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食货”之路

时间:2024-12-26 16:14:0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人类社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经济活动。自然环境的差异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得每个民族在解决他们自身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时,总是采取富有民族特色的特殊方式。由此,使得每个民族在自己的经济发展道路上留下本民族的足迹。中华民族在自己长期的经济活动中所经过的历程同样具有本民族的历史特殊性。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历史总结,是开拓现代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先决条件。只有了解中国古代经济发展60历史特殊性,才能认识到要振兴中国经济,决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模式,只有了解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历史特殊性,才能找到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现代化的道路。

第一节 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

《礼记·礼运》记载孔子的话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脩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是谓小康。”这里的“大同”与“小康”,是指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在原始社会里,“天下为公”,实行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很低,生产工具原始落后,面对大自然的挑战,人们只能通过集体劳动,来谋取生存和发展。同时,生产出来的物质生活资料,除了平均消费,没有剩余,因此就没有什么私有财产,同时也就没有什么盗窃的事情发生。

到原始社会后期,伴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两次社会大分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人们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还有了剩余,于是就出现了产品的交换。《淮南子·齐俗》说:“尧之治天下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得此所有易所无,所工易所拙。”《易·系辞传》也说:“尧舜氏作,……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这些记载,固然是传说,但它反映了中国氏族公社末期交换经济萌芽的历史事实。最初,这种交换活动只是在氏族之间进行,氏族首领掌握着进行交换的权力。随着交换活动的扩大,氏族首领便利用职权把交换来的产品据为已有,变成了私人财产。到后来,交换进一步渗入到氏族公社内部,氏族成员也把自己的产品当作私有物进行交换,于是私有财产就出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发展,必然会发生贫富分化,结果就产生了拥有大量财产的剥削阶级和丧失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最后,“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就被“天下为家”的“小康”之世取而代之。

孔子“大道既隐,天下为家”一语,点破了中国私有制社会的哑谜。在中国,取代“天下为公”私有制并不是像希腊、罗马那样的个人私有制。恩格斯说,✯在希腊,“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①]。中国的私有制则是家族私有制。这是中西社会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同希腊、罗马一样,中国历史上最初的私有产是畜群。所不同的是,中国在⌚私有制起源的过程中是以家族私有的形式来占有畜群的。古文“家”从古文“豕”。“豕”乃猪也,是中国原始社会后期最为主要的一种“家畜”。屋下覆豕,正是家族占有畜群的反映。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私”字的含义,可能会更加明白私有制与家族的关系。《韩非子·五蠹》载:“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自环”者,即家居之围墙也。正因为家族是占有财产的基本单位,所以要修造围墙,防范盗窃。家族的私有财产由家长掌握,其他家庭成员不准染指。所以,在中国私有制社会里,一般说来是没有个人的私有权力,只有家族的私有权力。正因为这个原故,孔子在谈到“大同”与“小康”的区别时,要用“天下为家”来同“天下为公”相对立。正因为“天下为家”,所以才要“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孔子提到的四种人际关系,竟有三种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关系,即父子、兄弟,夫妇。可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这种以家族为占有财产单位的私有制,对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其长久、极其重要的影响。

第二节 “亚细亚生产方式”——夏、商奴隶社会经济

1859年,马克思在《序言》中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②]这里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自20世纪20年代至今,成为国内外学术界长期聚讼的悬案[③]。我们同意争论中的一种观点,即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实质上就是古代东方奴隶制生产方式。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是反对“欧洲中心论”的。“欧洲中心论”认为世界上所有民族的历史发展道路都要循着欧洲的模式♋进行。这是一种为西方殖民主义张目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但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却并非千篇一律。因此,每个民族的历史发展必然表现为各种不同的道路。譬如关于阶级形成也就是国家形成的问题,恩格斯指出了除了希腊、罗马的道路之外,还存在着另外的发展道路[④]。中国夏、商奴隶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奴隶制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中国奴隶社会始于夏代。《尚书·尧典》中关于尧舜禅让的传说,是原始社会末期选举酋长的民主制度的反映。但是到了夏禹之时,禹不传贤而传子。这说明由儿子继承财产的家族父权制的加强,促进了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解体,然后使中国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夏、商两个朝代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时期。不少古代传说都提到夏代铸造铜器的事。《左传》宣公三年说:“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墨子》也说:“夏后开使蜚康采金于山川,而陶铸于昆吾。”这些传说表明,从夏代开始,已由石器时代进入了铜器时代。夏代的农业已相当发达,懂得开沟洫以引水或排水,《论语·泰伯》说禹“尽力乎沟洫”,即是一个证据。为了适合农业的需要,出现了一本名为《夏小正》的农历。迨至商代,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把中国奴隶制经济推到了顶峰。

