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困境与出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论文 关键词: 中国 传统文化 文化精神 民主法治
论文摘要: 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不仅强调国家通过 法律 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础,体现出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具备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探讨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困境:中国传统文化对推进民主法治的消极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 政治 和 经济 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经济。本文在使用文化这个概念时,仅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 发展 中所内化而成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并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思维与行为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具有的观念与标准.即观念文化。
作为近代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体现出了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在自给自足的 自然 经济基础上,秉承儒家“内圣外王”的指导思想,经封建君主专制的固化长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这便成了在中国推行法治之艰难的社会心理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中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导致了权力绝对化
宗法伦理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公社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密切交融的产物,其直接表现为等级制和礼教。根据宗法制原理,与国君血缘最近的、辈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则政治地位低。而礼教则把宗法人伦等级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精神工具。“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只承认人伦关系 网络 的存在,而否认个人可以独立于这种关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权利,整个社会就分成尹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权力由此而绝对化了。
宗法伦理形成的文化,导致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总是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使当权者的利益受损,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或是法律。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ღ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和法律规则的视而不见。权力的绝对化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自由的行为模式。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致使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权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础。在西方文明中,这一信仰己凭借宗教对上帝权威的信仰而内化为每个成员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对上帝的忠实信仰,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得到巩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古往今来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性质和意识,使得人们难以产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作为人文精神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它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因政治而生,又被专制政权所利用,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本身缺乏对公平、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手段,不体现公平和正义,人们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权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会心理中也就难以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了。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使人们长期意识不到对社会的独立性,不能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专制政治的目的是为专制统治的稳定和统治者利益的实现服务,强调整体为本位,把整体看做起点、核心和目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
从文化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建立个性主体观念走过了两个历程:一是人类摆脱对自然的依赖,二是摆脱对社会的依赖。后者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进程也是缓慢的。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关于文化的两对范畴:民主与法治论题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确实对推进民主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和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国传统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两对范畴:一是文化的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一是学术思潮与社会心理。
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层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一些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为内核,来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个人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层面的文化与道德层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带有国家意志属性和广泛的约束力,调整的强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公认的社会道德也可能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文化渊源之一。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的普遍性;后者体现的则是意志自由与自觉的个体性。二者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学者梁治平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往往包括礼仪、伦常等的道德内容,刑罚制裁与道德礼教互为表里,道德的内在要求被赋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现。这就形成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着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相冲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产生于人的思想,必须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困。因此,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强调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压制了道德,从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没有发展的空间。
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种静态划分,而学术思潮和社会心理则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具特色的阶段。学术思潮是某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学术界内引起了多数人的共鸣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会心理是指社会在长期的 历史 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以及习惯等心理特质的总和。一般来说,一种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以学术思潮为先导,而变化发展的结果则体现在社会心理上。
从社会心理的层面来看,决定一个人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内在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环境的某种 规律 性。对文化所作的任何结构性解释,也是按照个体心理作出的解释,但他既依据心 理学 ,也依赖历史。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谓“文化”为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归。而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社会心理,成为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因此,学术思潮本身与民族文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民族社会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那么很明显,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体现民主与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记载的学术思想有多么先进,如果它没能转化为社会心理,则仍旧不能说它是民族文化的体现。
三、出路:在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基于以上两对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寻求从中国传统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义的影响,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制裁力度与前者相比也较小,只能通过自我良心、社ฎ会舆论等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规制才是客观的、确定的,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约束效果明显优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权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会中,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常作为支撑的力量。但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的权威,道德规范对人的有效约束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方可建立。 所以, 中国 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是不能适应 现代 民主法治社会的需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必须完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传统文化更新,而传统文化的更新和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驱除道德对 法律 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是两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我们要做的只是摆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关系。由此,笔者提出“法主德辅”的思路,即以法治为价值目标,以法律和道德为共同手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体的现实途径主要有:
1.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以ツ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目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过分高估道德的规范作用的倾向。在某些领域,对个人行为依靠道德进行自律的方式寄望过高,实际效果也不尽人意。这实质上是传统“人治”遗留下来的影响。而现代 经济 学的研究成果认为,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因此,必须重新客观评价道德约束的实际效果,改变过分倚重个人道德自律的现状,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该用法律规范的地方坚决壁律,该用制度规范的地方坚决用制度,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励,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从心 理学 的角度上讲,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动力”。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把人的行为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目标。个体利益动机的形成和 发展 既有个体内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要使大多数人主动遵守客观上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强其对形成个体利益动机的内在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需要和个体价值观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来强化个体的法治观念。如此,个人在按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能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例如,国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之后索要发票而推出了有奖发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索要发票的人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减少了逃税漏税现象。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是非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向也个体传达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如果个体接受了这种观念,并反复实施法的规范要求,其价值观就在个体意识中逐渐得到强化。
促进先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转化
事实上,不管社会心理在多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相一致,都与积极维护传统文化认识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从学术思潮到社会心理的过渡缺乏一种有效的转化机制。“认为西方与中国之‘精华’的结合将产生一种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将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能被℉现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国的传统价值,将依然是符合现代人各自的标准的价值,其中包括甚至对传统一无所知的人所肯定的价值。社会心理中所遗留的传统性糟粕与这种努力同样无关,而只是由于这些糟粕产生的外在条件目前还未彻底改变。
文化是 政治 、经济的集中体现,其形成和积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与经济的长期作用下 自然 形成,而不是由专家直接设计出来的。因此,即使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依然给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影响,也不能通过就“文化”论“文化”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影响。要使得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有效转化,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两个: 2.加强大众法治观念 教育 。要向社会心理转变,就必须拓宽其受众范围。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一般也有两个主要途径:日常生活币耳濡目染的“教育”。主要是指大众传媒的正确评价和引导,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 网络 等对重大、典型案例以及事件的评论、分析、探讨、访谈;思想观念上较为优秀的影视剧等。迄今为止比较成功的范例有《南方周末》的热点报道,电视剧《走向共和》等。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重大意义显然不可忽视,因为“青少年一代的成长,正是我们事业必定要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我国在校学生现在有两亿多,约占人口的六分之一,他们的法治观念状况,直接决定着中国民主法治的前景。各种层次的学校教育,则为先进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潮的传播提供了最佳的现实条件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