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
摘 要 我国法律理论对行政征收征用的研究比较简单和薄弱,本文从行政征收征用的含义、特点、实施内容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理论分析和总结,强调行政征收征用的实施前提是符合公众利益、贯彻补偿计算原则的两大内容。
关键词 行政征收 征用 理论内容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讲师。
行政征收征用是现代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例如:三峡工程中征用土地搬迁移民的工程,修建交通干线时对周边土地的征收等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政府就会行使行政征收行为征用行为。
一、行政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
行政征收征用有着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二十世纪初,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就制定了有关行政征收的基本法律。我国在行政征用征收的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行政征收征用首次见于我国《宪法》内容。2004年,宪法中正式地提出了“行政征收”的概念,《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制定和完善行政征收征用的立法体系的显著标志,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从理论上分析行政征收征用的法理意义。
首先将现今的征收征用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行为进行类比,从类比中了解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
税费征收,即税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强制地对公民的所得财产征收一定的税款的行为。税收具有法律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行政征购,即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来有偿取得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购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具体性的特点。行政没收,即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对于违法者没收财产以作为处罚的行为。行政没收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具体性的特点。
与上面三种行政行为比较,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究其实质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系,是对行政征收权的具体操作,这种权利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使相对人无条件的服从。因此,在实施行政征收行为过程中,不需要同相对人进行协商,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在某些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愿的前提下行使行政征收征用。征收的客体、数量、金额、程序等内容,全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的指向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蕴含这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征收对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始终都会产生一定程度地损害性。因此,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减少、降低相对人的损失,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确立行政征收的特性。行政征收从始至终的整个过程被纳入法律的限制和保护范围内,使每一个行政征收行为都在法律的支配和约束中,使行政征收行为都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行政征收行为在法律规范上有明确的依据。
3.无偿性。国家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实现管理职能,必须损耗一定金额的的物质财富。而国家作为一个社会权利机构,只是行使着治理的本质行为,它既不能生产财富,也不能创造财富。因而,国家通过行政征收行为来获取一切所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物权就视为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从这三个特点来看,我们可以把行政征收理解归纳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进行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收和征用是对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对于个人的财产权,社会经历了从古代专制社会的“王权至上控制个人财产”,到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再到现代社会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得滥用”的历程,经历了“忽视―绝对保护―相对保护”的过程。而行政征收征用就可以看做是相对保护个人财产权前提下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它意味着,在公共利益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个人的财产权需要让位于公共利益,既不能消极的不作为,也不能主动的作为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征收征用即是对消极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当社会公共利益在进行必要的发展的时候,强制性地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并补偿,这就是征收和征用的实质。
二、行政征收征用的法律理论
目前,我国对行政征收征用的内容阐述并不繁多,笔者详细分析了行政征收征用的法理基本理论。
1.行政征收征用的个体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基本权利更是不可侵犯,那么《宪法》规定行政征收征用,强制获得公民的财产权的依据和合理性又在哪里呢?
首先,《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民契约组建国家不是让其管理国家而是让其服务国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并保护和促进整体利益。这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理念,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就是对这一理念的体现。但同时,国家的建立不仅仅是维护单个的某一个人的利益,它更是维护整体的每个人的利益ศ。
2.行政征收征用ผ的公众利益。其次,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อ权利。”当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正常而必要的发展与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在这两种利益间需要进行衡平,然后做出选择。虽然个体有平等的权利,都有平等的发展的机会,但是不同的利益间发生冲突时应该平等地对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同样如此,在进行利益的“质”和“量”的比较后,选择较大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的利益作出让步和牺牲,并对这一牺牲作出相应的补偿。 这就是“民主”和“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价值衡平的选择和补偿保护贯彻其中。
三、行政征收征用实施的主要内容
基于这样的理念,每个个体在国家建立的时候,实际上就以“国民”的身份做出了选择,国民将自己的国民权交给选出的代表,形成制宪权,全体国民承认制宪权的至高性和最终性,相应的,宪法比较保护他们最基本的权利不受到不可挽回的侵害,宪法的效力就是规定个人,集体,国家间各自的权利并给予保护,同时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每个人受到了平等的保护。以此为前提,宪法用其最高效力规定为了公益的情况下征收征用个人财产,是在衡平双方价值后,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基于国民权,宪法,价值衡平的考虑而当然的具有合理性。那么,具体来说,我们ญ可以这样的理解行政征收和征用:个人的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产生了冲突,一方面个人消极的行使其财产权不愿意做出变更,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必须要覆盖个人权利以获得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对双方利益进行衡平,如果公共利益更为重要,则选择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做出让步,征收财产权利并补偿。
从上文可以看出,对于行政征收征用而言,主要有两大内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补偿的计算。
总之,行政征收征用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行政行为,对其进行系统完善的立法十分迫切,在这之前,了解其实质,找到其中的关键问题对立法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这些浅薄的观念,希望能加深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了解,能够早日建立健全行政征收征用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