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的命运:取消还是调整?
「正文」
利息税是今年两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很多代表和委员建议取消农业税。利息税的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并非一个新开征的税种,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为当时我国人均收入较低,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1959年就停征了。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免税项目。1999年为了抑制储蓄,鼓励消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从免税项目中删除,从而使得储蓄存 ツ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正式步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之中。
ฉ 1999年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抑制储蓄、鼓励消费、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增加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税收在中国特定环境中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
第三,制度设计在没有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开征利息税的一个主ฝ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基本理论依据是富人存款多、缴纳的利息税也就多,穷人存款少、缴纳的利息税也少,从而缩小了二者的差距。理论上是如此,但是这一理论并没有考虑中国国情。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越是穷人越爱存钱,越是富人越不爱存钱。因为穷人没有其他的投资渠道,也经不起投资风险,只能将钱放在银行里,而富人有诸多投资渠道,而且也能承担起投资风险,更根本的是他们不用为将来的基本生活担心。因此,本来是为了让富人更多纳税的制度反而加重了穷人的负担。很多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的人也要交纳利息税,这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利息税的功能。很多关心社会底层人群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会呼吁取消利息税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四,个体制度必须和整体制度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开征利息税使得绝大多数中国成年公民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理论上,这可以大大提高全体国民的纳税人意识、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促进民主、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建设。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而不是综合所得税制,纳税人유不需要在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利息税在银行里就被代扣代缴了,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开征利息税进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目的由于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而根本无法实现。
其实,并非利息税本身不好,而是单独的利息税制度并不能在我国特殊的环境中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利息税,而且在很多国家都运行得很好,其原因是他们有完善的配套制度。
首先,他们开征利息税并非为了应对一时的经济问题,而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一切具有可税性的所得都征税,因此,不存在时过境迁的问题。其次,他们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老百姓舍得花钱,因此,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老百姓就自然进入了超前消费时代,今天花明天的钱。在这些国家开征利息税,抑制储蓄的功能是非常明显的。第三,对利息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低收入群体的小额存款不征税,或者低税率征税,而高收入群体的大额存款高税率征税,这样就充分发挥了利息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第四,通过综合所得税制,采取年终申报的制度,使得普通老百姓真正感到自己是纳税人,政府是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养活的,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通过选举、立法、立宪等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顺利推进民主、法治和宪政国家建设的历程。
因此,利息税本身并不存在好与不好之分,利息税所导致的问题也不是简单地取消利息税所能解决的,关键还是需要我们严格按照中央所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的要求来完善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