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 下
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 下
(一)审计频度与审计效果
审计频度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次数。审计覆盖率从另外一个角度表现审计,指在一定时期内,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次数。审计频度可以从两个路径促进审计效果,一是预期路径;二是预防路径。 关于审计频度对审计效果的预防路径,笔者先介绍海因里希法则。海因里希法则的意思是说,当一个组织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这个统计规律说明,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海因里希法则提出事故因果连锁论,该法则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游鹏飞、寇玮华,2008)。就审计来说,本质上,审计是委托人应对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机制(本文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代理人和被审计单位,只是按使用习惯,在不同的情形下使用这两个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一定一开始就很严重,它可能有一个渐进过程,先是轻微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根据海因里希法则,这些轻微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抑制,相当于存在了隐患,众多的隐患可以引发故障,从而产生较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积累的较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机会主义行为(重大事故)。增加审计频度,能使轻微的机会主义行为及早被发现,从而减少隐患,进而使得重大机会主义没有衍生的温床。然而,审计频度是否越高越好呢?过度的审计频度会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审计是有成本的,包括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都会发生成本,如果审计频度过高,则双方的审计成本都会高。此时,从整个社会来说,过高频度的审计就成为一种不理性的机制。长期来说,这种审计就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过高频
度的审计还会对代理人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感觉到委托人不信任他们,从而影响其履行委托人托付的责任。Baiman(1990)发现,加强监督对委托人并不意味着更好,因为委托人通常不能事前向代理人承诺如何使用监督获得的信息,所以,代理人可能会预期委托人将机会主义地利用这些信息。这种预期可能会导致代理人对委托人如何评价产生担忧,并感觉到委托人不信任他们。
所以,总体来说,适度的审计频度通过预期路径和预防路径能促进审计效果的提高,但是,过度的审计频度则会浪费社会资源,并影响代理人积极履行其受托责任。(二)审计处罚与审计效果
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惩罚性处理。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是通过威慑路径和心理路径发挥作用的。关于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的威慑路径,先介绍威慑理论。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或称恐吓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制裁而不敢实施某种行为。威慑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斗争形式,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还是科技等领域都存在威慑。有效的威慑,通过心理因素的作用来影响、制约和改变人们的思想、感情与行为,可以达到&£ldquo;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威慑功能具有社会性,其意思是不仅对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作用。当一个人因惧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放弃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就是威慑。刑罚之所以具有威慑功能,是因为其严厉性,人们害怕痛苦,害怕被惩罚或再次惩罚。威慑功能表现为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两个方面。通过刑罚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出各种犯罪应受的刑罚,无异于给社会提供了一份犯罪清单与犯罪代价表。因此,刑法的颁布本身便可以使意欲犯罪者望而生畏。司法威慑功能则是指对既已犯罪者适用刑罚并对既决罪犯执行刑罚,意欲犯罪者则因目击他人之苦,而从中获得儆戒。威慑功能从两方面减少犯罪,一是特殊ฬ威慑,使已经犯罪的人不再犯罪;二是一般威慑,使企图犯罪的人决定不犯罪。威慑功能一般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是成正比的(魏建、宋艳锴,2006)。
