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研究

时间:2024-12-26 13:51:3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侵犯婚姻的权利仍时有发生,并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新情况。为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一种必然要求,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老年人 走婚 再婚 代际

作者简介:周思,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老人再婚和年轻人结婚再婚有明显的特征:第一,老年人没有生育的目的;第二,它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相互安慰和精神的满足;第三,大多数老年人要求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因为这两个方面是老人的婚姻维持了长期的主要条件;第四,认识的时间相较对短,有一定的不稳定性。鉴于老人婚姻的特点,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老人再婚困难的原因

(一)家庭及财产上的障碍

有些孩子根本无法理解他们的父母再度结婚。他们认为,老人再婚,不仅是为自己死去的父亲(或母亲)背叛的感情,也被人耻笑,让孩子觉得脸上无光,他的父亲或母亲再婚,从而重新确立关系后,一个新的家庭一时难以接受。中国的《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但我们国家的家庭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再婚会改变他们的继承双方份额,受损害方可能会或明或暗地拒绝登记其父亲或母亲再婚另一方面子女还担心♥如果登记结婚后,继父或继母会成为他们的负担,如果他的父亲或母亲比继父或继母先走,将会涉及到继承和赡养费方面问题。

(二)老年人再婚的成功率不高再婚

在老人再婚中成长不稳定性因素比重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许多老年人恋爱的时间非常短,缺乏感情基础,这是导致再婚失败的主要原因;其次,有些老年人因为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只是希望找一个能够照顾自己的人;第三,由于重新组合的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以及习惯不同,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以上这些问题,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导致了目前老年人再婚困难重重。

二、关于老年人再婚的形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走婚

在社会上存在这样的一个现在现象:老年人“走婚”,有些老年人在遇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人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采取类似的摩梭人的“走婚”来度过了他们的余生,一些学者称之为“走婚”,这种婚姻有效地解决了老年人生活在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但它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变得越来越清晰。

“走婚”,即老年男性不结婚,老年女性不嫁人。男方到女方的家里过夜,第二天早上再离开女方家,男女双方未办理法律手续来确定婚姻关系。但“走婚”游离于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易造成很多的损失。

“走婚”式的再婚方式稳定性极差ณ,离婚、再婚的经济纠纷,由于“走婚”分手后牵扯到一些经济赔偿和其他敏感因素,缺乏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的保护将带来的“走婚“过程方支付更多的损失,有时甚至造成严重刑事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外,对老年妇女的权利在“走婚”中容易受到侵害,因为,在“走婚”的过程往往是女人照顾男人,而老年妇女的寿命更长于男性,到头来可能还是男性老人去世首先,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男方子女不能迁就与她,“老伴儿”一旦去世,她则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按照相关法律,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对待,发生争执后,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巨大的风险在女性老年中存在,也是“走婚”的老人最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代际婚姻

据调查结果显示,老人再婚中,“代际婚姻”占了近三分之一,可以说,“代际婚姻”是老年人由于年龄,身体,财产,性格,追求,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特殊的婚姻。 “代际婚姻”是指丧偶老人再婚,丈夫比妻子大20岁。再婚老人选择“代际婚웃姻”呈现增加的趋势,目前总人人数占老年人再婚的百分之五,作为老年人婚姻的一种模式,“代际婚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年轻的妻子对年老丈夫尽“赡养”义务,很好地解决了丈夫的养老问题,同时年轻的妻子得到一些物质补偿,这是一个各取所需,资源交换的婚姻,有双重的责任,他们的存在是必要和合理的。

在“代际婚姻”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首先,性协调问题。由于“代际婚姻”年龄差异大,夫妻俩会发生性不和谐,从而影响夫妻关系,直到婚姻破裂。其次,与子女的关系协调问题。在“代际婚姻”关系中,女子的年龄往往与男性子女的年龄相差不大,这势必会导致家庭内部摩擦甚至冲突。在老年“代际婚姻”,利益占一定比例,老年男性希望能够通过婚姻来解决寂寞、性和日常护理问题,妇女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为了的财产分割问题,这些问题协调不好,冲突和冲突是不可避免在丈夫和妻子之间发生。因此,“代际婚姻”虽然合法,但对于老年人来说,在缔结“代际婚姻”时应该理性的思考各方面的问题。

