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近年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来看,一些 问题 屡查屡犯,部分单位和部门对ϟ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容乐观。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及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随着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进行,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还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认识不统一。一些地方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也不够,整改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审计机关内部,一些同志对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也不统一,认为整改就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有的地方甚至将整改工作作为补充部门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上收资金够了就停 ヅ止整改工作。
二是 发展 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比较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的力度就大、成效就好,反之则审计机关往往独木难支,整改结果也不理想;在审计机关内部,由于领导认识的不同,也同样带来不同的结果。积极推动、主动协调、创新举措的机关,不仅审计整改工作做得好,同时还能够起到“一子投秤、全盘皆活”的辐射效应,带动审计机关各项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反之则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三是整改不彻底。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被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一些属于体制机制范畴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也难以整改到位。
四是做法不 科学 。现在各单位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又要监督整改工作,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存在于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ญ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五是执行有障碍。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一些审计建议也不具有强制性,难以落实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整改审计决定处理事项之外的事项还缺乏 法律 法规依据;另一方面,审计部门也没有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另外,由于审计整改被冠以“审计”两字,也会导致缺乏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仅靠审计机关的力量难以使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或有效落实。
今年,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为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审计人员要对整改工作提高认识,增强整改工作的积极性,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提高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还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补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整改工作的负责人、时间要求以及相应的罚则,并明确审计机关在整改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在审计机关内部,要在审计业务程序上增加“监督整改”为必经环节之一,将其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审计人员 学习 掌握。要建立起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制度,积极构建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结果公告制度。
二是将整改列为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之一,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促进提高整改效率和效果。将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列为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指标,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增强一把手对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促使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审计机关也应跟踪审计整改结果,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对整改结果提出意见,政府和组织部门在人员提拔和部门单位考核时应 参考 审计机关的意见,保证审计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审计机关应强化和规范审计整改工作。要明确界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的各自对整改工作的职责,审计管辖之外的整改应由外部各方面分工负责,形成促进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的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利用效果。鼓励、引导和协调在各级审计机关在内部设立专门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常设机构,如法制处工作职责中应增加审计整改工作检查的 内容 ,强化其对整改结果的检查监督职能,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进而为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打下牢固的组织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