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究

时间:2024-12-26 00:28:1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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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赔偿机制

论文摘要:学校体育中发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事故原因复杂多样。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事故,是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对学校体育活动事故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进行了分析。试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手,简述了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结合高校体育的具体实际,就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1.体育伤害

1.1大学生在校体育伤害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웃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体育教育的开放性、运动性等特点,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较之其他方面要求更高,也因为大学生大多都走向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的认识较中学生更为清楚、充分,具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所以,对发生在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处理程序等都有很大影响。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学校的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W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所涉法律特征与对象是什么呢?众所周知,我国高校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及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义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其合法权益到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负有遵守校纪、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等义务。很显然,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把握的核心。首先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的原因很多,但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应该是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其次,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止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2一Sl

2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2.1我国学校体育法规实效缺陷

自1991)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层次不同的学校体育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正在逐步步人法治轨道。但现有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学校体育法规实效存在严重缺陷。首先,法的内容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规则是否完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其能否产生效力。一般而言,难解的、模糊的、含混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因无法操作,故而即使有人违反也难予以处理。其次,学校体育法规立法层次整体较低,就学校体育立法来看,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制定发布的体育法律有1部,即《体育法》,然而《体育法))具有宏观指导性,其内容涉及体育的各个主要领域,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较少且不够全面,难以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同时法的约束力较弱,这必然导致管理部门的疏忽和组织、个人的轻视,从而严重影响法规的实施[}s,}l"

2.2保险措施不足

学校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当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赔偿则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明明是民事问题,结果经费来源还得走“行政路线”,巨额的赔款将使财政支出艰难度日的学校不堪重负。如果一味地采用无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让学校从财政拨付的有限教育经费中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和补偿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

2.3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法制监督,贯穿和渗透于法运行的全过程,是保证法运行实现的基本机制。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最后,家长、大学生、体育教师等人员对学校体育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的状况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

3责任认定的具体分析

3.1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学校体育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应由学校家庭双方来共同承担造成的损失。

3.1.1学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此种情况下对学生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保证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接受体育教育中,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法和体育法规来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由于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体育教学中出现伤害事故后,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学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①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②学校教学器材设施等维护、管理不当的;③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④学校安排的运动负荷,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或明知道学生有不适宜参加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而未予以特殊照顾的;⑤出现伤害事故后,学校未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而使损害扩大的;⑥根据前文提到的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⑦教师侮辱、殴打、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⑧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有关管理人员、教师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使学生失控造成偶发性伤害事件;⑨违反体育教学常规、教学大纲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件;⑩体育教学中,教师传授技术动作不正确、教材选择不合理、组织教法不严密、疏于检查场地器材或场地器ว材使用不当的。"

有些事故是由于受伤害者自身所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身体素质太差或存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不能适应正常的体育教学;技术动作不正确或未按教学要求从事超出自己运动水平的练习;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屡见不鲜,这些事故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学校秩序,也给学生自己的身心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要加强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1.3均无过错造成的体育伤害

许多体育项目直接将对方的身体作为攻击目标,例如:拳击、贻拳道、柔道、摔跤、击剑等。在一些对抗激烈的项目,规则中允许合理的身体对抗。因此,倘若发生伤害事故,体育伤害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完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建议

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它填补了国内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仍需要不断完善。因此,学生、家长、学校体育工作人员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体育保险方面,可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自筹、设立相关赔偿基金和通过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以减轻学校的压力。从目前来看,保险是最终解决此问题的最为可行和有效的途径,也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对学校保险资金解决渠道,许多学者建议,最佳方案是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如果财政难以承担,可考虑允许适当向学生收取,或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中拿出适当的比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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