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法律应对研究
【摘 要】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是体现在女性身上,很多企业不愿意聘用女性。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不仅直接侵犯了女性劳动者的自身权利,同时也背离了“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我们应尽快想出应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对策。
【关键词】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法律应对;策略研究
性别就业歧视主要是指就因为性别的原因♋,而♪对劳动者采取的限制、排斥或者其他区别对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损害或者取消合法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特别对待都属于不合理的性别歧视,如果只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暂时采用一些特别对待,在达到平等后暂停特别对待,这应该是合理的就业性别歧视。我国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多数是不合理性别歧视,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关于女性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性较差,过于原则化,并没有根本解决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尽快完善女性劳动者权利保障立法体系,加强法律应对措施。
一、当前我国法律应对就业歧视的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单位在招聘时不能以性别的原因提高女性录用标准或者直接拒绝录用女性,当然除了一些确实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或工种外。在该条款中对于女性不适合的岗位或者工种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劳动法》、《女性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工种,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很多企事业单位有恃无恐,常常以不适合岗位要求而拒绝录用女性,性别歧视现象日益严重。这种法律条例基本上形同虚设,一旦女性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无法作为法律保障进行维权。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机制,对于法律追究方面的规定也很少,广大女性就业权利在这样一个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自然无法得到根本上的保障。具体而言,目前法律应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缺乏性别歧视行为追究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发生性别歧视现象后,如何追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只是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女性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后,规定了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话并没有从根本上约束企事单位对女性的就业 ッ歧视行为。而且,有的企事业单位在员工培训、职位晋升等环节也会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女性性别歧视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二)缺乏操作性强的惩罚措施。根据我国《女性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条例内容,具体规定了企事业在侵害女性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惩罚,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而且在《劳动法》中虽然规定女性遭受就业歧视后,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同时要求一定的罚款,但是这个条款的定义并不具体,可操作性不足。
(三)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一旦女性就业权利遭受侵害,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女性应第一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说明情况,提出仲裁,如果女性认为仲裁结果不公平,可以继续上诉人民法院。我国劳动机构执行仲裁必须要求女性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确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现在很多女性劳动者主要是在求职过程中受到就业性别歧视,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女性受到就业性别歧视后也不能提出仲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一种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利。
二、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的应对措施
(一)应建立完善的女性就业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等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平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女性维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使女性能够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国外对于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立法,一定要明确规定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也需要明确性别歧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评判性别歧视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就业歧视后的救济程序以及合法途径。其次,在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对于女性平等ภ就业权利的相关规定,提高女性合法权利保护的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化。一定要全面思考女性就业问题的解决办法,尽快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
(二)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严格监督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方面的问题,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不合理性别歧视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且责令其改进。对于出现女性性别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并且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女性性别歧视监督部门,一旦女性在求职或者录用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可以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待查证后应严格惩罚用人单位。
(三)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我国针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因此鼓励广大女性劳动者一旦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后,不提出仲裁而是直接提出在民事诉讼。因为女性诉讼时可以以《劳动法》、《宪法》中对于女性就业维权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同时,应将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上升到道德、社会层面,采用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方式,让特定的机构、组织协助女性进行诉讼,降低女性诉讼成本,使更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得以保障。
综上所述,目 ヅ前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常常会遭受到就业歧视,我国应尽快出台关于女性就业平等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多样化、可操作性强的惩罚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维护更多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