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民事执行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最后阶段。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常因某种原因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执行难”的表现与危害、“执行难”的产生原因之基础上,提出了克服“执行难”的制度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对策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与危害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
第一,被执行人难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打游击战,大大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此外,当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常常不在一起,也为寻找被执行人提高了难度。被执行单位亦如此。因登记制度的不规范,经常出现未及时变更登记住所地的情况,极大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
第二,被执行财产难找。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较为诚信的财产登记制度,被执行人能随意地隐匿转移财产。同时我国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过于单,一,效率低下,使得被执行的财产难以查到,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应执行财产难动。在实践中,有相当程度的被执行人有能力赔偿给付欠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有时利用弱势群体与☁执行人员对抗;有时被执行人为机关、社会团体时,其以账户资金是转款为由,拒不执行。
第四,抗拒执行难究。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又如,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的追究上,有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请求不予理睬,造成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难、批捕起诉难等情况,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抗法行为。
(二)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危害
首先,ด损害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二者缺一不可。但民事执行难的存在,使债权人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仅获得一张无法得以执行的法院判决书,这极大动摇了人们的法律信念,损害了司法权威。
其次,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民事执行难使得部分不守信用者因法院的执行不力,未能在破坏市场秩序后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会造成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过于谨慎,处处提防,不利于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基于对国家强制力的信任,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与纠纷,以期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与强制执行来实现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惩罚那些侵犯其合法权益者。然而,由于债务人规避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顺利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第四,助长犯罪,影响社会安定。“执行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其在实践中已经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公力救济时,有些当事人选择走向极端,致使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势必会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二、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分析“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保护主义阻碍
有些地方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淡薄,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无视法律法规,制定一些有利于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同时,法院内部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使原本可以执结的案件因某些干扰因素而无法结案。
(二)立法方面
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中,没有采取单独的立法模式。法院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基木框架,指导执行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有效展开。
(三)配套体制存在缺陷
首先,审执不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所有法院均设置执行机构,审执不分,执行人员无独立法律地位,无法与审判机构达到平行状态。其次,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构。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权时经常处于失控随意的状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遏制,最终导致腐败滋生。
(四)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审轻执”的思想,导致较为优秀的法律人员被分配在审判部门,而执行人员的法律ฟ水平、知识结构等相对薄弱,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的成败。
三、克服“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对策
(一)制定专门强制执行法
将民事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出来,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只有完备了执行工作的法律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才能发挥和弥补现行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在法律规范上的不足,促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完备法律制裁体系
现行的民事执行立法对民事执行违法制裁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对不履行制裁的行为缺乏应有的惩罚力度。我国应该增设一些罪名,加大力度惩治各种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为执行人员提供有效信息,使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行为成为徒劳,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执行能力
提高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规范用人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更新执行理念、定期召开执行工作分析会议、加大执行工作中的奖惩力度,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执行救助制度
对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而债权人确需紧迫行使债权的案件,可由国家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先行支付,为当事人解燃眉之急,维护社会稳定。
(六)改善司法环境,保障法院执行
首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的执法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其次,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实有必要。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加快,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我国的民事执行将不再是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