三、采取措施解决老人再婚的困境

(一)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

社会支持,包括国家和社会组和所有成员,其发挥主要的作用是引导,要想起到更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大力倡导尊重的理念,关心老年社会。希望大家理解老人,不仅要吃饱穿暖他们尊重,更要让他们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尤其是老年人丧偶,面对与自己相亲相爱的生活了几十年妻子,突然的的分离,这种是痛大部分人都承受不起的,虽然他们可能会很困难的通过这段痛苦的日子,但是寂寞一直陪着他们,老人需要爱,也同样需要一个老伴来陪他们,给他们心灵上的慰藉,我们要无条件的支持丧偶老人再婚。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宣传。 在另一方面,社会也应该定期搞一些这样的活动,例如组织开展关于支持丧偶老人这几天再婚的社区活动主题活动,对于那些支持黄昏恋、改嫁成功的子女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于那些固执的阻挠父母再婚的子女进行批评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这不仅表现出不尊重老人,同时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为新闻媒体,错误的做法,让对子女的行为进行暴露,让他们受到大众的批评和谴责,维护丧偶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完善老人再婚的相关法律缺陷

其一,现有法律规定的效力过于低下。《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平等的公民权利,即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一切法律权利。尽管《宪法》 的现实效力很高,但在老人的保护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加以明确,以至于现实保护率低。《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婚姻制度是男女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但这一条是规定非常的笼统。虽然老年人也是正常的公民,但他们存在特殊的情况,再婚阻力比年轻人大得多,来自孩子们和世俗偏见的干扰是非常大的,这样的规定无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不仅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得不到人们的重视,反而被忽略了。

其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操作起来非常的困难。《婚姻法》中有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老人 再婚登记后,被确定为为合法的夫妻关系,那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现行的《婚姻法》中。老年人再婚双方的接触时间过短,一方面是涉及到两位老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双方家庭关系的融洽。因为他们的年龄差距,双方的老年人再婚的接触时间有限,双方子女同继父继母之间的接触更少,这样的规定让他们的孩子有很大一部分为父(母)亲们担心,担心他们受到未来配偶的欺骗,因此,在老年人再婚之前,应当公证父母的婚前财产,出售其父母收入保管的财产,通过变更父母的房产到自己的名下,或者立遗嘱由子女来继承财产等措施来保护其父(母)的个人财产,造成了家庭纠纷导火索,剥夺了新的配偶继承其新配偶财产的权利。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力。明确赡养义务。

关于再婚的老年人子女应该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我国的《婚姻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无论是不是父母再婚,子女都应该尽自己的职责,不得以不尽赡养义务而威胁反对父母再婚,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同时,双方再婚后,老年人和其子女可以通过签署赡养协议来解除老年人再婚后有可能发生的有关赡养义务的纠纷。老年人再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如果一方生病,另一方可以尽力照顾,但只要对方请求,生病方老年人的亲生子女必须无条件地照顾好老年人,即可以亲自来照顾老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来照顾,另一方及其子女不负赡养、照顾之责。双方也可以约定若夫妻一方中有人先去世其财产、ถ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用归各自子女所有,丧葬有自己的子女负责,骨灰盒由自己的子女保管。

(三)老年人自己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老人像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应该再用道德观念的传统观念来束缚自己,而应该敢于积极主动的追求自己的幸福。对于婚姻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无论什么年龄的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老人也不例外。尽管生活中老年人的想法各有不同,或避免孤独和寻找而找个老伴,或是找个经济上的后盾,或者有其他的想法,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以爱情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婚姻生活的稳定性。要想使老年人再婚这中来之不易的幸福能够持久的维持,应该对婚姻有个正确评价。再婚要面对的是新的生活对象,因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摩擦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共同生活的开始,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能充满幻想的。

(四)要注意处理家庭内部的关系

老年人应尽早告诉子女再婚的想法,当孩子有不同的意见,并对他们进行思想工作。首先,老年人必须耐心倾听子女反对的原因,然后再跟他们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服孩子来实现的目的。因为子女们也应该明白,子女自己的愿望就是希望老人开心,从实际出发,多为老人着想。同时,子女们应该认可和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父母再婚并没有改变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再次结婚的老年人对其原有的个人财产享有有支配权和分割权,很大一部分人认为老年人再婚后,特别是老年女性再婚后就不可以再享有家庭财产的分配权和儿女不用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等学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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