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

时间:2024-12-26 14:45:3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非法取证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本身不具备证据性质、证据的取得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这条规定来看,非法取证方式的范围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的非法方法等,但该条仅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这给操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可能都有着各自的理解和立场,在适用条文规定处理案件事可能就会造成相同的事实产生不同的结果,最终造成法律实际操作困难。简而言之,非法取证即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获取证据的情形。

二、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

为保证证据取得的规范性《刑事诉讼法》用5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

第54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做了明确界定,限定为两大类: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证实有该情况存在,则无条件予以排除。而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则不然,收集程序不合法不一定导致被排除,只有在既不能补正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考虑对此进行排除。该条之所以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作出不同规定,主要是因为物证、书证具有客观存在性,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影响它们的真实性,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55条规定了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主体及处理方法、结果。诉讼监督主体为检察机关,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有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方法可以有询问、查询、调阅、复制、鉴定或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还应当根据刑法和刑诉法规定对侦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阶段为法庭审理过程,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是法庭审理的一部分。同时,该条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但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也就是说它们不负举证责任,仅提供即可,一旦排除程序启动,则起诉方就必须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证明。

第57条规定了法庭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时,检察机关具有证明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法庭排除的不利后果。然而公诉人员没有直接参与取证,对证据的取得和侦查过程不够了解,因此,为了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该条赋予了公诉人员申请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便法庭准确听取控辩双方的诉求,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当然,侦查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三、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的法律适用

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规范问题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多年实施效果来看,有效规范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行为,防止了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这说明检察机关在预防非法取证方面己经有了坚实的基础。而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关键在于证据取得是否合法。为了证明合法性,控辩双方可能各执一词,但由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拿不出真实有效的线索或材料来证明侦查取证的非法性,导致法庭无法正确判断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非法。这种情况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将提供有力的直接证据,解决了证据取得合法性这一关键问题。因此,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严格实施,对预防非法取证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仅实现了侦查人员的自我保护,也有力保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侦查行为是否依法、羁押是否存在违法等现象,这些职能包括了防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机关不仅有权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有责任防止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当有人反映合法权利受到侦查行为侵害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如证明确有非法取证行为,则应依法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这能有效发现、及时处ท理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制止了非法取证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非法取证现象,也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和布局,从而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除上述之外,检察机关若发现刑事裁决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该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通过这些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但可以及时发现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他们及时纠正,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职能对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ป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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