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研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给我国经济形势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09年开始,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区域性的民间借✎贷风波。在此背景下,沿海地区基层法院的民间借贷执ฒ行案件快速增长,成为近年来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是审判结束之后,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却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
一、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不知去向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早已“跑路”。在案件受理之前,他们就已经不知去向,导致缺席审判和公示送达成为判决做出和送达的主要方式。在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不知所踪,导致执行机关难以查清其财产归属情况,给判决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二)被执行人缺少财产
一些尚未“跑路”的被执行人缺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债务缠身,除了基本住房之外并没有其他多余的财产[1]。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会导致民事执行程序陷入无限期的拖延状态。
(三)三角债现象普遍
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关系都十分复杂,常常通过第三方或者第四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现相互牵扯的现象,形成了普遍的三角债问题。纠缠不清的三角债及其给执行工作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效率。
(四)金融机构配合不够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以储户信息保密等事项为由,消极对待资产冻结和划拨等要求,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资产,导致执行工作在实质上无法进行[2]。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执行难”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客观原因。这些原因既有经济层面的因素,又有社会层面的考虑,也有部门利益的影响。理清这些原因,是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一)恶意财产转移缺少规制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虽然在实体上是可以被判断为逃债行为,并可以确认为无效。而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却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导致其经常因为难以举证而无法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3]。
(二)执行手段威慑力不够
判决的执行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需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和暴力作为后盾。但是在现实中,面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暴力抗法手段,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能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予以应对。
(三)行政干预行为仍然存在
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会涉及一些大型的企业或知名的企业家。一些重大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也有可能影响其融资和经营活动。
(四)金融机构利益驱动明显
当前,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的揽存任务十分繁重。接到法院关于查询、冻结或扣划等执行要求的时候,金融机构首先考虑的是这些执行措施是否会影响其业绩,而不是将协助执行看作自己的义务。
三、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但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不良借贷风气的滋生,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各地法院的执行部门予以研究和解决。对此,针对上述的四个原因,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代位追偿制度
一方面,只要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无论是通过多少次的交易或者转移,都允许债权人进行代位追偿,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被执行人,实行司法审计,以确定其真实财产状况。
(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对待暴力抗法行为,要有更强的处罚力度,来确保法律执行的威慑力,确保判决结果得到顺利的执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常态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一批暴力抗法的行为,在社会上树立执行行为的严肃形象[4]。
(三)做好与行政机关的沟通
学会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联系的方法,实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的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可以以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法院与地方银监部门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当掌握金融机构配合执行的情况,对一些存在消极对抗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汇总和梳理,并定期向银监部门报送,由银监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处理,督促其重视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总结
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相比,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环节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其中,被执行人不知去向、被执行人缺少财产、三角债现象普遍和金融机构配合不够等问题,是较为明显的表现。但是直接影响案件执行的原因,却更加深刻而复杂,主要有恶意财产转移缺少规制、执行手段威慑力พ不够、行政干预行为仍然存在、金融机构利益驱动明显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对此,各地各级法院可以通过采取完善代位追偿制度、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做好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几个❧方面的措施,来改变目前执行难的局面,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执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