就审计处罚而言,同样有威慑作用。它是一种司法威慑,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使相关单位因目击他人之苦而从中获得儆戒。审计处罚既是特殊威慑,通过对违规被审计单位的处罚,使这个单位不再违规,也是一般威慑,通过对违规被审计单位的处罚,使其他单位决定不违规。审计处罚的威慑效应体现在三个阶段:一是事前的审慎选择效应;二是事中的利益损失效应;三是事后的声誉损毁效应。在第一个阶段,威慑机制的存在,使被审计单位在作出违规行为选择之前,不得不进行全面的利益分析和衡量。在第二个阶段,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违规,就进入到威慑的程序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程序的推进,其利益损失在不断地扩大,这种损失是直接的、总量的。在第三个阶段,即使在被处罚之后,威慑的事后效应更加深远,其声誉的损毁将是长期的。关于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的心理路径,先介绍舞弊三角形理论。最早研究舞弊因子学说的是美国内部审计之父劳伦斯·索耶先生,他认为,舞弊的产生必须有三个条件,它们是异常需要、机会和合乎情理。异常需要通常是面临某种舞弊压力,包括经济压力、恶癖压力等。舞弊机会是指实施舞弊的可能性。例如,缺乏发现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无法判断工作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合乎情理是指舞弊者对舞弊的利益权衡,这个权衡的过程,事实上是心理过程,是自我合理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舞弊者必须要从心理上说服自己——舞弊是自己的理性选择(黎四龙,2006)。
就审计处罚而言,对于异常需要和舞弊机会不产生作用,但是,对舞弊者的自我合理化则有重要影响。如果舞弊被发现后,没有处罚或者处罚很轻,则舞弊者在权衡利弊得失的过程中,很容易选择舞弊。相反,如果舞弊被发现后,有严厉的处罚,则舞弊的成本增大,舞弊自我合理化难度增加,甚至有可能选择不舞弊。所以,审计处罚通过增加舞弊者的舞弊成本,从而影响其自我合理化的心理过程,进而影响其舞弊决策,来促进审计效果提高。那么,是否审计处罚越重,对审计效果的促进作用越大呢?回答是否定的。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过错责任原则更重要的含义是,要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所以,对于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处罚只能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不能随意提高处罚力度。第二,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另一重要法律原则。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处罚的公正性,给每一个公民以直觉的正义感,更易强化社会上每一个公民的公平意识。所以,现ต代社会的威慑是在求得威慑的效果维持在对社会之边际利益的贡献等于其对社会所产生之额外的边际成本。第三,过重的罚金极可能导致过度威慑,此时社会福利水平并非最大。罚金过于严厉,消除了刑罚的边际威慑力。由于执行成本的存在,允许一定的威慑不足是有效的。
(三)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的配合作用以上分别分析了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的作用,主要的结论是,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对审计效果都有促进作用,然而,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的使用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这就需要协同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这种协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定程度的审计频度是必需的。审计处罚力度增大,被审计单位违规的成本增高,审计效果可能较好。但是,审计处罚力度加大,如果审计的频度过低,则被审计单位违规被发现的概率也低,此时,被审计单位违规的概率不一定低。所以,总体来说,审计效果不一定好。没有一定的审计频度,单纯依赖严厉的审计处罚,难以达到较好的审计效果。第二,审计频度需要审计处罚来配合。审计频度增大,被审计单位违规被发现的可能性就增大。但是,如果没有审计处罚与之匹配,发现的问题得不到严肃处理,或者是处理决定可以不执行,则再高的审计频度对约束的被审计单位机会主义行为也不发挥作用。所以,一定程度的审计处罚也是必需的。
第三,当审计效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时,要理性分析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的使用。如果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还没有达到起码的要求,则首选方案是提升没有达到起码要求的审计频度或审计处罚力度。在此基础上,如果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则考虑是提升审计频度还是加大审计处罚,或者是同时提升。一般来说,审计频度的提升需要较多的资源,社会成本较高,而审计处罚力度的提升,社会成本较低。所以,从社会福利来说,只要审计处罚还能在合理的限度内,就要优先考虑使用审计处罚来提高审计效果。五、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一个简要博弈分析
以上从理论上分析了审计频度、审计处罚与审计效果的关系,基本的结论是,审计频度通过预期路径和预防路径对审计效果发挥作用,审计处罚通过威慑路径和心理路径发挥作用,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的使用都应该有一个合理限度,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需要协同地对审计效果发挥作用。那么,上述理论推导是否可靠呢?笔者构建了一个简要的博弈模型来验证上述理论结论。
用R表示收益,首先从审计机关收益的角度来分析审计与否的选择。根据表2,当代理人舞弊时,审计机关的收益如下:R审计=μ(1+ξ)A-C
R不审计=0R审计-R不审计=μ(1+ξ)A-C-0=μ(1+ξ)A-C
