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房客都是“爷”
目前,国内房租相对于房价,还并不算贵,即使在北上广,租售比远远高于500倍,再加上中国买房不拥有土地,所以从财务角度上来说,租房还是挺划算的。不过,尽管房价已飚升至天价,老百姓也宁愿砸锅卖铁壮士断腕非买不可。这一现象除了中国血液里“拥房情结”外,国内租房大环境不利于租客,不能不说是一大因素。在中国,房东就是“爷”。
这点和北美正相反。
在北美,特别是大城市,之所以有超过35%的大众选择租房居住(而在欧洲,这个比例更高达50%),是与健全的“租赁法”分不开的。法律规定,房东不能随意涨房租,不能轻易毁约,更不能随性赶走房客;并且在更换新房客之前,必须将房屋修缮一新,由房东负责日常维修服务。法律最大限度保障了租户的利益,使房客享有充分的安全感。
我朋友老丁,买了一幢独立的小洋楼。孩子大了搬出去后,家里就剩下他和老伴儿,上下三层空落落,于是,便把地下室装修好,租给一对年轻夫妇。
一次老丁回国度假,半夜时分一阵电话铃,把他从梦中惊醒。是房客打来的,说厕所漏水了,要他赶紧找人修理,不然就要“水漫金山”。老丁急忙对房客说,这三更半夜到哪儿找人去啊。那边房客说,三更半夜,现在不是中午吗?哦,原来是12个小时时差。
老丁身边又没有水管工的电话,只能上网找了家“正规”的修理公司,致电他们出个“急症”。由于老丁不在现场,只能随他们开价了,结果月底收到账单,1200美金!老丁只能怨自己度假没挑准好时候。
这还只是小菜一碟。
在北美,租客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各个州省市都有Tenant Protection Act(《租客保护法》)和Rental Housing Trib♥unal(☪《房屋租住条例》),条例明显都是“偏心”房客的。比如,在加拿大最大的城市多伦多,约有130万房客,占人口35%,其中有超过5%的租客拖欠房租,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被裁员,拖欠房租在一定时间内,房东不能驱赶房客。可却有1.5%的租客,甚至在没有交足房租的情况下,赖掉房租一“搬”了事。
话说老丁度假回去后,房客说他失业了,房租拖欠三个月,还白用他的水、电、煤和宽带上网。老丁那个急啊,房客是受法律保护的,还不能随便赶他走,这才算倒大霉了。总算,三个月后房客同意搬走,老丁感觉烧了高香。
和老丁一比,老刘那才真算是倒了血霉。
四年前,老刘在多伦多购买了一栋独立屋,也是把地下室装修后出租赚钱。前年底他换了租客,那是来自中国南方某城市的一家四口。由于平时分门出入,刘先生鲜少与租客打交道,出于信任,万不得已也几乎不进地下室。但今年一月初,租客上楼找他们反映,地下室的下水道堵塞了,刘先生和太太赶忙下楼检查。这一看简直是大吃一惊,原本装修整洁的地毯满是污渍,墙壁被划得一道一道,东西堆放得乱七八糟,卫生间污糟不堪,炉头周围油渍斑斑,水池里堆满了碗筷……
这倒也算了。由于下水道堵塞严重,刘先生只好请专业人士前来处理,结果掏出来大团大团的头发,还有菜叶咖啡渣之类的垃圾。原来这一家租客经常把油腻的汤底往马桶里倒。
刘先生要求租客打扫和维护好居住环境,但几个月下来ฐ,也没见到改善,就决定“请”他们走路,提出终止租约。但是,租客拒绝搬走,并表示,法律是保护租客利益的,房东没有权力赶走租客。刘先生只好求助于安省房屋出租法庭(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ฆbunal)。
可打官司期间,房客却可以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在等待上诉判决前的一段时间,继续住在租住的房子里,却不再交房租,直到3个月后有人上门驱逐,才选择离开。真成了“可恶的爷”了。
老刘抱怨,没想到做房东做成这样,赔钱不算,还要打官司,真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可谓“请神容易送神难”。这次总算送佛上西天,从此以后再也不出租了。
当然,在北美,绝大多数房东和房客是和睦相处,皆大欢喜的。在北美,法律之所以保护房客的利益,前提是因为房东属于有产阶级,而租房者相对来说,就属于弱势阶层。可实际上在欧美,选择租房还是买房,对大众来说只不过是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在欧美,通常来说单身者基本选择租房,丁克家庭也多半租房而居,一般只有结婚后有了孩子,才会考虑搬到郊外、甚至小城镇选择买房子,过上另一种家庭生活。
纵观欧美近百年的房价平均走势,基本上仅和通胀率持平,也就是说,房地产对普通百☼姓而言并非投资的选项,只是生活方式选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