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主要由政府提供,突出政府责任,因此有学者,依据公共物品的属性、政府职责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身性质,将其定义为准公共物品。新农合制度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自2003年全国试点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局限性,涉及主体的复杂性,也导致其在产品供给、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分析武汉市新农合的发展现状、找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给出对应的建议。
1 发展现状
2003年,武汉市自筹资金,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开展了新农合,选择洪山区、蔡甸区和汉南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此后,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不断推广,至2005年底,实现了全市以区为单位的新农合的全面覆盖。武汉市新农合已经历时12年,这期间,取得了显著地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参合人数逐年增加,基本实现全覆盖
武汉市新农合试点之初,仅在三区推行,参合人数为33.7万人,参合率为54.1%,为了使农民对新农合有更加准确的理解,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武汉市市、区两级政府制定了系统性的宣传计划,印发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宣传车、编排文艺节目,以及发动基层干部走村入户,营造了良好的新农合工作氛围,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新农合深入人心,截止到2014年,全市参合人数达到282.98万人,参合率为99.9%,已经基本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
1.2 筹资水平不断上升
武汉市新农合,试点之初属于自筹资金,只有市、区两级财政对其进行补贴,且补贴金额较低,均为每人每年10元,由于在制度试点阶段,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不高,并且受制于当时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即2003年试点时,武汉市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为35元/年。2007年,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等6个远城区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此后,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不断上升,至2014年,武汉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水平已达到43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分别补助180元、93元、43.5元、43.5元,东西湖区的筹资水平达到人均470元,属于全省最高。
1.3 补偿水平显著提高
新农合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最终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因此,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成为新农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武汉市新农合自试点以来,补偿水平显著提高,受益人次由8.70万人次增加到605.46万人次、门诊补偿人次由8.00万人次增加至573.79万人次、住院补偿人次由0.70万人次上升到27.72万人次、住院例均补偿金额由758元上升到2 838元,住院补偿率由2004年的30.60%到2014年的75.3%。
1.4 参合农民的报销手续有所简化
《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就医凭证在区级以下机构就医的费用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与支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先由农民垫付,再按规定方式报销,报销程序复杂,给参合农民就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方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武汉市于2009年在湖北省率先实现了参合农民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即时结报工作,并与2010年启动新农合一卡通工程,2011年底实现武汉市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住院和医疗费用数据实时上传、即时结报。为解决广大外出农民工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2012年,江夏区在该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湖南省株洲市展开农民工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试点,选择株洲市中医院作为江夏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实现省外农民工享受与区内医院同等报销政策,达到新农合就医一卡通跨省即时结报的目的。
2 存在问题
2.1 政府的财政负担重,筹资能力差稳定的、充足的资金供给是新农合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新农合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政府在其供给上需承担主要责任,从新农合的筹资机制来看,主要有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进行财政补助,以及农民个人缴费,而集体经济扶持由于缺乏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规定,导致这一部分在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作用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武汉市新农合20ล03年进行试点之初,只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为57.14%,2007年,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等6个远城区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财政补助比例在新农合的筹资总额中进一步上升,2014年,财政补助比例已达83.72%,而个人负担比例偏低,2007年至2014年不到20%,见表2。依据这些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武汉市新农合,目前在基金的筹集方面,面临着政府财政负担重、个人缴费水平低、集体经济扶持弱甚至于无、筹资能力差的严峻挑战。此外,新农合是城乡二元化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合会逐步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在一起,最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必然会进一步的加重政府财政负担。
2.2 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无效率性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化直接影响着新农合的运行效果,武汉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武汉市的城市医院、县级医院和农村卫生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存在差距,本文以2008年至2012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加以说明。2008年,武汉市城市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30 038万元,分别是县级医院的5.71倍和农村卫生院的2.51倍,2011年,城市医院获得的财政收入是县级医院的4.46倍,农村卫生院的1.02倍,2012年,城市医院则是县级医院的3.28倍。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选择就医时,考虑到医疗机构的距离远近、报销程序的复杂程度、不同医院级别的收费和补偿比例等综合情况,往往会首先选择农村卫生院,然后依次是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这显然是与各级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相反的。
