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摘 要】早期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从世界范围内看,英国陪审团制度是确立最早且又比较完善的,是陪审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通过介绍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分析其优势和弊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人民陪审团制度
历史上,陪审制度曾被作为民主的象征广泛采用,因为其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早期几乎所有初审判、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参加审理。但是现代陪审制度成形且开始应用在司法领域是在英国,所以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一、英国陪审制度的概述
二、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英国陪审团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历程,并影响着欧洲的陪审制度,必定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制度的创立恰恰使得民众能够成为权力的实行者,保障其分享司法审判权,进而制约法官的权力。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缺陷。法官的长期审判活动会使其形成惯性的法律思维,容易造成判断失误。因此,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可靠性要比职业法官一人的独断要更大。
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面性,陪审团制度亦是如此。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弊端有:一是陪审团制度办事拖拉僵硬,增加了诉讼成本。随着“诉讼大爆炸”的出现,陪审团制度较普通审判耗费更多的财力和时间这一缺点更加凸显。二是审判的不确定性。陪审员来自公众可能会导致陪审员缺乏必要的知识,从而经常作出反常裁定,并且陪审员也可能为舆论或个人情感所左右,容易导致不公正裁判。
三、英国陪 ☹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
由于两种制度在法文化、法观念和法律制度上均存在着差异,使得二者在构造上完全不同。主要区别在:首先,我国的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类似,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法兰克并经过自己的创新,后来发展为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核心,并在英美地区有着深刻的影响。其次,英国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陪审员通常只有认定事实的职能,法律的适用是职业法官的职能。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和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最后,陪审员的组成人数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一般是一至六人,而英国的陪审团人数一般是由十二人组成。
四、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在借鉴前苏联的审判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当时的政府在审判组织方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方式,并使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在实践ข中发挥其预期的作用,相反使得人民陪审员陷入“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境地。因此,本文通过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分析,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目前,我国《全国人民น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一般条件,即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一学历条件无疑ห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然而从陪审制的由来看,其注重的是陪审员的良知而非学识,因此应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即要求达到具有基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并没有犯过重罪即可。这样可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范围
我国人民陪审员适用案件范围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从而给了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实践操作上的滥用。所以,无论案件影响力的大小,陪审制度适用的选择权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但是最后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这样能够避免法官的消极怠工。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当前,人民陪审员担任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双重职能。然而,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即使事前对其进行过培训,也难以达到职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素质。所以人民陪审员不宜在法律适用花费过多的时间,只需要让其用自身的专业素养或道德素质认定事实。
五、结语
英国陪审团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不仅体现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而且也反映除了其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相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借鉴外国审判经验而建立起来的,缺乏陪审制度需要的自由、自治精神等社会土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借鉴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