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时间:2024-09-20 17:24:3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近几年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给予污点证人一定的豁免权,进而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或着是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目的,这有利于有效的打击重大犯罪,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虽然在我国并未明文规定,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出了该原则的内在精神。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除了考虑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外,还要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这还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污点证人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公正 效率

作者简介:周小琳,青岛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现代诉讼过程中,用什么方式保证证人自由作证的权利,从而有助于司法机关尽快查明犯罪事实,做出准确的裁判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复杂的,隐秘的,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借助证人的指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西方,一些国家已针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未完善,但在司法实践的一些做法中体现出了对污点证人豁免的精神,这对我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在明确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污点证人的含义。“污点证人”是指自卐身涉嫌某种罪行,且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对指证他人较重的罪行能提供重要犯罪证据,从而与检控方交易,被司法机关选定为控方证人并且强制其作证,获得豁免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的人。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赋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来获得污点证人指证的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在犯罪追诉过程中,对于十分必要证据之取得,要求污点证人成为检控方证人,就其自身所知的内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为公诉机关或法院提供必要的材料,寻求更大之正义而作出的必要的妥协。污点证人豁免是司法机关在全面衡量案件情况后,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难以达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时,衡量现实的利害关系之后与污点证人之间的一种妥协交易,实质是用部分或者全部减免污点证人的罪行责任来换取更有利的证据。

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我国履行国际义务,解决反对被迫自我归罪权带来的困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此条约。因此,证人一旦主张此种权利,便可拒绝作证,涉及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证据就不可获得,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显然,反对被迫自我归罪权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但它另一方面☼也成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相关证据的一个阻碍。证人豁免制度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这种冲突以及对发现案件事实和控方举证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通过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强制其作证,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又可以保证其不至于因作证使自己限于不利境地,保障了证人的权利,理想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倾斜,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充足的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下,查证任何犯罪行为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但是任何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我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注重诉讼的经济性和提高诉讼效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通过有选择的适当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追诉,来减少对重大犯罪进行追诉的成本,无疑对当前司法资源短缺的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效益上,污点证人豁免并不是无原则的豁免,而是通过放弃部分犯罪追诉权来更好的运用司法资源,从而更大的发挥检控职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使国家追诉机关与污点证人博弈双方的利益达到均衡,从整体上看,实现了更高的社会收益,维护了更大的公平正义。

(三)利于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维护司法公正

在我国,证人证言是揭露犯罪事实,指证犯罪分子的直接证据,对我国追诉和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但现实的义务和理论上的义务的履行却存在着巨大差距,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了司法审判中的症结。分析原因就会发现,一方面,污点证人都是有犯罪污点的人,如果出庭作证,就有可能暴露自己的罪行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证据立法的不完善以及证人保护制度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造成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鼓励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帮助控方指控犯罪,这不仅有利于国家打击犯罪,而且体现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

三、对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

(一)适用范围

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范围不宜过大,如:毒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对社会危害大、取证非常困难,且这些犯罪案件往往比较复杂、疑难,一般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可以实行作证豁免。

(二)适用对象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是适用于处于次要地位、犯罪轻微的罪犯还是适用能够提供稀缺证言的罪犯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目的,也更有利于实现正当的司法效益。

(三)适用条件

对污点证人实行豁免,是因为污点证人可提供揭发严重犯罪的关键性证据,这是检控方即便另辟蹊径,使用最新的侦查技术也难以获得的证据,是能否成功指控的关键。因此,我国的作证豁免可适用于:第一,污点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或其他重要证据,假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那么就不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给予豁免权来进行交易,只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欲追诉的犯罪较之更严重,也就是所获得的司法效益一定是大于所放弃的;第三,污点证人的豁免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维护。

(四)类型选择

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两种豁免制度,一是证据使用豁免制度;二是罪行豁免制度。我国应该借鉴哪种豁免制度,学者间也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由于罪行豁免中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比较少,能够更好地与司法机关配合实现该制度的内在价值,因此我国借鉴罪行豁免为主的豁免制度是比较适宜的。证据使用豁免比较有利于检控方打 シ击犯罪,且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但不适于我国现阶段情况。所以相比较而言,罪行豁免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ฬ践方面,非正式豁免制度不会对我国的法律引起大的变动,其审查程序也比较简单。等到以后条件成熟了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五)适用程序

国外立法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程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检控机关具有实行污点证人豁免的发动权,但最终的决定要由法院来做出。第二种是检控机关同时拥有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审查权和决定权。笔者认为第一种对我国更有借鉴意义,更具合理性。如果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对污点证人的豁免,那么权力过于集中,难免会有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且污点证人会更担心作证后未得到豁免权,就会有被指控的风险,不利于犯罪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六)制度保障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孤立存在,只有配合相关制度的保障,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还应该完善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丹宁勋爵在论证证人保护的重要性时谈到,“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对于污点证人的切实有效的保护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得以推广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污点证人担心其作证后的人身安全问题会影响其作证的信心。因此应该建立安全的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并且尽量减少污点证人作证的顾虑,鼓励污点证人作证。

其次,建立证人惩戒制度。被豁免以后的证人在道义和法律上都有义务说实话。这种义务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如果证人违背这种义务,法律有必要对这种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首先,当获得豁免的污点证人又拒绝作证时,可以按藐视法庭处理。其次,如果污点证人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则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取消其作证豁免权,并追究其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最后应当将证人回答的与提问无关的内容和故意隐瞒遗漏的内容排除在豁免内容之外。

再次,引入补强证据规则限制证据的效力。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中引入补强证据规则是基于该制度存在的弊端而进行的。由于污点证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从人性利己的角度来讲,人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方式进行行为,因此污点证人会为了自己免于受到法律的追究而故意缩小自己的责任,夸大编造他人的罪行甚至将自己的罪行转嫁到他人身上。引入证据补强规则不但可以有效的防止污点证人乱作证造成的冤假错案,而且对于督促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健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司法工作人员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中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该制度具体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更加严厉的责任。因为司法机关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主要实施机关,加强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应对我国目前具有秘密组织性、极强隐蔽性的共同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了国家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但是要使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从理论层面走向实践,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此外,有关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争议在理论上还有很多,怎样在各种理论中间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仍然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课题。本文作者仅仅是对该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对于具体的制度构建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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