其次,武汉市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等医疗技术人员配置不合理。武汉市的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薪酬待遇优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机遇优势,吸引大量的人才,具有强大的医疗人才队伍。与之相比,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面临困境,《2013武汉卫生年鉴》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就武汉市平均水平而言,2012年武汉市村卫生室中,卫生人员3417人,其中,执业医师占6.50%,注册护士占1.32%,卫生员占0.91%,均低于当年湖北省平均水平,但乡村医生有3119人,占91.28%,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88.01%。针对乡村医生,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08人,仅占3.46%,中专学历水平的1848人,占59.25%,在职培训合格者1098人,占35.20%。农村卫生室技术人员数量少,质量低,导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实力弱化,反过来,更加难以吸引、留住高质量的医疗技术人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也会造成大量病人涌入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现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以及农村卫生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2.3 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近年来,武汉市新农合在缓解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ด效,但是也出现了与制度本身筹资能力差相矛盾的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问题。以住院例均费用为例,2004年武汉市的住院例均费用为2480元,2014年1至3月份的住院例均费用为5826元,2015年1至3月份的住院例均费用为639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71%。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会对新农合的基金安全带来风险,甚至出现收不抵支,影响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新农合涉及医疗服务提供方、需求方以及该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三方之间关系复杂,在医疗费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首先,医疗服务供方:医患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比较了解,处于优势地位,患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对自身病情及医生的处方做出正确判断,处于劣势地位,这就为医院的诱导需求行为提供了机会,开大处方、小病大治十分常见;针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参加制度之前的逆向选择以及进入制度之后的道德风险,都会造成医疗服务过度需求与医疗资源浪费,甚至会出现医患合谋共同骗取保费问题,最终导致医疗费用的快速、不合理上涨。其次,武汉市新农合属于卫生部门所属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管模式,卫生部门负责政策及方案的制定,下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司负责各项具体业务的经办,部分经办人员属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基于理性经纪人假设,缺乏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经办人员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诱导需求等问题主动约束能力差,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低下。
3 政策建议
3.1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创新筹资模式,提高资金筹集能力
首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新农合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既要强调政府责任,也要强调参合农民的个人责任,只有履行了一定的缴费义务,才能享有制度赋予的相应权利。新农合实施之初,基于当时人们对于新制度存在疑虑、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下、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现实条件,缴费水平较低。推行至现在,医院先进的医疗设备、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人们得到了制度带来的实惠,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充满信心;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也不断上升,2003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3497元,缴费水平为15元每人每年,占0.428%,2014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16160,缴费水平为70元每¿人每年,占0.433%,2014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是2003年的4.62倍,但缴费比例几乎没有变化。应亚珍通过测算新农合筹资增长需求,并结合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趋势,提出建立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基数的动态筹资机制。因此,本文认为适当的提高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水平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进而提高广大参合农民的新农合待遇水平。
其次,创新筹资模式。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能力弱,为获得充足的资金保证,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拓宽筹资渠道、创新筹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合的运行过程中,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给的PPP模式,即公司合作伙伴关系,认为既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又可以借助市场力量降低运行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以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充分调动民间慈善力量,募集善款、形成互助基金,对新农合进行补充支持。
3.2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对县、乡镇和村医疗资源的投入
根据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2015年1-3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通报》统计,2015年1-3月,武汉市新农合参合农民的住院流向为省2.7%、市20.0%、县48.9%、乡镇25.9%、其他2.5% 。可见,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是参合农民的主要就医选择,而县、乡镇医疗机构却存在获得财政补助收入少、医疗设备落后、医护人员质量参差不齐等现实问题。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对县、乡镇、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的工作环境与薪酬福利待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同为其提供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设备,并提供设备使用相关培训;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医疗专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工作;要求县级以上的医疗技术人员分批、分期去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轮岗、坐诊;加强对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分解农村医疗保障压力,降低新农合成本,提高新农合制度运行效率。
3.3 加强监管、改革付费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将新农合的医疗总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首先,必须加强对各个制度主 ت体的监督管理,即卫生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及卫生部门下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窦吉有等人提出发扬民主监督,提高支出透明来保障监管。实行补偿支出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政策和方案制定,要严格依法进行;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明确、详尽的医疗费用报销目录及报销比例,并严格执行;改革医务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避免出现以药养医,为供方的诱导需求行为提供机会;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自付比例,以及有效的医疗知识宣传,引导参合农民合理的选择就医方式与就医机构;建立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管办分离,更加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其次,改革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以及混合模式的付费方式,先卐在小范围内试点,在取得成效后可在武汉市全市进行推广。