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职业价值

时间:2024-12-26 00:28:2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关键词]律师 律师职业 价值

引论

【1】。事实表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及其执业活动的泛商业化倾向出现,是由于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和律师制度安排等原因所致。

本文试从中国律师职业价值现状切入,希能够探讨到使律师职业价值回归到实现“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设立律师制度之目标的途径。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

众所周知,我们自己原本没有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古代存在了千年的讼师,在政治上历代受到封建专制政权的打击或排斥,没有政治地位。在民间,由于讼师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一己私利,混淆黑白,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

【2】之劣术,落得被世人贬称为“讼棍”的恶名。虽然现代律师与古代讼师有本质的不同,但是讼师的“讼棍”之恶名文化,至今还深深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历史传统的观念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排除。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事法律服务的讼师,在历代均遭到封建统治阶级打击,因此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从晚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从英、美等西方列强引进现代律师制度后,中国律师的发展道路曲折崎岖,一波三折。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并非基于国家已经实现民主政治、法治社会。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虽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它被当作国家专政工具:当时律师着警服,协助公安抓罪犯,只在法庭才为罪犯辩护。律师不能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律师行业政治诉求。 当今中国律师,由于律师制度按排,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中国律师更加远离了政治,整个律师群体的政治地位都被边缘化了。因此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几乎难得听见到律师声音和看见律师身影。例如,在当今尚具有强烈的“统战”意义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本届3000余名,律师只有区区8名,仅占0.3%! “中国各级政府,没有雇佣律师工作的传统。有的即便请了律师,律师‘顾’而不‘问’。有些政府官员,甚至轻视律师,害怕律师,不愿与律师打交道……”

【3】。在政治上,中国律师没有地位,当然也不享有政治话语权。整个律师业界在政治上是“失语”的。因此在中国这个当今仍然是由政府主导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要参与政治,或者“走向政治”,恐怕更重要在于,国家应当在政治制度中作出安排,畅通律师参与渠道。时下,中国律师由于没有政治地位,或者说政治地位被边缘化了,其职业价值当然不完全可能体现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二、律师的社会形象

相对律师职业来说,中国律师社会形象已经下降到了民众颇有不满程度。

(一)社会民众道德对律师社会形象扭曲

田文昌律师在为刘涌案辩护之后,在网上收到一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提出的质疑:“尊敬的田律师田老师,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我听过你的课你的讲座。10年前我看到你办禹作敏案子,你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平民的律师,正义的化身,我对你充满崇敬。万万没有想到今天,我发现你却为大贪官、黑社会辩护,你在我心目中是个十足的伪君子,你的一切正ก义都是虚伪的!”

【4】

这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对田文昌律师“质疑”,其实质体现了普通民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社会民众道德观,体现平民大众的意志、利益和感情为评判标准的民粹主义,朴素地表达善恶、好坏、美丑等伦理要求。社会ง民众对律师执业活动,往往从自己感情出发,简单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道德观念对自己客户作出评价。据此,社会民众的要求“律师努力去做好人,无非是要让其对客户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对客户的具体行为作出道德上的判断”,“律师便成了道德上的裁判者”

【5】。社会民主的要求与律师的特有职业本质严重不相符合。其实,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而非目的性。它被要求律师遵守,是保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尽力尽善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无必要也无义务知道或者了解客户接受法律服务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社会民众的普通道德观念,表现注重对律师客户作道德上评价。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督促律师完成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规制。二者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那位自称“政法大学学生”的质疑,很有普遍性,说明律师职业一旦被社会民众误解误读,对律师社会形象也会造成贬损,并且短时期内还难以消除。

(二)追逐商业利润使律师社会形象变形

在律师还远远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法律职业信仰之前,由于制度的安排,律师“商业主义”过早地降临到了中国律师业界。不能否认,在将近10年来,中国律师一步一步被推向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界已经习惯了张扬惟利性的面容。自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推向法律服务市场以后,要不是司法部及时发文制止得快,恐怕律师事务所同企业一样,如今每年参加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年检”。国家物价部门核发律师服务收费许可证,将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界定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对律师服务收费,都肯定律师收费为营业营利性质,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种税率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征税……。在市场经济环境里,随着加入WTO,一个时期以来,律师事务所被号召走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提出律师事务所要采取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研讨律师法律服务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要求律师行业的商业化,随即过分地被渲染、强调、炒作。包括许多律师自己,社会普通公众很快感觉到,中国律师就是“律师商人”,而不再是“职业化的公共事业的Σ奉献者”。由于商业化理念和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引进律师执业过程,同时《律师法》对律师应是法治社会必然的法律守护人之职业定位没有明确规定,故在日常律师执业活动中,许多律师语言也逐步商业化了。例如ฎ,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案件改称“做案子”;某个月代理案件数量减少了,改说“哎呀,这个月生意少了”。当事人也跟学着问律师:“你要是把我的官司没有打赢,你还退给我多少律师费?”,当事人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错误理解为是与律师做法律服务生意。“律师业内迅速出现了极端商业化倾向。为了案源互相拆台、巴结权贵、献媚赃官、吹牛撒谎、巧取豪夺,……。甚至出现与不良法官相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百姓,……”。 “律师的社会评▼价……遭到人们的质疑、讥讽甚至谴责。”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6】。律师的社会形象因此发生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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