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的差异
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法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等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等。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被称为普通法法系,以英国和美国法律为代表。英美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当时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印度以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两大法系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不同的地方的法学教育差异极大,主要源于各自法律体系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产生的法学家集团,它那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师徒式教育。真正的法学教育在欧洲的兴起时中世纪的大学兴起过程法学教育的产生,当时大学兴起主要是为了教皇유革命的需要,大学里教授罗马法以及随后发展起来的教会法,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大学♒里开始教授本国的法律。1679年 法国路易十四下令在巴黎大学开设以法语教授的法国法律的课程,随后欧洲各国的大学里纷纷效仿。大陆法系 国家法学教育主要以大学的法律系为主,这种教育本质上属于一般性人文教育,所以除了法律专业课程以外, 还包括大ร量的人文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也主要是抽象的理论传授法律.职业技能则是学生自己在将来的从业过 程中再学习。大学的法学教育只是为将来的从业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而非职业教育。
现代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基本上延续了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法学教育模式,具Σ体表现在法律课程的设置,教学体制,教学方法几个方面。法律课程以法学学科的划分为基础,学生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了解,学校的法学教育包括了本国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内容,整个法学的知识体系大致包括了学校的所有法学课程,通过学习这些课程,学生大致能够掌握全部法学的系统知识。本科阶段的课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几乎和相应法律部门对应起来的课程,以及一些法学理论方面的课程。这种教育是一种学术性教育,以传授完整的法律知识为目的而非以职业培训为目的。① 这种教学模式下的法学教育开始于对该学科的科学介绍和讲解,教学方法是讲授式,以教师为主体进行讲授而不是教师和学生平等对话讨论。教授在课堂上进行系统的讲述和解释,在一些案例的分析中讨论不是主要的方式,教学内容注重理论而不是相关的法律技术知识。在这样的教育下,学生具备☠了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培养了法律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以及以法律为依据的逻辑推理素质,而不重视法律在具体的现实适用中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②所以,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下的学生,虽然对法学理论知识有着系统化的深刻的理解,但在法律实践方面却有着明显的不足。
而英国的法律发展走了一条完全不同的路,从而其法律教育也完全不同。英国法学教育在宗教改革之前的一 些大学之中的法学教育的内容主要是罗马法和教会法,没有学习英国本土的法律。 英国本地法律制度教育主要是由律师学院来承担。这些律师学院采取中世纪的行会制度,教学模式是学徒制。
在这些学院中,学习法律的学生服从公共管理,接受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阅读,讨论会或模拟审判的实践性 的训练;并且在这种学院中与律师生活在一起或接近他们,向他们学习,在取得律师资格以后,从事法律职业 的工作。
两大法系不同风格的法学教育,一方所短,恰好是对方所长。“在某些方面,大陆法国家法律教育的缺陷恰好与英国和美国制度中受到人们批评的缺点相反。经常向人数众多的听众演讲可能等于练习形式逻辑,或讲述制度史。尽管在大陆法律教授们看来,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缺乏系统性,但是在与许多社会科学问题的联系方面,它毕竟比欧洲和拉美大学法律系的课程来的更紧密。”③
思想,理论和学说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同 时,作为一种社会应用领域中的学问通过某种方式传授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是必需的环节。法律,法学,法学 教育(培训)是一个社会运行的历史过程中同时存在,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和共同发展的三个方面。④但是,在不同的地方,承担着同样的社会任务的法学教育却是有着相当差异化的表现,进一步观察,会发现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源于它们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结构和风格的不同。⑤这些种种的不同造就了两大法系各自不同的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