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弱势群体的就业与税收政策

时间:2024-12-26 15:16:1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提要:以市场为导向的体制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平均每年8%的经济增长速度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必须承认,在经济的同时,也引发了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等诸多,这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障碍。失业人员的增加,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困人口的激增及对社会公平的思考。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城镇,由于失业,大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种种迹象显示,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个新的阶层:城市新弱势群体。

一、城市新弱势群体的现状 就业环境不利于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近两年,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弹性逐年下降。不但城市新弱势群体需要工作岗位,每年的大中专毕业生也面临就业难的局面。经济模式的转变是引起失业严重的主要原因。在经济模式走向集约化发展道路的情况下,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拉动60万~70万个就业岗位。而过去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拉动就业可以达到200多万人。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着结构性冲击,受影响的行业、企业必将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结构性失业人员的增加不可避免,进一步加大了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状态。

城市新弱势群体自身素质不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城市新弱势群体的显著特点是职业技能差、文化水平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下岗失业人员大专及以上的占到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约7.9%,中专及高中的占到38.4%,初中及以下的占到53.7%;农民工情况更差,大专以上的只占到0.4%,中专及高中的占到11.3%,初中及以下的占到88.4%.这种情况使他们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种种劳动力市场障碍,如受歧视、缺乏接受培训的机会、自身不能适应经济的迅猛变革,以及伴随贫困而来£的各种不利因素,这些都阻碍了他们就业。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关系

与一般性失业不同,城市新弱势群体失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解决该问题,不能单靠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调节,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起着二次分配的重要作用,很多政策与企业、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积极发挥其杠杆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手段相配合,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 税收政策作为一个外生变量,要想解决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必须引起内生变量如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以及企业雇佣弱势群体的积极性等增长,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收政策的实施必须和其他政策相配合,尤其是财政政策,如果财政连基本的公共服务都不能保证,怎么可能满足城市新弱势群体这一特定类型人员的基本需求呢。ErkkiKoskela和RonnieSchob(1999)提出了一项很有新意的解决失业的税改方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为我所用。他们认为,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所获得的额外收入可以被用于替代劳动税收,因而获得双重收益,一方面改进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减轻了失业。

三、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的着眼点

(一)增大对培训的支持 在上述情况下,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如上海市政府实行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计划,形成“政府政策引导,各方参与,培训瞄准需求”的体系。上海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用人单位定向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这类培训项目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确认后,纳入政府培训经费补贴范围;二是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这类项目通过就业培训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后,确定中标培训机构,由其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予以不同的培训经费补贴。这种有针对性的办法,可以有效地将搜寻工作的城市新弱势群体和的空缺匹配起来,提高培训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从税收政策角度讲,为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通过给予像上述这种新型培训机构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其,可以有效带动培训机构发展以及就业培训的社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进程,从而提高新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这应作为税收政策的着眼点之一。

(二)加大对企业的支持

1.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实体。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的就业机会。通过重组改制,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潜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国有大企业内部的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结构优化,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更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解决下岗失业。但是,也应看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纳原企业的一些资本,但作为一个新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其成长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产品适应性、市场占有率等问题,又因为这类企业的创办本身具有双重社会效用。所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是非常必要的。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对城市新弱势群体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大力发展灵活就业

(四)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工作为城市新弱势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为城市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面临着很多就业障碍和歧视。我国经济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现象,解决该问题的一个主要方式,是使乡村经济发展起来,而外出劳动力是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给予他们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给予吸纳农民工的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工就业。

四、具体建议

促进城市新弱势群体就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力量太弱,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作为一个助燃剂,起着引导和鼓励的作用,同时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结合上文分析,笔者就完善现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给予就业培训机构税收优惠。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对新兴的企业化、社会化的就业培训机构,根据其培训新弱势群体人数,以及经过培训后,新弱势群体就业比例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如就业培训机构当月培训新弱势群体占学员总人数30%以上♚的,可以在当月减半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过培训后,新弱势群体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可以全额免征当月的营业税、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对于专门为培训新弱势群体兴建的培训机构,可以免征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以鼓励其发展。

第二,扩大就业优惠的适用范围。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如制造企业、修理修配企业等,只要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30%以上的,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整合中小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侧重对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和支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使中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一目了然。当然,除了整合现行政策中关于中小企业政策外,还应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如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调低到4%,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4%调低到2%.还有如清理乱收费,实行“费改税”。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等机构给予☪营业税优惠,对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所得税优惠等。

第四,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考虑。如对新弱势群体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应从其开始获利年度(或开始超过免征额)之日起计算其减免期;对异地就业,予以大力鼓励。

第五,对吸纳农民工的企业予以优惠。对吸纳农民工在企业员工总数6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六,开征环保税等绿色税收。环保税的开征一方面可以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以其收入弥补因给予城市新弱势群体优惠所减少的税收收入。

第七,与相关政策紧密配合。积极配合财政、政策等,做到量力而行,尽最大能力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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