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

时间:2024-12-26 02:19:2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 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 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

第一:中国人从来没有宗教。

自古以来,中国的智识阶级就一直是无神论者。在中国,宗教在虔诚和玩笑之间并无甚鲜明的界线。中国人的宗教经得起亵渎,不神圣:可以把泼妇比作玉皇大帝;麻姑、八仙之一则是寿宴上的常客。中国人的宗教不执着:如持斋的人常常留恋着肉。正所谓“酒肉穿肠过,佛主心中留”。更好的发明是吃“花素”制度:吃素只限于初一、十五或菩萨的生辰之类。中国人的宗教很功利:一个从不信教的人会在婚后去求“送子观音”;开店后会供上“财神爷”。这也就不奇怪在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大大小小的各路神仙了。

然而,法律是有宗教性的。脱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跃着宗教的因子。宗教给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信仰共产主义的国家从来都是否认宗教的,自然也不会承认法律的宗教性,他们只看到法律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对于前苏联人民来说,上帝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列宁”。在中国,仅仅是出于“统一战线”政策的需要,为了团结尽可能对多的教民,对宗教抱着“不提倡也不反对”的观望态度。信仰在中国是稀缺物。

对宗教的态度尚且如此,那又何敢期待国人对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坚定信仰。

中国是一个务实、功利的国度。即使我们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只是复制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将法的精神内部化,没有赋予它宗教内涵,法律还没有成为内在信仰,仅仅是一部外部规则。在中国,法有“有用”和“无用”之分,如经济法、民商法就叫热门,而法理、法史则为冷门。这是法的信仰缺失的直接恶果。正如黑格尔所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工具“。

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ถ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中国人向来对腐败不是深恶痛绝。自古就有“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的说法,也算是老百姓在心中对腐败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了。就算某位官员在任期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不是非常的过分),但只要他还比较的关心百姓的疾苦,为百姓做了些实事,那他离任之时百姓也都还把他算个清官、好官。至少是不会背着贪官的骂名。而平常百姓的教子更是“学而优则仕”。为什么要入仕呢?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为国家干出一翻事业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入仕即意味着富贵与发达。这当然不是所谓的民族的劣根性了,而是中国民众所特有宽容心。一种朴素的ม奉献与补偿的心态。当然,这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思想了。

其实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现在仍然大量存在并占据着主导方面。从中学课本或者报刊大肆报道某位官员的份内之事就可见一斑。其实,他只是做了他应该做的。报道他,或者是因为现实中这种情况太少,需要借此来宣扬“在其位要某其政”;或者报道者本人就是义务本位思想,觉得民众享受了“礼遇”。如果是这样,那他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觉悟就太可悲了;或者是他虽明白却故意这样的宣扬?那么他的政治动机就值得怀疑。其实,大家都知道,出现以上情形的根本原因还是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的官本位或义务本位思想。

这样的话,百姓对官员的腐败所表现出来的漠视与向往也就不难理解了。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是关键的一环。如果不能彻底的清除官员“官本位”和民众的“义务本位”思想,那么很难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站到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之上。更何谈建立起对法律的终极信仰之目的。

第三:中国的人情社会。人们不信仰法,而是信关系、信人情。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一大传统,也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称之为“礼”的规定。即所谓三纲五常。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礼制”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精神上的皈依。而经过长期的历史沉积,这种所谓的“礼”的东西仍然不断影响着现在的人们——包容与妥协。遇到纠纷,人们首先是选择忍让;其次是通过各种私下途径来解决;最后才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的途径。同时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远远超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因为,权力的渗透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害。

我国的官员层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现时的中国,由于直接的民主选举不普遍、不深人,官员的任命往往决定于上级领导,形成了官员只对上司负责不对民众负责的体制。因此,上下级官员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相当突出,形成了大家为其生存与发展相互规避法律的不良局面。在他们之间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对法律的信仰。

同时,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严重阻碍着对法律的信仰:如,我国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都源于地方党委与政府。法官、检察官由于☑政治命运与前途据在地方行政官员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审案时往往注重甚至服从地方官员的意志,如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要逮捕某个官员时不是考虑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想到征求地方第一把手的意见;法院在审理许多大案时也注意听从地方领导的批示等等。

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法律服从于政治、政策的现象依然很突出。如《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甚多,但政府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却在政策上规定企业不宜向法院宣告破产。虽然这种规定显得适宜、合时,但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却带来难于估量的负面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权威性、神圣性的丧失。

可见,在我们大力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对建立起国民的法律信仰意识不可期望过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看不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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