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婚姻的几个特点
众所周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婚姻会有不同的特点。东汉作为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从已知史料和记载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婚姻在关于结婚、离婚以及女子再嫁等方面都具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色,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状况。因此,笔者拟对这一时期的婚姻特点作简要的概述和分析,以求对东汉的社会生活有所了解。
一、结婚的要求和条件
东汉社会十分重视父母之命在婚嫁过程中的作用,结婚必须遵循父母的意愿和具备媒灼之言,《白虎通议婚嫁》曰:阳倡阴和,男行女随,男不自专娶,女不自 专 嫁,必 有 父 母。需 媒 者 何? 远 耻 防 淫 佚也。但实际上并非只有父母才可以为子女娶亲,其他家庭长者也有资格,家长甚至可以事先替本人代☿为娶妻。《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东观汉记》言,魏霸字延年,仕为光禄大夫ฃ。霸妻死,长兄伯为霸取妻,送至官舍。同书卷五二O引《后汉书》曰,戴封字平仲,年十五诣太学,师事东海申君。申君卒,送丧到东海边,尝经其家。父母以封当还,预为娶妻。封暂过拜亲,不宿而去。两则材料所载都是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之下,由父兄代为娶妻的情况。由此可见东时期家庭长者在婚姻中的包办权力。
二、离婚和女子再嫁的相对自由
东汉社会对于离婚并没有后世规定的那样严格,虽然班昭在《女诫》一书中宣扬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但实际上,东汉时期的婚姻情况与礼法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儒家虽主张离婚自由,但更强调离婚是男方的权利,致使汉代男子离弃女子现象最普遍。在很多情况下丈夫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如果妻子不尊敬公婆,丈夫可以要求离婚。《后汉书鲍永列传》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妻子若有破坏家族内部关系的言行也可能被离婚,《后汉书独行列传》记载东汉李充家境贫苦,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子主张分居。李充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可见李充休妻是由于妻子的言行可能会破坏李家兄弟的关系而导致的。
三、统治阶层婚姻关系的混乱
东汉社会的婚姻虽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讲求纲常伦理,长幼有序,但从史料中却发现统治阶层的婚姻存在十分明显的混乱关系。《后汉书樊宏传》:樊宏字靡卿南阳湖阳人也,世祖之舅。王莽末,义兵起。刘伯升与族兄赐ม,俱将兵攻湖阳,城守不下。赐女弟为宏妻。刘赐本是刘秀的族兄,刘秀的族姊妹嫁给刘赐成了刘秀的舅妈,从长幼关系来讲就出现了混乱。《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杨姑即明德马皇后之外祖母也,马后闻杨之二女皆有才色,迎而训之,永平末选入太子宫,甚有宠,肃宗即位,并为贵人。马后以表妹为儿妇,也就是章帝以表姨妈为妻妾,辈分错乱。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五五载东汉桓帝延熹七年:寇✫荣从兄子尙帝益阳长公主,帝又纳其从孙女于后宫。是桓帝纳自己的侄女为妻妾。从以上这些材料可以看到东汉统治阶层在婚姻关系上往往不太重视夫妻间的长幼顺序,辈分错乱,忽视基本的人伦关系。不仅如此,东汉姊妹乃至姑侄、姨甥同事一夫的现象在皇族中也十分常见。
四、小结
通过以上对东汉时期婚姻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这一时期婚姻的三个显著特点。首先是结婚要遵循父母之命和讲求门当户对的基本要求和条件,这反映了东汉时期长者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导权以及社会门第等级观念的盛行;其次是离婚和女子再嫁相对自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烈女行为被大力提倡和颂扬,既反映了东汉社会比较开明的婚姻观念,也说明了婚姻礼法制度的逐步严密;ว最后统治阶层忽视基本的伦理纲常,形成比较混乱婚姻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特定的政治利益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