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中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原则
【摘 要】表达自由与隐私权本身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因此这二者在“人肉搜索”现象中的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纵观我国发生的“人肉搜索”代表性事件,不难发现“人肉搜索”这一现象亦正亦邪,在舆论监督利器与网络暴力之间摇摆。“人肉搜索”有时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值得我们肯定,但有时却又经常沦为侵害其他人隐私权的工具。因此,在“人肉搜索”现象中,我们既要捍卫表达自由的行使,又要对隐私权进行必要的保护。若想实现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应对政府行政干预的限制。
【关键词】人肉搜索;表达自由;隐私权;平衡保护
作为法治国家,表达自由是必须应该予以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展示民主和自由的基础条件。表达自由也就是公众讨论、公开和传播有关其他人事务的权利。这些事务主要包括公众知晓的事物和不愿意被他人了解、议论的事物两个方面的内容。而隐私权则要求保护公众的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空间隐私、私生活安宁、私人活动自决依法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干涉、搜集、利用和公开。因此,我们是没有办法克服和避免表达自由与隐私权这二者之间的冲突的。但是,表达自由和隐私权之间转换视角来看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完全能够通过加强对公众隐私权的保护,来促进、鼓励和实现表达自由的充分行使,激励公众自由、充分的释放出内心真正的声音。因此,为了加快促进二者之间关系的进步与升华,我们必须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中一起生活的人们所共有的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是一种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公众在行使表达自由的时候,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不得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各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的同时,又以公共利益来约束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换句话说也就是基本权利的整体对单独个体基本权利行使的约束和限制。国家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是以公共利益为条件和基础的。同时现代宪法权利的配置也必须应该遵守公共利益这一基本原则。
在隐私权的发展进程中,西方新闻界一直以公共利益作为主要理由对抗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活动、行为和个人利益必须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恰当、合理的限制,绝对不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使社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公民个人违反法律或者有损社会道德的行为与活动在符合隐私构成条件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作为隐私权被公民享有,但是必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加以限制。学术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认定并没有同一或者确定的标准,只有通过社会公众对个人有关信息进行界定,才可以判定其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合的情况下,个人信息才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反之则不可以。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个人信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和与社会道德
要求相悖的个人信息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主要内容。我们应该依照公民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来决定其隐私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在该公民的身份不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权时才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如果一个公民拥有代表一定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身份时,那么之前本应属于隐私权范畴的某些个人隐私信息因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具有应被公开的属性。表达自由只有在同时满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在公民隐私权所限制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这存在一个问题,需要加以区别应对。一方面,针对普通公众平衡保护表达自由与隐私权,要以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符合实际案件的需要为尺度。另一个方面,如果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平衡保护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就不得不以隐私权的牺牲作为代价。
二、利益权衡原则
利益权衡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存在冲突的多个法益之间的利益选择方法或利益位阶高低作出具体规定的时候,由法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利益权重规则进行自由裁量,权衡和取舍这❤些存在冲 ヅ突的法益。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因此公共利益是由宪法规定来加以界定的,其应该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行为与活动合法性的条件之一。在我国,无论是关系到国家的利益还是涉及到社会的利益,都应该以公共利益来对待。因此,广大网民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针对与道德和法律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进行“人肉搜索”,通过对其热烈的探讨和分析达到进行舆论监督、批评的作用,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虐猫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权益本应受到保障,但她残忍虐待、杀害动物的行为却与社会道德底线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社会公众就有对她的行为进行批评的权利。
三、直接相关原则
“人肉搜索”发起人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可能是为了针砭时弊,也可能是为了提供帮助等,但绝不应该以揭发其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为目的。而且必须对“人肉搜索”所曝光的信息设定必要的限度。直接相关原则,是指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民不能任意曝光被搜索人的信息,其能够曝光的信息必须要符合“人肉搜索”发起人开展搜索的初衷或者直接关系事件本身。换句话说,“人肉搜索”只能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被搜索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不对“人肉搜索”设定必要的限度,允许网民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任意曝光其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公众的生活将会变得极为缺乏安全感与稳定性,被搜索人也必然会受到伤害。
2009年上海东方卫视播出的《加油!东方天使》节目上海赛区5强选手之一的娄靖,凭借一身黑色的皮肤而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在节目播出之后对娄婧进行了“人肉搜索”,披露其身世,说娄蜻的母亲在婚后与一外籍男子发生婚外情,而娄婧正是该外籍男子的亲生女儿。还有网友更是将娄蜻母亲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任职务等个人信息在上海本地的知名论坛“宽带山社区”上曝光。这件事引发了极大的轰动,甚至引起了许多外国媒体的关注,美国时代杂志网站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发文指出中国人过分在意他人的肤色,缺乏对混血儿的包容精神。这个案例中的“人肉搜索”不仅对娄婧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而且也明显侵害了娄靖母亲的隐私权。
四、限制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原则
政府官员、演艺界和体育界明星等都属于社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是依靠公民所纳税款来供养的,他们的行为与活动绝对不可以与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他们要接受来自纳税人的批评与监督,因此国家工ฃ作人员较之于普通公众必须要放弃较多的个人隐私权利。演艺界和体育界明星较之于普通公众容易得到更多经济和精神方面的利益,还有一些明星为了炒作自己不惜曝光个人隐私博取公众眼球,因此对于各界明星的隐私权必须要加以限制。在对社会公众人物展开“人肉搜索”的时候,表达自由的权利位阶应该被排在前面,处于更高的地位。此时,公众的表ฑ达自由要得到优先满足。
河北“我爸是李刚”事件发生后的短短几天之内,互联网上便掀起了一阵强烈的舆论风暴,网友们对李刚和李启铭二人展开了“人肉搜索”,二人的相关信息很快被曝光于众。公众对这二人进行“人肉搜索”的目的,不仅是对官二代李启铭嚣张跋雇行为的谴责与痛斥,而且更是对其父公安局长李刚在该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河北大学“封口令”事实真相的探求。随着“人肉搜索”的进一步深入,李刚父子被披露拥有多处房产,河北大学校长的“抄袭门ว”事件也渐渐浮出水面。
该事件之所以得到快速且有效地解决,是因为公众在该事件中能够得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发挥良好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和李刚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隐私权是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公众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没有对其隐私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