过数十年的稳步推进,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已经较为周密完善。

我国学界普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是,我国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各种人格权做了详尽规定,却没有提及隐私权。《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比较概括,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2000年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过于笼统,无法适用于当前日趋复杂化的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因此,我国当前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缺乏可供适用的专门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规范性操作。

五、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建立以法律规则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新模式。目前,各国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以欧盟为典型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前已述及,欧盟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多部法规,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而美国目前在制定了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模式建立在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基础上,有利于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其独特的效果,但也有一些负而影响,往往会导致保护力度不够等后果。因此,我国应吸取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法律规则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新模式,从而较好地寻求利益平衡点,做到既有利于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同时也能兼顾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

应当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相关法律如《侵权责任法》中可以考虑增加与保护隐私权具体措施有关的条款,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制定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实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保护网络隐私权,关系到网络信息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因此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规,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体系。

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相较传统侵权案件,在案情认定、责任归属以及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各个领域都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困难。例如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都需要在诉讼程序的规定中进一步进行加以明确和规范。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从而确保司法实践的规范操作,从而有效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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