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
摘 要 刑讯逼供,它有悖于诉讼文明与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平等,维护程序正义,推进法治发展进程孤儿研究刑讯逼供的历史现状,寻找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严刑峻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现象在侦查过程中屡禁不止。从追求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追求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想要完全遏制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然而寻找解决对策减少延安的发生确实可行的。从实体和程序入手,转变思想和更新制度双管齐下,在提高司法者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
关键词 程序正义 实体真实 无罪推定 非法证据
作者简介:赵倩楠,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一、刑讯逼供的概况及重难点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或刑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为了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也ม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战争时,惯用该审讯方式虐待战俘取得有军事价值的信息。
(二)本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刑讯逼供的首要的首要目的是获取口供获取证据,然而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的基本要求。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都应符合法定要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定程序获得的实物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实物证据是通常意义上的非法证据。为了保证非法证据的得以排除,《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可操作性的除程序,包括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模式和条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和发行承担的责任,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但是,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任然面临多重困境。首要困境就是刑讯逼供大量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普遍存在,近年来,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刑诉逼供屡禁不止。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以非法证据为依据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了规定,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规则。因此为了完善立法,指导实践,从而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进行分析。以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后怎样排除其带来的非法证据。只有遏制刑讯逼供,才能获得达到怔怔的司法正义,遏制刑讯逼供才会更好地践行依法治国方略。
(三)本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重点:研究刑讯逼供的现状,危害及解ฆ决对策。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司法现状出发,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本课题的难点是难点:如何减少从而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如何既能避免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与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相混同,又能兼顾庭审质量和效率,继而避免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拖延审理期限与庭审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本课题的创新点: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加强对询问的监督,减少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的概况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荣幸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司法人员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道德义务,也更违反法律义务,严重的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刑讯逼供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获取口供的手段。虽然我国古代崇尚严刑峻法,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重视民主,越来越注重人权的保护。所以这种逼供手段已被现代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及现状
刑讯逼供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从奴隶社会开始便产生了刑讯逼供,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经历了整个封建社会,直到清末才宣布废除。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在“乱世重用典”的指导下,制定了大量的严刑峻法。从奴隶社会就存在严刑拷打等现象,是最常用的方法。当时的侦查条件落后,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句主要是当事人的口供。如果当事人知情不报,案件将不能继续审判下去。为了定案,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获得口供,这导致了严刑拷打等方式的刑讯逼供的产生。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侦查手段。各个朝代都在实行,方式也多样。从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宫、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透过字面意思也可见其残暴。《唐律》规定的是笞杖,但实际上官吏审案的手段却多样。考囚之法始盛于秦,“汉承秦弊”,宋承唐法。
现在社会,依法治国,这£种落后的取证且违法的手段已被法律禁止,但刑讯逼供导致的原价错案屡见不鲜: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最近被无罪释放的念斌案等。
前不久被无罪释放的念斌,近日来申请了国家赔偿。在关押和审问念斌期间,念斌被严刑拷打。念斌向法院申请1500万国家赔偿 向福州中院提交申请书;其中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还将申请追责有关办案人员。念斌的姐姐念建兰称在今年8月念斌无罪释放后,经医院检查,念斌患有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等多项疾病。这4个月来,她一直在陪念斌四处求医看病,目前念斌的病情稍微稳定一些,但是很多病症很难痊愈。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念斌和律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念斌案耗时8年,四次被判为死刑,最终无罪释放。这个案件,正义来的太迟,耗费的成本太高,并且真正的凶手还在逍遥法外。其实想要确定念斌有无罪并非难事。就是因为司法者没有严格执法,没有坚持无罪推定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一味地追求破案率和急功近利的私心。验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希望司法者能够坚守法律,坚守道德底线ร,因为残忍的手段带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是永远无法抹去的。也会姑息真正的犯罪。阻碍我国的司法进步。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的公正,更要追求程序的公正,程序必须人道且合法。刑讯逼供在某些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这是以触犯法律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所以刑讯逼供只可能追求了实体真实,但损害程序正当的价值目标。
(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对实体真实的发现的作用是有条件的:第一,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犯罪行为人。第二,犯罪嫌疑人在严刑拷打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这两个条件往往是不能确定的。在这两个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屈打成招,冤枉无辜,姑息真正的罪犯,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会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溯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罪中判决为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权利指一个人不被政府方强迫作证,提供可能导致其受到刑事指控的证言。该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这种原则是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刑讯逼供是强迫当事人证明自己有罪,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四、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
无罪推定、不得强波自证其罪和不得自证其罪需要明确的法律语句加以详细解释,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为提高破案率而钻寻法律漏洞。应增加立法,应对实施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严重的如构成犯罪,则应加大执法力度。法律具有震慑作用,从而能够 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询问在场权,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完善制度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侦查、审问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这将会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不能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以对所得到的证据进行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则认定为非法证据。
实行侦察与羁押分离、询问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如果侦查人员和询问人员与嫌疑人没有物理上的与空间上的隔离,那么侦查询问主体很容易就能触碰到嫌疑人。可以减少肉体上的严刑拷打。
(三)加大普法宣传
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在庭审中没有向法院说明,更没有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即使是在押的嫌疑犯如果有机会也应接受普法教育,这样他们能够明确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以及怎样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公民自身也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于向司法机关揭发。
也应定期对警察、检察官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课程培训。去除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想,应与时俱进学习新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深入基层,因为我国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