(R审计-R不审计)表示在代理人舞弊时,审计给审计机关带来的净收益,它的数学表达式显示以下含义:第一,μ(1+ξ)增大,审计带来的净收益增大,μ表示委托人对审计机关的激励程度,ξ表示对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处罚程度,所以,审计处罚与审计带来的净收益正相关。第二,A增大,审计带来的净收益增大,而A表示的就是机会主义行为的严重程度,它的数值增大,表明机会主义行为越严重。第三,C表示审计成本,这个成本越高,审计带来的净收益越小。根据表2,当代理人不舞弊时,审计机关的收益如下:
R审计=-CR不审计=0
R审计-R不审计=-C -0=-C显然,-C小于0。所以,当代理人不舞弊时,进行审计是得不偿失的。
那么,怎么知道代理人是舞弊还是不舞弊呢?需要从两个角度来界定,一是舞弊金额大小;二是舞弊 的概率。先来看舞弊金额大小。如果审计机关选择审计是理性的,则审计带来的净收益必须大于0,也就是R审计-R不审计必须大于0。怎么才能做到呢?首先来计算临界点。当R审计=R不审计时,是分界点。由于R审计=μ(1+ξ)A-C,R不审计=0,令二者相等,得到:A临界=C/μ(1+ξ)。对于审计机关来说,舞弊金额在这个点上,审计或不审计,二者的收益无差异。如果舞弊金额大于它,则审计是理性的;否则,不审计是理性的。换句话说,只有当舞弊金额大于A临界时,审计机关才能将这种舞弊界定为舞弊。这里的本质含义就是审计频度。如果A临界较低,则审计频度就高;如果A临界较高,则审计频度较低。
A临界=C/μ(1+ξ),这个数学表达式显示,审计成本增大,审计机关对舞弊界定的标准也会增大,从而审计频度降低;如果审计处罚ξ增大,则审计机关对舞弊界定的标准会降低,从而审计频度也就降低。以上分析是从舞弊金额大小来判定舞弊。下面,再从舞弊的概率这个角度来判断舞弊。用θ代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概率,γ代表代理人舞弊的概率。给定γ,审计机关选择审计(θ=1)和不审计(θ=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RA(1,γ)=[μ(1+ξ)A-C]γ+(-C)(1-γ)=μ(1+ξ)Aγ-C
RA(0,γ)=(0)γ+(0)(1-γ)=0RA=RA(1,γ)+RA(0,γ)=μ(1+ξ)Aγ-C
对RA求极值,得到γ=C/μ(1+ξ)A这个结果表明,如果代理人舞弊的概率小于C/μ(1+ξ)A,审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审计;如果代理人舞弊的概率大于C/μ(1+ξ)A,审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审计;如果代理人舞弊的概率等于C/μ(1+ξ)A,审计机关随机地选择审计或不审计。
这里的γ代表代理人舞弊的概率,从反面体现审计效果,代理人舞弊的概率越高,审计效果越差;舞弊概率降低,审计效果越好。γ=C/μ(1+ξ)A显示,舞弊概率与ξ负相关,审计处罚ξ增大,则舞弊概率降低。同时,A临界=C/μ(1+ξ),对γ=C/μ(1+ξ)A进行变换,得到γ=A临界/A,这个表达式显示,γ与A临界正相关。而A临界体现的是审计频度,A临界增大,审计频度降低。所以,γ与审计频度负相关,审计频度增大,γ降低。给定θ,代理人选择舞弊(γ=1)和不舞弊(γ=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ξ)θ
RC(θ,0)=(0)θ+(0)(1-θ)=0 对RC求极值,得到θ=1/(2 +ξ)这个结果表明,如果审计机关审计的概率小于θ=1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1/(2 +ξ),γ=C/μ(1+ξ)A,审计机关以1/(2 +ξ)的概率审计,代理人以C/μ(1+ξ)A的概率选择舞弊。
上述博弈分析的结论是丰富的,与本文相关的结论是:审计处罚增大,舞弊概率降低;审计频度增大,舞弊概率降低;审计处罚增大,审计频度降低;审计频度与审计处罚负相关。这一结论与本文的理论推导是完全一致的。六、结论和讨论
审计效果就是审计产生的最终结果,表现为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更加真实、更加合法和更加有效益,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甚至还有下降趋势。本文建立一个解释这一现象的理论框架,并且采用博弈分析予以验证。在制度背景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文理论分析给出的结论是:审计频度通过预期路径和预防路径对审计效果发挥作用;审计★处罚通过威慑路径和心理路径发挥作用;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的使用都有一个合理限度,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需要相互协同地对审计效果发挥作用。上述理论分析结论得到了博弈模型分析的验证。
我国审计机关在积极工作的同时,被审计单位机会主义行为没有降低。也就是说,审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从两方面寻找原因,一是审计频度;二是审计处罚。从审计频度来说,2008年,江苏省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三类单位合计计算,审计覆盖率是7.37%,每个单位需要13.56年才能接受一次审计,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合计计算,审计覆盖率是15.38%,每个单位需要6.5年才能接受一次审计。江苏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其审计效果和审计频度尚且如此,其他各省市的情况不会显著好于该省。所以,我国政府审计的审计覆盖率低,这是影响审计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本文认为,需要同时从审计频度和审计处罚两个方面来考虑。从审计频度来说,需要再适度提高。在当前审计资源难以大量增加的情形下,优化审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可能是提高审计覆盖率的最可能选择。从审计处罚来说,增加处罚力度可能不是当前考虑的主要问题,提高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率应该是主要方向。【参考文献】 [2] 庞明茂.审计处理处罚权的应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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