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摘 要:实现政治稳定需要法治,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则是以人民的福祉为其最高原则的法律价值观取向,离开这种价值观的法治,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可想象的,在实践中也可能成为一种“法治陷阱”。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们就会在多大的程度上接受政治统治者的指导并“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
关键词:法律价值取向;人民的利益;政治稳定;秦帝国;罗马帝国;历史经验
作者简介:王芝茂(1960-),男,山西兴县人,闽南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学理论、政党政治。
法治不仅表明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也体现了法律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作用。然而,纵观历史,审视现实,治国者以法治国兴败皆有,更有先兴而后败者。凡此种种说明,法律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和作用并不只是能够依照治国者的意愿释放其正能量,甚至相反成为加速其政治统治瓦解之道。
中国民间✡俚语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说,在法律之于政治的关系上为什么也会出现这种“成也法,败也法”的现象?本文尝试以历史上的秦帝国和罗马帝国作为解读对象,以“法律价值取向”作为分析依法治国,研究法律对政治之成败的重要变量。其基本假设是:法律价值决定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则彰显为政治之兴衰。即法律如何被认识,决定法律如何被实践,不同的法律实践则结出不同的政治结果。
一、秦帝国的十五年和罗马帝国的五百年
公元前末期,在中国和西方,前后相距不到两百年先后建立起两个帝国,它们就是在其后都对各自国家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秦帝国和罗马帝国。
如何看待和认识秦帝国的十五年和罗马帝国的五百年?一方面,两大帝国之存世时间无论其长短都对各自身前身后的历史具有重大意义:它们的出现都结束了之前的群雄争强、战乱不断的历史,并在其后的历史过程中彰显了巨大的影响――历史因为它们而被改变,历史也因为它们各具特色。就此而言,十五年和五百年的存国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另外一方面,从治国之道或政治稳定来看,二者之间的差距又远非十五年和五百年可以相比较了。无论是秦帝国还是罗马帝国的治国者们,抑或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治国者们心中的“光荣与梦想”恐怕都是国之长治久安。那么,秦帝国和罗马帝国何以在各自的“光荣与梦想”之实现上有如此之大的落差呢?
二、两大帝国的法律价值观及其实践
历来治国之道,不外乎德治与法治两大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二者的完美结合是治国之道的最佳选择――它既彰显了人性之ต美,又可遏制人性之恶。但遍观迄今为止的中外治国,我们似乎很难找到这种完美结合的治国之道。德治也因为其与政治现实有很大的差距而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思想家的一种治国理想,实践中很难成为治国者治国之道的主要选择。实际上,从传统到现代的治国历程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法治”之道。然而,历史的经验却又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既可以成就治国者所追求的长治久安,也可成为一种“法治陷阱”,一旦误入,不但背离治国者的理想,甚至更加速其破灭。秦帝国和罗马帝国就是这种历史经验的典型代表。 同为以法治国,何以收获不同的结果?我们试从两个层面所呈现出来的差异进行解读,即治国者所秉持的法律价值观层面和其法治实践层面。
(一)法律价值观层面的差异
众所周知,法治是秦帝国和罗马帝国治国之道的共同特点。就秦帝国而言❅,能够从一个地理位置上处于西部边陲、经济上贫穷落后的诸侯国后来居上,一跃而成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史记・商君列传》)的强国,并最终实现一统天下,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法家人物的变法,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实现的。秦始皇和李斯虽然是秦帝国缔造者或核心人物,但他们的治国思想却主要秉承先秦以来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传统,是后者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甚至是推向极端者。所以,就秦帝国的法律价值观的形成而言,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可以说起着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就罗马帝国来看,其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2]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继续,直接来源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派流传到罗马帝国时代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成为罗马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帝国历史上不仅不乏信奉斯多葛思想的著名皇帝,甚至信奉斯多葛思想有时也会成为担任官职的重要条件。[3]78-79
同样的治国之道,却造成了一衰一盛两种结局,其中缘由,治国者对法律所秉持的不同的价值观不能不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由于治国者对于法律作为治国之道意义的认识、理解和追求不一样,才形成了不同的立法动机,并以此为目标引导出不同的法治实践。考察两大帝国的法律价值观,我们不难发现,在法的目的、意义、作用等法的基本认识上二者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以韩非和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家而言,其一,他们认为“法”之需要体现在于乱世中求强而“事兼并”,获力而使“人朝”。(《韩非子・显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在他们看来,法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能够赢得“强国”和“气力”。当然,这里我们要看到,在战国时代,君权对于结束割据分裂、富国强兵乃至最终实现统一的意义,如同马基雅维利基于意大利之分裂而论君主意义。其二,法的存在还体现为统治者“治民”“禁民”和“备民”之需要。“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君书・定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显然,商鞅和韩非都把民众视为法治的对象,民众的行为如果能够通过法律得以约束,国家就必然强盛,反之,国家就一定会混乱。