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时间:2024-11-10 09:13:4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收集渠道,结合了现代网络人力资源与传统计算机检索的优点,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从虚拟的网络环境跨足到现实世界,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舆论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它体现了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极易变成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

如何引导“人肉搜索”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确道路,是信息时代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紧迫课题。唯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网络互助价值,加以必要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制,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一、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2]。但由于网络隐私权是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就呈现出以下不同的表现形式:

1.自然人在自然生活中的隐私,以网络的形式存在或传播,如以博客形式记载的个人生活流程这一隐私生活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存在的通 讯内容,以QQ等即时通讯方式存在的通讯内容,以Word等文本存在的记录个人账户、密码、生日资料的记录文件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以及其他服务时,根据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所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情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个人收入和信用资料等身份识别信息,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输入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对视频聊天进行录像而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个人的身体信息。

2.自然人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的隐私,其具体形式有上网卡、上网账号以及密码、网上交易的账号以及密码、网上炒股账号密码、网络ID、网名、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密码、个人电子邮箱地址,个人上网浏览的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以及活动内容信息,还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记录个人存在的记录个人网名的申请资料等。这些个人隐私只有在网络产生后才出现的。

二、对中国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分析

1.侵害他人网络数据资料。个人的网络数据是承载个人真实信息,也是网络隐私权中受到侵害最严重的内容。当个人在网站上Σ使用各种资源时必会留下个人的信息,例如此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等的注册都是需要用户填写各项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未经授权将会被普通的网民复制、传播、公开,导致个人的网络隐私泄露成为网络世界里“不足为奇”的事件。“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甚至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

在此种情况下,主要侵害手段是指不当的收集、披露、传播、使用个人网络数据资料。具体包括网站经营者未经过个人同意收集、保存个人信息、故意泄露信息,并于第三人共享,牟取暴利,当然也包括窃取个人的电子邮件等进入私人活动和领域获取信息,以满足其商业需求。还包括专门的™软件、设备的供应商以及黑客等手段的攻击,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2.侵害私人活动。由于网络的普及和优越性,个人现实的活动很多时候都已经转移到网上。主要侵权形式为:一是根据用户选择改变浏览网的光标图案软件,在用户不知情下登记跟踪用户浏览的网站,记录跟踪他人在上的活动,如对网购、远程诊断、网页浏览、网上聊天等全过程实行记录、监看和跟踪等。二是对电子邮件内容的监看和篡改。电子邮件的快速、简便、价廉等优点成了用网上沟通和办公的主要形式。三是雇主对雇员通讯内容的监看。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已有网络系统,并给每位员工配有个人电子邮箱。为了防止员工利用此类邮箱处理私人事务、传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等,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监看员工电子邮件比较多见。

3.针对私人领域的侵害。此类侵权主要表现非法进入个人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个人博客、联网的外存储器等。一般是通过程序有漏洞或者木马病毒进入私人领域,进行篡改和窃取信息,主要是对电子邮箱寄送垃圾邮件。同样,“一呼百应,八方支援”的“人肉搜索”虽然可以限制不当和违法行为,但若不在法律的框架下,也必然会侵害人们的隐私权。

三、中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现行法律未对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也未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表明中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仍采取

间接保护的方式[4]。

网络个人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在中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独立法律地位的情况下,究竟何谓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自然变得模糊不清,对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予以批评、对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进行监督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缺少一个平衡点。当“人肉搜索”之热潮卷起,法律就面临一个应该用什么标准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的难题[3]。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人肉搜索”这一热点问题终于被正式纳入了法律层面。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四、完善“人肉搜索”的建议

1.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正暴露了中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所以,搜索现在立法上要完善和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我们应结合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享有的权利,网络服务商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ณ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侵权的法律救济等。

2.推行网络实名制,实现公民自我监督。“人肉搜索”变性成“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凝聚起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共识[5]。所谓网络ツ实名制,就是网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中开展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作为世界上首个推行该制度的国家,从2002年开始提出至2010年,韩国政府已在网站论坛、电子邮箱、博客门户等多个领域成功施行,从立法到监督,该制度经过了数年的实践操作并不断得以完善。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优点首先在于能够有效减少“人肉搜索”中出现的隐私披露和人格侮辱,迫使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减少人身攻击和诽谤;其次,该制度构建的真实身份与虚拟身份对应机制,培养了网民自尊自重自律的思想觉悟;最后,实施该制度使得事后追究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有效避免网络暴力或网络冤案,切实保障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

3.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使之适应立法规制协调的需要。网站是网络用户除了自身之外最大的个人隐私掌握者,它在日常运营中不断收集积累大量的用户信息,应当对这些资料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而不能仅为了经济利益出卖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 [6]。要尽到对用户隐私的保密义务,网站就必须时刻更新其技术,修补自身系统漏洞,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与抵御风险能力。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用户隐私权保护水平的等级评价系统,将明显具有侵犯用户隐私权事实的网站列入协会黑名单,甚至予以关闭;对屡次涉嫌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案件的网站进行信誉降级,并公示在用户登陆界面上,发挥警示作用。网站一旦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情况,行业协会有权直接接受♀用户的投诉、调查真相,在网站与用户之间进行纠纷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当告知用户纠纷解决单位,必要时有责任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工作,尽可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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