农业是商代的主要生产部门。从农具方面看,当时虽然普遍使用的还是石器农具,但青铜农具已经出现。农产品的种类也比过去丰富得多,据卜辞所载就有禾,黍、齋、麦、来、果、栗,蚕桑等多种。同时耕作技术也有所进步。《易·系辞》说:“揉木为耒”。甲骨文中的“耒”字。像一人执一柄两股叉的工具在操作。用“耒”翻土,可以利用脚的力量,把土翻得深一些,有益于农作物的生长。另外,还应用“火耕”的方法,ฏ来增加肥力。卜辞中有“贞焚”、“戊申卜焚”[⑤]的记载。所谓“焚”,就是用火烧田中的草木。殷人在耕作时先以火焚去地面的草木,再引水浸灌,然后起土播种。当时虽然还不知使用肥料,但焚烧草木的灰烬,实际上是一种天然肥料。因此,“火耕”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由于农业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使粮食有了剩余,由此使得酿酒业也发展起来了。殷人饮酒之风很盛,而且有群饮之风。世传酒器如尊、卣、爵等等,绝大多数都是商代的古物。如今出土的殷商青铜器,十之七八都是酒器。史书中说,殷商之亡,与酒有关。周公宣布殷人的罪状说:“在今后嗣王酣身……涎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惟荒腆于酒……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⑥]对此,殷人供认不讳,“我用沈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天毒降灾,荒殷邦,方与沈酗于酒”[⑦]。喝酒喝到把国也亡了的地步,可见当时酿酒之多。当然,没有农业的发展和粮食的剩余♋,决不可能生产这么多的酒。

在商代,农业虽然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但却并没有影响到畜牧业的发展,因为畜牧业同样也受到殷人的重视。殷人祭祀时所用的牲数很多,有时多至500头牛。所用牲的种类有牛、羊、犬、豕。关于用牲的卜辞,多得数不清,如“贞:鬯,御牛三百”[⑧]。这说明商代的畜牧业并没有因农业的发展而衰退。

商代手工业的发展首先反映在青铜冶铸业的重大进展上。丰富的考古材料证明,在商代早期,殷人就已熊制造出较为精致的青铜武器和容器了。到商代后期,冶铜术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安阳殷墟出土的铜器,不仅数量多,品种多,而且制作也更为精美。其次是蚕丝业的发展,甲骨文中屡见“桑”字,“丝”字[⑨]。织帛是当时一项较为重要的手工业。卜辞中有祭祀蚕神的记载,“囗牢囗五牢蚕示三牢,八月。”[⑩]“蚕示”即蚕祭,用三牢以祀蚕神,可见殷人对蚕的重视。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也开始萌芽。夏契的第十代孙子王亥时,殷人经常驱赶牛羊到黄河一带进行商品交换活动。后人称呼从事商品买卖的人是商人,源出于此。《尚书·酒诰》说殷商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说明殷人很会做生意。根据考证,殷墟出土的许多玉器,都是通过商人到很遥远的地方买来的。随着商业的产生,商品经济也有了发展。商代的货币是“贝”,有铭文载,“癸巳王饧邑贝十朋,用作母癸尊彝。惟王六祀彤口,在四月。”[11]朋是贝的数量单位,每朋可能是串起来的10个贝。为了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在商代还出现了骨贝和铜贝,1958年在殷墟大司空村的发掘中,曾发现过仿制海贝的铜贝,这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属货币。中国奴隶社会的产生要比欧洲早1000多年,但是中国夏商的奴隶社会没有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那样发达,奴隶的来源仅限于战俘,很少发现债务奴隶,奴隶的数量也没有希腊、罗马的多。在商代主要从事生产活动的是农村公社成员,他们以家族为基本单位,耕种国有土地,向商朝奴隶主国家缴纳贡赋和服劳役。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殷商时代,公社农民与奴隶同时存在,此为被支配之阶级,亦即生产之大众。论者谓殷商时代为未成熟之奴隶社会或早期奴隶社会,殆有当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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