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问题初探

时间:2024-09-20 09:19:3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我国公民的ถ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加之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而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亦是摇摆不定的,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过程,因此现实生活中矛盾突出。本文先介绍了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变化、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中事实婚姻部分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事实婚姻立法。

关键词 事实婚姻 补办登记 婚姻立法

作者简介:赵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级硕士。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在我国,结婚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结合的产物,事实婚姻仅仅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没有进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如果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即不符合法律的既有规定也会受到道义的谴责,是不能称之为婚姻的。

一、事实婚姻三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立法对于事实婚姻表现出了摇摆不定的态度,始终没有盖棺定论,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有条件的承认、坚决予以否认和有条件的承认。我国学者对于事实婚姻阶段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类,如薛宁兰研究员将其分为承认主义、限制承认主义和不承认主义三个阶段 、于素芳教授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即有条件承认―有条件承认―不予承认―回避四个阶段,只是前两个阶段都是有条件的承认 ;唐英教授也是分为四个阶段,即绝对承认―相对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承认 。正是因为事实婚姻问题重要,且关系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事实婚姻的立法研究,探寻一种最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途径。

(一)第一个阶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从条文可以看出政府的要求是结婚必须进行登记,这是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承认法律婚姻而否认事实婚姻。但因当时新中国刚成立,旧有的婚俗还在延续,如果让大家瞬间改变延续了数千年的习惯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1953年《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ผ。这实际上是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只要满足结婚其他要件,不用登记也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有相关规定,虽然最高院的《意见》还是要求结婚进行登记,但对于不登记的离婚案件,仍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说明最高院并没有将事实婚姻从法律婚姻中分离出来。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所以在1989年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秉承了对事实婚姻的一贯做法。

法律没有对法律婚姻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给予了事实婚姻一定可行的范围,这必然会导致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这也是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现实和为了顺利实现社会发展而▲提出的。

(二)第二个阶段是不予承认的态度

(三)第三个阶段是相对承认

在《解释一》中的规定有多少可实施的空间值得我们思考。很多人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多种多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都只是象征性的举办结婚仪式向大家昭示举办了婚礼,根本就没有登记的习惯;还有的是认为结婚登记的成本过高,会给贫困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我国的婚姻法解释范畴不能超过《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和范围,但是在《婚姻法》中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而婚姻法解释却要求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补办登记,这显然是没有立法根据的。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于事实婚姻的定位确实经历了态度明显不同的立场,从承认―否定―相对承认。建国初期的绝对承认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对于传统习俗的一种变相妥协,而后期的绝对否定事实婚姻是立法者过于激进的大胆式的探索,但是实践证明两种非常极端的价值取向都是不可取的,最终我们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有保留的承认了事实婚姻。社会是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的,法律从它制定出来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必将是滞后的。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姻广泛存在于我国,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 古代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数千年,有它延续存在的理由。中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以伦理的秩序教育了我们的意识形态。举行婚礼是非常Ⓐ重要的仪式,它向世人宣告婚姻的成立。六礼明确规定了结婚的要件,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我们传承了这一传统习惯,在人们的观念中就是这样:经历了这些重要的仪式就表示婚姻已经成立。

(二)我国婚姻立法的不完善

1950年的《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立法,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借鉴前苏联和我国解放区时期婚姻立法的经验。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毕竟都发生了变化,在新中国刚成立还没有太多立法经验基础上的立法,总会有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之处。再加上随后的抗美援朝、大跃进的影响,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立法的发展。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以后,面对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要制定一部适应社会发展的良法,因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落后经济的发展。

(三)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目前中国很多城市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老年丧偶问题非常普遍,在今天这个人口流动性空前频繁的背景下,子女很少能够陪伴在父母身边。丧偶老人忍受不了寂寞就会另选配偶,但毕竟人们的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再婚产生的财产纠纷频现。很多老人为了避免子女争抢财产,有的想出婚内析产、婚前协议等方法,但毕竟还是婚姻关系难免有矛盾的产生,所以就选择同居而不登记的方式来躲避纠纷。

三、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虽然相对于以前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亟需完善。纵观立法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大多是承认事实婚姻的。美国一直承认事实婚姻,在他们国家事实婚姻就被称为普通法婚姻。 德国采用仪式和登记结合制,而且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国外,事实婚姻也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后才确定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妥协的产物。

我国目前事实婚姻的立法是各种价值观念相互冲突的产物,立法者需要在各种价值观念中寻找一个结合点,完善认定我国的事实婚姻,提出以下建议:

(一)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

不管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他们在成立婚姻关系的初衷都是想要共度一生,我们不能片面的认为法律婚姻持续的时间一定比事实婚姻长。但是至于以多长时间来界定最佳没有定ฆ论,要结合周围的生活环境、双方的年龄等综合因素来考虑。

(二)是否为公众所周知

我们举行结婚仪式的一个侧面效果就是能够使周围的人们明白确立的夫妻关系。而只有登记这种秘密的方式是不能让人们周知的。在认定是否成立事实婚姻时,要考虑到双方对外是否宣称夫妻关系,如果连邻居都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话,很难让其他人信服。

(三)是否有共同的子女

夫妻双方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我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有条件的放开,但孩子仍然是我们判断双方是否是夫妻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双方有共同的子女的情况下,可以推知他们的关系。

上述几个方面都不能孤立的看待,在认定双方是否是事实婚姻时,我们要用联系的、综合的观点来分析,一叶蔽目往往会导致错案的发生。

四、结论

事实婚姻的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立法者出于管理的需要仍倾向于法律婚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经不可逆转。 我们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自己的抉择,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现实状况,让法律为现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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