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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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公办为主体、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多形式、多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多主体参与办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几种较典型的办学体制,指出完善我国高职教育办学体制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体制 比较
一、我国几种典型的高职教育办学体制
高职教育的办学体制就是高职教育的办学样式。办学体制是教育体制的核心部分,主要是指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包括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职责范围及相互关系,简言之,高职教育的办学体制就是指“谁办学”“如何办学”的问题。我国目前几种典型的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有:
1.公办高职教育办学体制。这种办学体制的特点表现在:学校的土地、教学设备等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享有使用权,学校每年可得到国家下拨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办学,这样可以保证学校的有序运行。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除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全国范围来看,如今我国公办高职院校大部分是由“三改一补”转型而成。所谓“三改一补”是指四条办学途径:一是改革高专,将高专办成规范化的高职;二是扩大原有职业大学的办学规模,联合办学;三是将有条件的成人高校办出高职特色;四是发挥少数重点中专的优势,办高职班或直接升格为高职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国家根据社会、市场需要可宏观调控办学方向、招生人数、专业设置、培养方式等。
2.民办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民办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是指学校完全是由公民个人、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学校举办和运行过程中承担着资金筹集和投入的责任,政府除在政策上扶持外,一般不给予财政上的资助的办学情况。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目前,我国民办高职的办学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大型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办学模式。这是由大型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资举办的高职,他与一般的私人办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建设速度较快、投资力度较大、教育环境优越、教学设施一流,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各项设施设备等都能达到国家的办学标准。
第二,股份制办学模式。股份制办学是以股份形式,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把分散的资金吸收到办学中,股东按持股份额分配股息,承担有限风险,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责具体的办学形式。按出资渠道的不同,股份制高职可由多个投资人以股份制形式联合出资设立,也可由自然人和法人以股份形式联合出资设立。
第三,私有制独立办学模式。这类学校由个人投资,出资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学校聘请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参与教育教学活动,采取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方式。这类学校办学灵活、起点低,以学养学可促进学校流动发展。
3.联合办学。联合办学是职业院校同企业、乡镇、学校、部门等单位进行的合作教育,含校校联合、校企联合、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目前,我国高职教育联合办学的形式主要有:第一,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形式。职业教育对口支援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联合招生,共同培养;二是设立基地,委托培训;三是合作研究,提升水平;四是“1.5+1.5”形式。第二,集团化办学形式。教育集团是指借用企业集团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办学模式,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组建校校之间、校企之间,并且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办学联合体。职业教育集团是教育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方利益一致为基础,以行业(专业)、地域或原有的建制为纽带,联合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一种特殊的教育集团。第三,中外合作办学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我国学校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学校、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具备我国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申报批准联合经营,按出资比例分取收益和承担风险而组建的学校。
二、几种典型的高职教育办学体制之比较
1.公办高职院校基础较好,但灵活性不足。第一,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稳定的经费来源使得这些学校除了拥有足够的办公基础设施外,还能适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实训设备,这些硬件条件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后劲。
第二,有丰富的职业教育经验。如今的高职院校大部分由“三改一补”转型而成,由于在改制、升格前,这些学校大都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也曾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人才,故对职业教育并不陌生,这些经验对办好职业教育至关重要。
第三,有较强的师资队伍。公办高职院校以其雄厚的实力、良好的平台、稳定的收入为优势,较易吸引优秀人才。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师资的来源主要有: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主办行业部门从下属企业单位选调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学校选留本校的优秀毕业生;原来普通中学的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师资来源的多样化,为高职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但是,公办高职院校易陷入灵活性不足的困境。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学校要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负责,在申报专业时必须经过上级部门一一审批通过后才能落实,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带有滞后性,而在这段时间中,其他类型的学校可能早已完成新专业上马、招生等事宜,这种情况极易使公办学校失去发展的机会。 "
2.民办高职院校办学灵活,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功利性过强。我国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主要是个人、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这些办学主体绝大多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市场的嗅觉较灵敏,在办学中可以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做到学校与市场的“无缝连接”。但有些民办高职院校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且功利性较强,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学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许多民办高职院校的主办者是企业领导兼任校长,他们对教育管理知之甚少,学 ☹校成立之初所拟定的文件大多是参考公办高职院校的相关条款,且不注重结合本校实际,在执行中极易与现实脱节。在专任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权责利方面,有的学校未作明确界定,很多教师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想法,这增加了教师的职业压力,加速了教师的职业倦怠,造成了民办高职院校人才的严重流失。
第二,片面追求利润,功利性过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③这说明投资教育不允许有暴利,但有的民办高职院校却将投资教育作为快速敛财的手段,如高收费、为了赢利盲目上新专业、不切实际地扩大招生、强迫教师加班且不按照《教师法》的相关要求保障其权益等。
3.联合办学使参与方吸收了不同国家、地区、部门、学校的先进经验,但其质量、规模仍ค处于低水平。我国高职教育联合办学的形式主要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集团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对口支援使我国东西部教育资源实现了优势互补。职教集团充分依托了参与方原有的教育条件和特色,在相互磨合中促进专业调整、师资流动、资源共享、生源流动,实现了学生的个性化培养。中外合作办学为我国引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使我们可以学习到国外一些先进的办学和管理经验,提升了我国高职院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和师资水平。但是,联合办学在质量和规模上仍处于低水平。如对口支援的主体过于单一,对口支援大都在公办学校之间展开,东部优秀的民办职业院校与西部公办职业院校、东部优秀的公办职业院校与西部民办职业院校的对口支援与合作未能展开,而且支援方一般迫于行政命令不得不完成此项任务,较少有职业院校主动寻求西部职业院校进行对口支援活动。职教集团或通过校际间的联合建成,或通过企业办学校、学校办企业等方式建成,在建成和发展中,参与方在人事、财务、教学、管理等方面均出现了冲突。中外合作办学在地域分布上东重西轻,ฐ专业设置趋同现象严重,参与合作办学的外方总体水平不高,生源总体质量水平也不高。
三、完善我国高职教育办学体制的对策
1.加大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完善高职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为了促进我国高职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的形成,政府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在多元化的办学体制下,政府不应是高职教育的直接举办者,而应是宏观管理者,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企业、私人和民间团体参与办学,促进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提高高职教育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优化职教资源的配置。另外,加强立法和监督,保证高职教育的合理定位,引导高职院校合理设置专业、课程,规范高职教育的办学行为,引导高职教育健康发展。在促进高职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还应注意帮助高职院校找准办学目标,构建合理的办学层次,建立完善的高职教育体系。
2.各部门应加强对高职教育的研究,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的灵活性。上至政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下至高职院校教职员工,都应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研究,将打赢职业教育攻坚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部门要主动调研,了解最新的用人需求和企业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高职院校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审批效率,为高职的发展创造条件。
3.加强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规范各类高职院校的办学行为。对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有利于推动学校自觉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加强科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因此,应加强对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在评估中,注重规范不同办学体制学校的办学行为,对于严重危害师生利益的行为要严厉制止并予以曝光,将违背教育规律的学校清理出局,促进制度建设,维护师生权益。
4.构建一套适合区情、国情的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关于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合作办学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口支援办学、职教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往往都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学校实施,而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参与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使资源输出方缺乏积极性,这是合作办学低水平的主要原因。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有限的教育资源大量流失、办学方向出现偏离,更有甚者使我国的教育主权受到侵犯。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关于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的法律、法规。其次,加强审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对合作办学的机构、学校进行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对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进行审查,避免重复办学、低水平办学,同时,还要发动社会力量对参与合作办学的部门进行合理监督,充分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