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体育活动ฬ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事故,是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研究对学校体育活动事故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大学生运动损伤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高校体育教师并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学生运动损伤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
1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特点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2.1明确学生的监护权与学校的管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较多的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往往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要履行监护职责,ღ家长将子女送人学校,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学校和教师理应承担监护职责,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的监督和保护’}[3],它是一种身份权,一般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能担任监护人。同时,大学生一般都年满Ig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但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学生在校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立和教师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工作职责,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有本质的差别。"
2.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
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析。在处理民事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5],这是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等原因。
2.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免责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又明确规定了排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第12条指出: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13条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在以上情况下,学校均可以对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主张免除责任。
3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3.1我国学校体育法规实效缺陷
自199)))颁布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层次不同的学校体育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正在逐步步人法治轨道。但现有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学校体育法规实效存在严重缺陷。首先,法的内容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规则是否完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其能否产生效力。一般而言,难解的、模糊的、含混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因无法操作,故而即使有人违反也难予以处理。其次,学校体育法规立法层次整体较低,就学校体育立法来看,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制定发布的体育法律有1部,即创本育法))。然而林育法》具有宏观指导性,其内容涉及体育的各个主要领域,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较少且不够全面,难以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同时法的约束力较弱,这必然导致管理部门的疏忽和组织、个人的轻视几从而严重影响法规的实施固。"
3.2保险措施不足
学校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当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赔偿则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明明是民事问题,结果经费来源还得走“行政路线”,巨额的赔款将使财政支出艰难度日的学校不堪重负U7。如果一味地采用无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让学校从财政拨付的有限教育经费中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和补偿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
3.3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法制监督,贯穿和渗透于法运行的全过程,是保证法运行实现的基本机制。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最后,家长、大学生、体育教师等人员对学校体育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的状况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
4避免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意见
教育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笔者认为,避免高效学生伤亡事故,应该从以下几点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