商鞅就提出:“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韩非也认为“一民之轨莫如法”。其三,法律之所以被认可,还在于它是统治者实行赏罚的依据,利用赏赐调动官民为自己服务的热情,利用刑罚驱使官民不得不为自己服务,更不敢心生异志而造反。法由此也就成为统治者实施治国的不二之道。所谓君主“秉权而立”,国家才能“垂法而治”。(《商君书・一言》)韩非也把法明确标示为帝王之具:“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在罗马帝国,经由古希腊流传而来并在帝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则呈现了另外一种关于法的价值取向。首先,法律的目的在于达成人民幸福,或公共福利。作为生活在罗马政治体制已经在向帝国过渡时期的、深受斯多葛派思想影响的、也是曾经的罗马执政官的西塞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人们的幸福和安全,法律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目的。他说;“毫无疑问,法✄律当然是为了平民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类生活的安宁和幸福而创造的。”“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并指出背离这一宗旨的都不是真正的“法”。[4]86稍早于西塞罗的古希腊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在评价“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这个问题时ฐ,也不无赞扬法律与人民幸福之间的关系,并视之为罗马成功的秘密之一。再往前追溯,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能够进入正义的善德的制度”。[5]138这其中包含了法的目的在于公共福利之意。其次,法律的目的还表现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罗马帝国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但作为其主体和产生影响最大的部分却是私法,凡是保护个人利益的规范,都属于私法。个人权利保障特点凸显了罗马人对法律价值取向的倾向。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指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所谓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罗马法里就表述为“权利”(Jus)。[3]78西塞罗也认为:真正的法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人民之间的契约。[4]86显而易见,罗马法律的目的就是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则是为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利益。第三,自然法对作为统治者意志的法的本源性和制约性。西塞罗崇尚自然法,他提出,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法,一种是自然法,一种是人定的成文法,前者是后者的渊源,后者应当以前者为依据。他还明确指明:“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允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不能解除我们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4]86他还强调指出,包括君主意志在内都不是判断正义与否的真正标准,而只能是自然法,“倘若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之上的话,……那么正义就将鼓励随意抢劫、通奸和伪造。”罗马“法学五杰”之一的乌尔皮安努斯也断言:“皇帝的意志固然是法律,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众已把自己的权力与权威都赋予和委托于皇帝。”[6]187由此可见,自然法使统治者意志作为法律始终在思想观念上受到更高意志的制约,也为人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对抗君主的主动性和独立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治实践层面的差异
法律价值决定法治实践,有什么样的法律认识就必然会形成相应的法治实践。法治实践作为外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只能是、而且一定是特定法律价值观的选择体现。托马斯・阿奎那有言:“任何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的东西必须与那个目的相称。”[7]正是由于法律价值观与法治实践二者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同样奉行法治的秦帝国和罗马帝国展现给我们的却是很大不同的法治实践。
三、政治稳定需要良好的法律
本文在开端提出,法律价值决定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则彰显为政治之兴衰,即法律如何被认识,决定法律如何被实践,不同的法律实践则结出不同的政治结果。无论政治之兴衰,抑或不同的政治结果,都是政治稳定与否的表现。
结语
行文至此,诸多关于历史给予我们今人警示的名句名言不断呈现在我们眼前,回荡在我们耳边:古有唐代诗人杜牧在《阿房宫赋》中的“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感慨,近有革命导师列宁的“忘记了过去就意味着背叛”的箴言。今天,依法治国依然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如何依法治国,才能够实现政治稳定,在这方面,两大帝国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依旧是我们“最好的教科书”。[14]它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只有当法律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服务于人们的利益,实现人们的愿望,政治稳定才有可能实现,虽然这种启示的意义显然并不仅仅局限于政治稳定。列宁曾经以非常赞赏的态度肯定了普列汉诺夫1903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一个命题:“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普列汉诺夫认为:“每一个民主原则都不应该孤立地、抽象地去看待,而应该把它同可以称为基本原则的那个原则联系起来看,这个原则就是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列宁认为,这段话“恰恰对我们今天的时代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是“大有教益”的,[15]我们当牢记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