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大学生权利意识与高校学生管理

时间:2024-11-10 16:03: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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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权利;义务;高校学生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生与高校学生管理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并引发了司法诉讼。这种冲突,归根到底是由学生与学校双方共同造成的。因此,本文从这两方面入手探讨冲突产生的根源,并提出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的有效措施,为推进“依法治校”建言献策。

当前中国,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象牙塔内大学生与高校学生管理之间屡屡产生冲突,甚至引发司法诉讼。实际上每一次的矛盾,双方都必须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冲突,就必须从学生和学校两方面同时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学生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冲突

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社会意识主流是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法治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不断的彰显,这种“珍惜自己的主体性”的精神是整个社会形成公民文化的基点。但实际上这种彰显的权利意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本位意识,而是存在许多瑕疵的,主要包括权利义务意识的不平衡与维权手段的偏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权利的过度追求,必然会引发与学校之间的冲突。

1.权利义务意识的不平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长期以来,在“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的社会主流意识影响下,中国国民的义务本位意识泛滥,而权利意识却极端薄弱。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然而却似乎又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特别是部分思想活跃的大学生,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身权利是否得到实现,却没有看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是否已经切实履行了义务。在这个权利彰显的时代,任何人都有表达自己偏好和意愿的权利,但这必须规限在不触犯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基础上,且应充分考虑道德义务上的责任。

2.偏激的维权手段。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利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诉讼禁区,向来不敢与学校平起平坐的学生,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与学校打起了官司,这说明社会法ก制的进步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部分大学生在采取法律手段向学校叫板的时候,总是绕过校内申诉、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等快捷途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实际上,如果各种学生管理的纠纷都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将导致学校与学生关系以及校内法制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最终会影响学校作为一个准行政主体管理的效率,不利于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更不用谈学校在管理中履行服务学生的职责。

提出解决措施

应该说当前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是良好的,存在问题的只是小部分学生。但是只要有问题存在,就必须最大程度地予以解决,这其中关键是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1.树立正确权利意识。首先,要明确自己切实地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大学生这一双重身份群体哪些基本权利。其次,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充分表达自身的权利,并在权利的表达时,不但注重个人利益,还应当注重群体利益;不仅不崇拜权力,更应当不畏惧权力;不但重视自身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权利,而且重视自身的政治权利。最后,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不但敢于维权,而且善于维权,明白怎样的维权途径对自己、对社会才是最合适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寻求司法保护。没有充分和完善的庭前纠纷化解机制,法律就难以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切实履行自身义务。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两种相关性:权利义务逻辑相关性,即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义务的交换。每个大学生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学校生活的权利以及自主处理各种关系的权利。但一方面,他要意识到自身权利的表达需要依赖于他人对自身的保障,即他人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他更应当意识到自身权利的表达,首先必须保障他人也同样享有权利,即自身义务的履行。只有同时认识到这两种相关©性,才能真正地树立起义务意识,履行好相关义务。

3.不断增强自身道德责任感。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在现实中,法律强制的义务因其法律性显示出刚性作用,因而起实际引导作用的是产生柔陛作用的道德义务。大学生应当通过立志重学、自省克己、力行积善和慎独自爱等途径和方法,并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契机,不断提高道德境界,增强道德责任感,这样有助于自身树立完整的义务观,体现完整的法律人格。"

二、从高校学生管理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冲突

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

从一系列的诉讼案中,作为管理者的高校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甚至常常为败诉所困扰,这说明学生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导致了学校在对学生的处分过程中屡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可以说,高校管理制度的缺陷对于冲突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

1.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大学生不但是一个受教育者,而且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公民。相应地,他们享有双重权利和义务。然而一直以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单一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许多学校管理者认为学生对学校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而没有把学生当作是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这样,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势必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并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容易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2.法规和学校规章存在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许多教育法律法规有关学生处分的规定中,往往出现“不能、不应当”等含义模糊、难以界定的字眼,以道德规范的评价取代对学生的法律规范,使得处分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行为特征不确定,造成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其次,存在一些校规无视国法的现象,如作为下位法的旧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抵触、学校自治陛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

3.高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从一系列的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技术环节漏洞较多,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学校规章制度的形式程序不严谨。很多制度都是以“通知”、“意见”等形式临时出现,缺乏存在的实际依据;其次,相关规范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程序有瑕疵。在学生管理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学生的有效参与,更多的是高校管理者主观意志的体现;最后,缺乏相关的权利救济制度与程序。高校的很多规章都给了学生种类繁多的权利,却缺乏事后的各种救济制度,学生的权利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提出解决措施

2005年9月1日,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已经取代旧的《规定》和《准则》颁布实施。我们应当以贯彻落实新《规定》为契机,系统清理、全面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推动学生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更新管理理念。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在当前形势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是认真组织管理者学习新《规定》中有关“学生的6项权利和6项义务”的精神,使他们认识到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并非只是单一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是存在着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双重关系;明确学校的权利边界,超出“6项权利和6项义务”,学校管理就有可能越权。学习的最终目的,则是要让高校☤学管理者转变工作理念,变“管理”为“服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意识。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在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之后,就要着手进行学生处分规章制度的重新构建,这首先应当是法律实体的构建。目前在新《规定》出台后,高校法律实体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自治性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表现在细化和延伸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扩大校规的调整范围和手段。因此当前对校规的修改,首先要在《规定》新的精神指导下,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摒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成分;其次,各高校在让校内的章程与新《规定》接轨时,应把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内;最后,还要对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一次合法性审查。

3.建立正当管理程序。学生处分规章制度的重新建构,还应当是法律程序的建构。因为实体和程序是维护正义的两翼,二者同等重要。在新《规定》指导下建构规范化学生处分程序,应当包括民主、公开的立法程序和公正、公平的执法程序。在立法程序上,要做到制定相关性规范文件前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出席相关会议,文件出台后还要通过多种渠道达到“法布于众”的效果,并对规范适时地进行修改;在执法程序上,要做好处分前告知、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告知、处分后救济这几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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