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婚姻习惯法比较调研研究

时间:2024-11-13 12:22:5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文章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对青海大同回族土族自治县和河北大名县的回族聚集区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发现不同地域环境下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共性与特性,从而为我国制定民族政策,化解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买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帮助”

【关键词】回族;婚姻习惯法;共性与特性;发展变化

一、区域间回族婚姻习惯法发展变化比较

回族习惯法既不属于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义和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伊斯兰教法要求所有穆斯林顺从安拉的意志,奉行伊斯兰法律制度。在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等量齐观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法律的宗教化是伊斯兰教法的本质特征。但是,随着回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回族习惯法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他不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虽然,回族习惯法的主要渊源是《吉兰经》,是根据《古兰经》的精神实质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国为适应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的同时保持原有文化特征的结果;因此,回族习惯法中不但有伊斯兰文化的因子,也有汉族文化的因子,抛开回族习惯法中汉族文化的因子,单纯强调伊斯兰教的因子,将回族习惯法归属为伊斯兰教法或等同于伊斯兰教法是不全面的。

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和河北大名县分处东西部,地域差异较大,回族婚姻习惯法在发展变化中也各有特点:

(一)两地间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展变化的共性。尽管两地分处东西部,但是在婚姻习惯法发展方面存在了很多相似之处”第一,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依然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尽管我们在河北大名县调查中发现,宗教的力量对回族婚姻习惯法影响已经减弱,但无法否认的是其依然是回族婚姻中不可回避的事实考量,在回族婚姻家庭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我在与河北大名县回族同学交谈中发现,回族青年尤其是女性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回族对象,一般不会接受和异族通婚”而且很多回族青年都表示自己的配偶应当是本民族的,而且结婚应当遵循回族的风俗。第二,两地回族婚姻观念趋于开放,在河北大名县,异族通婚已经成为了现实,许多青年崇尚自由恋爱,都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选择配偶,宗教家庭因素对他们的干扰相对减弱,而且很多父母在这一方面也不在有硬性的要求,当然,尽管在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家庭婚姻普©遍受到宗教信仰和家庭长辈的干涉,但生活相对富裕!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则相对开放和包容,这些青年可以自由恋爱自由结合。

(二)两地间回族习惯法发展变化的特殊性。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发的展变化存在共性,同时也各有特点”第一,宗教力量强弱差异明显,由于人口的聚集程度地域开放程度的影响,河北大名县回族婚姻习惯法ล中宗教色彩逐渐的淡化,回族风俗表现出与汉族的风俗趋于融合,形成了一个有机互动地整体,而青海大通的回族习惯法表现的更加独立,其宗教色彩还很明显,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在风俗方面差异较大,如在服饰方面。第二,女性地位方面两地有很大不同,河北大名县回族处于东部地区,社会经济变革影响比较直接迅速,比较容易接受新观念新思想,在女性地位方面的改变也就比较明显,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影响甚微,女性地位℉与汉族女性基本没有区别,女性思想更加的开放,权利意识较强。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地域差异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藏高原上,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落后,因此传统回族婚姻观念占据主导地位,河北大名县处在社会经济改革前沿的,回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基础教育持续的改善,随着文化素质的提升,回族开始放弃某些婚俗,逐渐导致婚俗习惯日益现代化,其次,在文化交流融合方面,由于河北大名县回族与汉族杂居生活,各方面联系比较紧密,回族婚姻习惯更多的受到汉族婚俗文化的文化影响;而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虽然也与汉等民族杂居共处,但更多的表现为小聚居特点,在一个封闭的文化圈内必然导致族群相互影响较少,回族婚姻习惯⌛法也相对守旧,再次,在家庭和宗教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由于历史原因,宗教信仰气氛浓厚宗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主导作用,到现在,在调整婚姻关系上还发挥着主要的作用,青海大通回族对待家庭婚姻上比较看重宗教教义和父母家族之命;而河北大名县,尽管对宗教信仰比较的虔诚,但是在很多人的眼中,宗教教义并不是不能被打破的,是可以变通的,宗教力量在多元的社会文化冲击下不断减弱,尤其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回族青年更加的独立,家庭对他们的约束减少,回族婚姻自由选择更多家庭婚姻观念更加开放,传统婚姻习惯受到了挑战。

三、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比较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回族在我国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地域环境不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特点表现也不同,尤其近年来,各地法治建设进程不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回族婚姻习惯法保留程度不同,回族婚姻习惯法地域性差异存在也是合乎情理的,符合历史发展变化规律,但是在考察对比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差异性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共性,比如回族从形成到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反对绝欲,反对终生独身等;又如,回族对婚姻条件看的很重,一般不与非穆斯林通婚,与非穆斯林婚配会先议条件,即使穆斯林内部通婚也会对教门、根基、贫富进行考察,这些婚姻观念和风俗习惯经过数百年的历史积淀和地域考验仍然存在,说明了这是回族婚姻习惯法最为核心、最为本质东西,是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回族民族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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